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香菸不能超過兩條、血液製品不能寄遞」。記者1月19日從國家郵政局獲悉,國家郵政局等部門近日聯合發布《禁止寄遞物品管理規定》,這是我國首次明確禁止寄遞物品的概念內涵。
新規從適用範圍等多方面對禁止寄遞物品作出明確的規範性要求,同時發布禁止寄遞物品指導目錄。危害國家安全、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各類物品,危及寄遞安全的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放射性等各類物品,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禁止寄遞的其他物品,都屬於禁止寄遞物品範圍。
國家郵政局市場監管司安全監管處處長夏新東表示,新規充分考慮寄遞渠道安全管理的屬性特點,對禁寄物品範圍進行了較為清晰的界定。同時著重強調了寄遞用戶交寄義務,加大了對於違反禁止寄遞物品的責任追究力度。如果寄遞企業發生違規收寄行為,且造成嚴重後果,將可能面臨最高罰款50萬元的行政處罰。
國家郵政局解讀《禁止寄遞物品管理規定》
1月20日,國家郵政局召開2017年第一季度新聞發布會,對日前與公安部、國家安全部聯合發布的《禁止寄遞物品管理規定》進行了解讀。國家郵政局市場監管司安全監管處處長夏新東表示,《規定》著眼於行業安全管理工作實際需要,進一步強化了對禁止寄遞物品管理的制度設計,從適用範圍、安全檢查、企業責任、用戶義務、監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更加明確的規範要求,補充完善了2007版禁寄物品指導目錄相關內容,為維護寄遞渠道安全暢通,促進郵政業健康發展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
《規定》首次明確禁寄物品概念內涵,進一步明確企業禁寄物品管理責任,著重強調寄遞用戶交寄義務
據介紹,國家郵政局2007年發布了《禁寄物品指導目錄及處理辦法》,在促進行業安全發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網絡經濟和快遞業迅猛發展,通過寄遞渠道傳遞的物品種類和數量明顯增多,新生類物品層出不窮,其中不乏一些安全性較低、物理性質不穩定的物品摻雜其中,致使禁寄物品管理的深度和廣度發生深刻變化。出臺《禁止寄遞物品管理規定》,是國家郵政局等部門貫徹落實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和黨中央有關決策部署的具體體現,是統籌郵政業安全發展全局作出的制度安排,是進一步完善郵政業安全監管制度體系的重要舉措,對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社會安全,促進行業持續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新出臺的《禁止寄遞物品管理規定》共有十七項條款,從適用範圍、術語釋義、企業責任、用戶義務、監督管理等多方面對禁寄物品管理作出了明確的規範性要求,同時將禁止寄遞物品指導目錄作為《規定》的附錄一同對外發布。比照2007版禁寄物品指導目錄及處理辦法,《規定》不僅僅局限於對原有制度的調整完善,而是主動適應新形勢下寄遞渠道安全監管工作需要,在總結近年來工作經驗和先進做法的基礎上,形成的一項規定更加全面、內容更加豐富、操作性和指導性更強的全新的禁止寄遞物品管理制度。
《規定》首次明確了禁止寄遞物品的概念內涵。據介紹,《規定》充分考慮寄遞渠道安全管理的屬性特點,對禁寄物品的範圍給出了較為清晰的界定:一是危害國家安全、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各類物品;二是危及寄遞安全的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毒害性、感染性、放射性等各類物品;三是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禁止寄遞的其他物品。這為寄遞企業具體落實和監管部門日常管理給出了更加規範性的指導要求。
同時,《規定》進一步強化企業禁寄物品管理責任,並著重強調了寄遞用戶交寄義務。做好安全管理工作,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主體責任是根本,因此《規定》從宣傳告知、教育培訓、安檢檢查、安全投入等四個方面進一步強化了寄遞企業在禁寄物品防範方面的管理責任。針對寄遞用戶交寄義務,《規定》明確提出了用戶交寄郵件、快件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禁寄物品的規定,不得交寄禁寄物品,不得在郵件、快件內夾帶禁寄物品,不得將禁寄物品匿報或者謊報為其他物品交寄等要求。
