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對於普通品牌汽車來說,每年生產數量極為有限的勞斯萊斯,絕對算是汽車裡的「貴族」,動輒數百萬元的售價及昂貴的維修保養費用,也絕非普通家庭可以承受。
家境殷實的賈女士,在2015年通過經銷商購買了一輛勞斯萊斯古斯特轎車。一次偶然原因,賈女士發現這輛520萬元的車裡程表竟被人為調整過。因懷疑該車系二手車,賈女士將經手該車的兩家經銷商訴至法院,要求解除買賣合同、退還車款並三倍賠償損失1380餘萬元。
500餘萬購得豪車 檢修發現有「貓膩」在一次飯局上,賈女士父親賈先生認識了陳某,陳某自稱是一家名叫「錦麟」公司的工作人員,錦麟公司有一輛勞斯萊斯古斯特EWB汽車正在銷售。因為對勞斯萊斯汽車喜愛已久,賈先生到店裡看車後,最終決定為女兒小賈購買該車。2014年1月26日,雙方籤訂《汽車銷售合同》,約定該車售價520萬元。
按照小賈一方的說法,在合同籤訂後,她如約履行。在辦理車輛登記手續過程中,錦麟公司向她出具了另一家名為「德特」公司開具的售車發票,後她將汽車提走,並上了車牌。小賈稱,截至起訴前,該車僅有1000餘公裡的行駛記錄。因為平時很少動車,為保持車輛性能,賈先生的司機會偶爾開一下這輛勞斯萊斯,出門「遛遛車」。
但一次司機在遛車時,突然發現汽車儀錶盤和倒車影像都不亮了,急忙將車開去勞斯萊斯4S店維修。4S店的工作人員在檢查後的答覆,讓小賈大吃一驚。工作人員稱,該車改過裡程表,行駛已有5000餘公裡。最重要的是,4S店工作人員表示按規定,廠家對該車已不再承擔保修責任。
自己明明購買的是一輛新車,沒怎麼開怎麼會就已經行駛了5000多公裡?而且裡程表也被調整過,小賈自然而然會認為,自己被騙買到了一輛二手車。
認為遭到對方欺詐 要求退車索賠千萬為此,小賈一紙訴狀將錦麟公司及開具發票的德特公司一併起訴,請求法院判令撤銷其與錦麟公司籤訂的《汽車銷售合同》,判令錦麟公司退還購車款460餘萬元及其他費用60餘萬元,判令錦麟公司與德特公司賠償1380餘萬元等。與此同時,錦麟公司也提出反訴,表示小賈尚欠購車款及公司為其墊付的保險、購置稅等,要求小賈支付公司共計300餘萬元。
對於汽車是否為二手車一事,錦麟公司表示,公司早已依約履行車輛交付義務,小賈也實際管理並使用車輛長達三年之久,錦麟公司已完成買賣合同項下的義務。現小賈要求撤銷合同,但其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合同存在可撤銷的情形。小賈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購車行為不存在重大誤解,車輛價款符合市場行情,且小賈購車時明確知道汽車已經存在購置稅繳納記錄,她同意購買車輛並接受車輛進行了上牌登記,籤署合同併購車時不存在欺詐情形,因此小賈無權要求撤銷合同。
「汽車在原告管理使用期間發生儀表系統故障,在沒有能確定車輛故障是質量問題還是人為原因導致的情況下,我們公司本著客戶利益至上的原則,已經給車進行了售後維修。」錦麟公司代理人認為,不排除是小賈為了逃避支付剩餘車款,自行對車輛儀表系統及零部件進行拆裝等措施。
而德特公司則認為,其只是受錦麟公司和小賈共同委託,開具了發票,買賣合同相對方是小賈與錦麟公司,其不是買賣合同一方當事人,因此不是適格被告。對於錦麟公司的反訴,小賈表示她已付清車款,稱其中部分車款系匯入錦麟公司銷售人員陳某的帳戶,陳某的收款行為應代表錦麟公司。
庭審中,小賈還出具了一份錄像,想以此證明勞斯萊斯4S店工作人員認為涉案車輛疑似二手車。但錦麟公司、德特公司均表示錄像無法辨認談話人,因此對於其真實性不予認可。
雙方證據均不足 一審分別駁訴求本案於去年12月一審宣判,一審法院對本案的爭議焦點進行了總結,一是錦麟公司向小賈銷售的涉案車輛是否存在欺詐的情形,德特公司是否應承擔連帶責任;二是小賈是否欠付車款。
