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池法」於2009年12月1日在德國生效。它實施了歐洲指令2006/66 / EC,並規定了「 投放市場,收回電池和蓄電池的無害環境處理 」。BattG的目的是提高電池的回收率,因為它們含有有價值的物質以及對環境和健康有害的物質。法律要求電池的製造商,分銷商或進口商為處置成本做出貢獻(產品責任或收回和處理電池的責任)。為此目的,建立了共同的回收系統電池(GRS電池),並在聯邦環境局建立了登記註冊。
歐盟引入了電池指令2006/66 / EC,該指令自2008年9月26日起在歐盟成員國生效,代替了第一個未實現目標的電池指令91/157 / EC。2013年11月20日的電池指令2013/56 / EU對電池指令2006/66 / EC進行了修訂。
如果您的公司在歐盟成員國中被列為電池生產商或銷售商,那麼您將需履行以下義務:
◆ 在該國家註冊電池碼;
◆ 在電池壽命結束時為電池的回收,處理和處置提供資金;
◆ 確保2008年9月26日後投放市場的新電池符合針對汞和鎘的指令物質限制;
◆ 在2008年9月26日之後投放市場的新電池上標有劃叉的帶輪垃圾桶,如果電池中的汞,鎘和鉛含量超過一定濃度,則用化學符號標記;如果是可攜式或汽車電池,則標記電池容量;
◆ 確保設計電器時應易於取出廢電池和蓄電池;如果最終用戶無法輕易將其拆除,則必須確保設計電器的方式能夠使廢電池和蓄電池可以由獨立於製造商的合格專業人員輕鬆拆除;
◆ 「電池生產商」的定義是在歐盟成員國內將電池推向市場的第一人,包括家電中內置的電池。
BattG電池法將回收的電池類型大概分為三種:汽車電池,工業工業以及可攜式電池。
1 可攜式電池
歐洲電池指令2006/66/EC所指的可攜式電池或蓄電池是指具有以下功能的任何電池,紐扣電池,電池組或蓄電池:
◆ 被密封並且可以手提
◆ 既不是工業電池或蓄電池,也不是汽車電池或蓄電池。
可攜式電池和蓄電池的例子,通通密封起來電池和蓄電池,一個普通人可以毫無困難地用手攜帶,既沒有汽車電池或蓄電池,也沒有工業電池或蓄電池,包括單電池(AA、AAA電池等)和電池和蓄電池使用的消費者或專業人員在行動電話、手提電腦、無繩電動工具、玩具和家用電器,如電動牙刷、剃鬚刀和手持真空吸塵器(包括學校、商店、餐館、機場、辦公室或醫院使用的類似設備)以及消費者可能用於正常家庭應用的任何電池或蓄電池。
工業電池
歐洲電池指令2006/66 / EC所指的工業電池或蓄電池是專門設計用於工業或專業用途或用於任何類型的電動車輛的任何電池或蓄電池。
工業電池和蓄電池的例子包括醫院、機場或辦公室用於緊急或備用電源的電池和蓄電池,火車或飛機上使用的電池和蓄電池,以及海上石油鑽井平臺或燈塔上使用的電池和蓄電池。例如專為商店和食肆的手提支付終端機設計的電池和蓄電池、商店內的條形碼閱讀器、電視頻道和專業演播室的專業錄像設備、專業人員用的礦工燈和附在採礦和潛水頭盔上的潛水燈,電動門的備用電池和蓄電池,以防止它們阻塞或壓碎人,用於儀器或各種類型的測量和儀器的電池和蓄電池。
此外,用於太陽能電池板、光伏和其他可再生能源應用的設備、電池和蓄電池。工業電池和蓄電池還包括用於電動汽車的電池和蓄電池,如電動汽車、輪椅、自行車、機場車輛和自動運輸車輛。除了這些不詳盡的例子之外,任何非密封的、非汽車用的電池或蓄電池都應該被認為是工業用的。
2.汽車電池
歐洲電池指令2006/66 / EC定義的汽車電池或蓄電池是用於汽車啟動器,照明或點火電源的任何電池或蓄電池。這些通常是用於車輛的鉛酸蓄電池。
電池回收要求
對於廢棄的電池回收途徑及方法,取決於化學性質。絕大多數汽車電池具有相同的化學成分-鉛酸,而工業和可攜式電池包含了不同的化學成分:
● 鉛酸電池
● 鹼性錳電池
● 一次(一次性)鋰電池
● 二次(可充電)鋰電池
● 鋰離子電池
● 鎳鎘電池
● 鎳氫電池
● 鹼性電池
● 鋅碳電池
● 氧化銀電池
● 氯化鋅電池
● 鋅空氣電池
● 氧化汞電池
某些電池類型必須先放電,才能進入回收過程。電池處理過程通常包括破碎和分離成金屬,電解質,塑料和其他材料。另一方面,德國新電池法案除了對製造商,經銷商,回收機構以及監督部門明確了各自的義務及責任以外,還確定了違反新電池法案所會觸犯的行政處罰,對於違規行為處以最高10萬歐元的罰款,在其他情況下,可處以最高1萬歐元的罰款。
因此賣家在產品出口到歐盟之前,一定要提前註冊好WEEE以及電池法,選擇正規的回收機構對於產品的外包裝以及廢棄電池進行回收備案,以免被競爭對手有機可乘。
【文章轉自歐代易官網,原文連結:http://oudai1.com/Artice/30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