此外,《規定》還加大了對於違反禁止寄遞物品管理制度行為的責任追究力度。用戶違反《規定》,在郵件、快件內夾帶禁寄物品,將禁寄物品匿報或者謊報為其他物品交寄,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寄遞企業違法收寄禁寄物品的,郵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如果寄遞企業發生違規收寄行為,且造成嚴重後果,將可能面臨最高罰款50萬元的行政處罰。
禁止寄遞物品指導目錄
一、槍枝(含仿製品、主要零部件)彈藥
1.槍枝(含仿製品、主要零部件):如手槍、步槍、衝鋒鎗、防暴槍、氣槍、獵槍、運動槍、麻醉注射槍、鋼珠槍、催淚槍等。
2.彈藥(含仿製品):如子彈、炸彈、手榴彈、火箭彈、照明彈、燃燒彈、煙幕(霧)彈、信號彈、催淚彈、毒氣彈、地雷、手雷、炮彈、火藥等。
二、管制器具
1.管制刀具:如匕首、三稜刮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其他相類似的單刃、雙刃、三稜尖刀等。
2.其他:如弩、催淚器、催淚槍、電擊器等。
三、爆炸物品
1.爆破器材:如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爆破劑等。
2.煙花爆竹:如煙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彩藥彈等煙花爆竹及黑火藥、煙火藥、發令紙、引火線等。
3.其他:如推進劑、發射藥、硝化棉、電點火頭等。
四、壓縮和液化氣體及其容器
1.易燃氣體:如氫氣、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乙烯、丙烯、乙炔、打火機等。
2.有毒氣體:如一氧化碳、一氧化氮、氯氣等。
3.易爆或者窒息、助燃氣體:如壓縮氧氣、氮氣、氦氣、氖氣、氣霧劑等。
五、易燃液體
如汽油、柴油、煤油、桐油、丙酮、乙醚、油漆、生漆、苯、酒精、松香油等。
六、易燃固體、自燃物質、遇水易燃物質
1.易燃固體:如紅磷、硫磺、鋁粉、閃光粉、固體酒精、火柴、活性炭等。
2.自燃物質:如黃磷、白磷、硝化纖維(含膠片)、鈦粉等。
3.遇水易燃物質:如金屬鈉、鉀、鋰、鋅粉、鎂粉、碳化鈣(電石)、氰化鈉、氰化鉀等。
七、氧化劑和過氧化物
如高錳酸鹽、高氯酸鹽、氧化氫、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鉛、氯酸鹽、溴酸鹽、硝酸鹽、雙氧水等。
八、毒性物質
如砷、砒霜、汞化物、鉈化物、氰化物、硒粉、苯酚、汞、劇毒農藥等。
九、生化製品、傳染性、感染性物質
如病菌、炭疽、寄生蟲、排洩物、醫療廢棄物、屍骨、動物器官、肢體、未經硝制的獸皮、未經藥制的獸骨等。
十、放射性物質
如鈾、鈷、鐳、鈽等。
十一、腐蝕性物質
如硫酸、硝酸、鹽酸、蓄電池、氫氧化鈉、氫氧化鉀等。
十二、毒品及吸毒工具、非正當用途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非正當用途的易製毒化學品
1.毒品、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如鴉片(包括罌粟殼、花、苞、葉)、嗎啡、海洛因、古柯鹼、大麻、甲基苯丙胺(冰毒)、氯胺酮、甲卡西酮、苯丙胺、安鈉咖等。
2.易製毒化學品:如胡椒醛、黃樟素、黃樟油、麻黃素、偽麻黃素、羥亞胺、鄰酮、苯乙酸、溴代苯丙酮、醋酸酐、甲苯、丙酮等。
3.吸毒工具:如冰壺等。
十三、非法出版物、印刷品、音像製品等宣傳品
如含有反動、煽動民族仇恨、破壞國家統一、破壞社會穩定、宣揚邪教、宗教極端思想、淫穢等內容的圖書、刊物、圖片、照片、音像製品等。
十四、間諜專用器材
如暗藏式竊聽器材、竊照器材、突髮式收發報機、一次性密碼本、密寫工具、用於獲取情報的電子監聽和截收器材等。
十五、非法偽造物品
如偽造或者變造的貨幣、證件、公章等。
十六、侵犯智慧財產權和假冒偽劣物品
1.侵犯智慧財產權:如侵犯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的圖書、音像製品等。
2.假冒偽劣:如假冒偽劣的食品、藥品、兒童用品、電子產品、化妝品、紡織品等。
十七、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如象牙、虎骨、犀牛角及其製品等。
十八、禁止進出境物品
如有礙人畜健康的、來自疫區的以及其他能傳播疾病的食品、藥品或者其他物品;內容涉及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及其他物品。
十九、其他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