2020-12-01 15:00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來源:淄博市博山區法院
轉自: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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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楊某通過支付寶分別於2019年10月21日(兩筆)、2019年11月13日、2019年12月2日、2019年12月3日向被告劉某轉帳合計16276.00元。原告楊某另主張被告劉某自2019年11月20日開始借用其信用卡滾動刷取現金,截至2020年1月24日實際尚欠原告信用卡款項6018.00元。但被告劉某並未向原告楊某出具借條等債權憑證。原告楊某主張被告借款後僅償還了部分款項,餘款至今未歸還。為此原告楊某訴至法院要求處理。
為查明事實,法院於2020年3月9日作聽證筆錄一份,聽證筆錄中被告認可收到原告通過支付寶轉帳的16276元,但主張系原告歸還所欠被告的借款。被告另認可刷了原告信用卡6000.00元,但仍主張系原告歸還所欠被告的借款。2020年3月23日,法院再次對原告作調查筆錄一份,原告陳述截至2020年1月24日,經核算被告實際尚欠原告信用卡款項 5959.80元。
裁判結果
法院在查明事實後認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原告提供的支付寶轉帳記錄、信用卡帳單詳情與其陳述相互印證,能夠證實被告分多次向其借款合計22235.80元(16276.00元+5959.80元)未歸還的事實。被告雖主張上述款項系原告歸還的借款,但其未提供證據予以證實,故其主張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另主張2019年10月21日被告向其借款現金10000.00元,但其未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實,被告亦不認可,故原告該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合法的民間借貸受法律保護,被告向原告借款,因雙方未約定還款期限,原告享有隨時要求被告還款的權利,故被告應返還原告借款22235.80元,原告超過部分的訴求法院不予支持。對於原告要求被告以29704.90元為基數,按年利率6%,自起訴之日(即2020年3月2日)起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還清為止的訴求。根據法律規定,對於借款雙方未約定借款利息的,原告可以按照年利率6%向被告主張自逾期還款之日至借款本金還清為止的利息。因借款雙方亦未約定借款期限,原告起訴之日視為向被告主張權利之日,被告未歸還即為違約,故被告應自起訴之日起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經法院認定借款本金為22235.80元,被告應以22235.80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6%的標準,支付原告自2020年3月2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償完畢之日止的利息,原告超過部分的訴求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返還原告楊某借款22235.80元;
二、被告劉某以借款本金22235.80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6%的標準,支付原告楊某自2020年3月2日至借款清償之日的逾期還款利息;
三、駁回原告楊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
本案中,首先原告未提供直接的證據證實被告借用其信用卡進行透支消費,但法院為查明事實庭前作了聽證筆錄,抓住了被告前後陳述矛盾的關鍵點,從而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其次原告主張被告另向其借款現金10000元,但原告未提供證據加以證實,被告亦不認可,在此情形下法院無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所以在此提醒,不管多好的親戚朋友向你借錢,請留好借條、銀行轉帳等相關憑證。
特別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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