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來自福建省寧德市的高先生致電惠州報業傳媒集團新聞熱線(0752-2831000,18898898855)求助「俠友島」,稱他的身份證於2015年6月在廣東省珠海市遺失,隨後致電當地派出所掛失並補辦新證,今年,高先生想和朋友合夥做生意,但卻發現自己的身份證被列入黑名單。這究竟是怎麼回事?高先生幾經周折了解到,可能有人用他遺失的身份證在惠州市惠東縣港口一家銀行開戶,並在2015~2016年先後用他遺失的身份證註冊了17家公司。
報料人:
希望銀行可以快速出具證明取消冒名業務
權利遭受侵害時
權利人有權向責任方主張權益
隨後,記者針對高先生的問題採訪了廣東九韜律師事務所主任鄒朝貴律師。高先生接下來究竟該怎麼辦?聽聽鄒朝貴律師為他支招。
鄒朝貴律師告訴記者,我國於2020年05月28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雖暫未正式生效,但其出臺的法律規定對本案仍具有重要的參考意義,如其中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之規定,表明權利遭受侵害時,權利人有權向責任方主張權益,故高先生可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利益。
《惠州日報》:高先生怎麼做才能解決問題?
鄒朝貴律師:高先生可以持由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遺失證明或筆跡鑑定報告等材料,邀請公安機關協助處理,要求工商登記機關或銀行撤銷以高先生名義辦理的工商登記及銀行帳戶,並恢復高先生名譽及徵信,並就相關損失進行補償。如協商不成,則高先生可通過訴訟途徑進行維權。
《惠州日報》:這件事情,責任方在誰?高先生能夠獲得責任方什麼樣的賠償?
鄒朝貴律師:高先生在遺失身份證後已第一時間進行了掛失處理,從法律層面來看,其已盡到了自身的注意義務。而工商管理部門及相關銀行作為提供服務方,依據相關規定,相關業務須由當事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進行辦理。那麼在高先生稱該業務非其本人辦理且提供身份證掛失材料予以證明的情況之下,如提供服務方如對此仍有異議,則應就相關事實進行舉證,證明辦理業務的當事人為高先生本人。否則,提供服務方將可能因未盡到審慎義務而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如本案中存在侵權事實,則權利人有權要求責任方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相關損失。
溫馨提示
來源:惠州日報微信公眾號綜合自惠州頭條APP
記者:張薈婷
編輯:元寶 舒心
審核:陳雪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