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專票試點範圍再次擴大!12月起,電子專票丟失、衝紅必須這樣處理,否則將被懲罰!
電子專票試點範圍再次擴大!
前不久,浙江稅務局發布通知,自2020年10月28日起,在杭州市新設立登記的納稅人(以下稱「新辦納稅人」)中開展專票電子化試點,試點納稅人範圍由杭州市稅務局確定,受票範圍為杭州市稅務局管轄範圍內的納稅人。
自2020年11月1日起,杭州市試點納稅人開出的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以下簡稱「電子專票」)受票範圍,擴至浙江省稅務局和寧波市稅務局管轄範圍內的納稅人。
這一個公告出臺意味這我們增值稅電子專票又擴圍了,浙江省杭州市成為寧波市、河北省石家莊市後全國第三個開展增值稅電子專票的城市。
值得大家注意的是,目前這三個地方開出來的電子專票的受票方還沒有擴圍到全國,也就是說,在沒有新政策出臺之前,這三個城市的試點納稅人只能針對本省的其他納稅人開具電子專票。
納稅人收到電子專票需要注意:
2、根據總局有關文件規定,電子專票採用電子籤名代替印章,即電子專票沒有發票專用章。
3、打開電子專票後,在發票監製章上滑鼠右鍵,點擊驗證,驗證結果「該籤章有效」等字樣,說明此專票有效且未被篡改。
4、該專票對應業務如屬可以抵扣進項稅額事項,在勾選平臺勾選確認申報抵扣,這一點與傳統紙票沒有任何區別。
5、以電子專票紙質列印件作為報銷入帳歸檔依據的,根據財會〔2020〕6號以及各地試點文件規定,必須同時保存列印該紙質列印件的電子文件,即必須保存OFD源文件,不得以截圖等其他形式保存。
6、由於電子發票的特性(難以收回,因此不能作廢),因此在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銷售折讓等情形時,只能開具紅字電子專票。
今天起,專票丟失必須這樣處理!
否則將面臨處罰!
專票丟失的處理辦法: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號)規定,納稅人同時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可憑加蓋銷售方發票專用章的相應發票記帳聯複印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退稅憑證或記帳憑證。
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抵扣聯,可憑相應發票的發票聯複印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或退稅憑證;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發票聯,可憑相應發票的抵扣聯複印件,作為記帳憑證。
空白髮票丟失:
丟失空白髮票後就是向稅務局報告,然後接受處罰。
發票遺失,損毀報告: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於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
提供資料:發票掛失、損毀申請報告表
丟失已開具的普通發票:
丟失已經開具的普通發票可就沒有特別的文件規定了,既然沒有,那就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做唄,理論的流程也就是
報告-處罰-取得記帳聯複印件、並憑藉相應證明入帳。
對於這個具體相應的證明,稅務上並沒有明確的規定,如果各省稅局沒有特別的要求,我們帳務處理可以參照《關於印發的通知》( 財會字〔1996〕19號 )第五十五條第五款規定執行。
1. 應當取得原開出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並註明原來憑證的號碼、金額和內容等,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准後,才能代作原始憑證。
2. 如果確實無法取得證明的,如火車、輪船、飛機票等憑證,由當事人寫出詳細情況,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准後,代作原始憑證。
簡單的說就是,稅務不要證明,你得讓開票方給你一個證明,或者自己有一個符合內控流程的手續來作為記帳依據。
附:目前最新發票種類大全
稅控發票種類:
非稅控發票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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