法院認為,經查,涉案車輛在售予小賈之前,並未銷售過,小賈雖主張涉案車輛存在調整裡程表及拆裝零部件的情形,但其提交的錄音錄像無法確定談話人身份,錦麟公司對此亦不予認可,經向勞斯萊斯4S店核實,該勞斯萊斯4S店也未認可曾答覆涉案車輛拆裝零部件及調整裡程表,在無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小賈僅以該錄音錄像及證人證言主張錦麟公司存在調整裡程表和拆裝零部件行為,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採信。
小賈據此主張錦麟公司的銷售行為存在欺詐,要求撤銷合同、錦麟公司退還車款及費用並支付賠償,法院難以支持。而德特公司在錦麟公司向小賈銷售車輛過程中收取車款,開具發票,但不足以認定德特公司是涉案車輛的銷售者,小賈主張德特公司應與錦麟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對於車款一事,根據小賈提交的證據,她已向錦麟公司付款520萬元,錦麟公司現主張小賈欠付車款及保險費、車輛購置稅,缺乏依據,法院不予採信。
綜上,一審法院除了駁回小賈的全部訴訟請求外,也一併駁回錦麟公司的全部反訴請求。
二審法院調證據 汽車售前已行駛小賈與錦麟公司不服一審判決,隨後均提起上訴。上周,本案在北京市三中院二審開庭。
值得一提的是,根據案卷中的相關材料,二審法院從涉案車輛進口商——寶馬中國公司處調取了證據材料。根據寶馬中國公司的答覆,小賈所購買的勞斯萊斯車是2013年該公司從英國進口至中國廣州,當年6月運到北京。當時寶馬公司有意將該車作為市場用車,但未落至寶馬公司名下就售給了德特公司。車輛交到德特公司時,就已經有了近5000公裡的行駛裡程,為此,寶馬公司還給了德特公司12萬美元及車稅等相應優惠。記者還了解到,目前小賈已將涉案車輛轉售。
對於法院調取的這項證據,錦麟公司代理人認為,這與實際情況存在矛盾。「2014年交車後,汽車才行駛了1000多公裡,如果差百八十公裡是正常的,但差了這麼多肯定就不正常了,因此我們對這份證據的真實性不認可。」德特公司則向法庭提交了一份交車單,稱根據該文件上顯示,其交給錦麟公司的車系新車。
對於兩家公司的說法,小賈代理人稱:「這完全是對方惡意串通偽造的一份證據,因此對這份文件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我們均不予認可。」
庭上雙方互不讓 孰是孰非仍是謎庭審期間,錦麟公司還找到一位證人李某出庭作證,李某自稱系撮合賈先生到錦麟公司購車的中間人。「賈先生當時看車,知道車是有公裡數的,我聽說賈先生付了一部分款,還欠了一部分款,但交接車和付款等細節我就不清楚了。」
針對李某的證言,小賈代理人指出,該證人所做的是虛假證詞。「這輛車當時是在陳某介紹下買的,他根本不是證人。另外,他對很多細節都不清楚,他的證詞也沒有證明效力。」小賈代理人認為,根據法院調取的證據,已經證明涉案車輛並非全新車。「這麼來看,寶馬中國公司是第一任車主,德特公司是第二手,錦麟公司是第三手,到了我們這兒都已經成第四手了。」
而對於欠款一事,小賈代理人稱,正如一審時所述,小賈早已結清車款,只不過部分錢是交到了銷售人員陳某手上。「如果錦麟公司沒收到錢,早就找我們要了,但是他們之前一直也沒向我們提過欠錢的事,這太不符合常理。」因此小賈一方認為,兩家公司的行為系惡意串通,銷售問題車輛,符合我國《消法》相關規定,應該承擔懲罰性賠償,德特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錦麟公司代理人表示,據其了解,小賈轉售車輛的價格為500萬元,因此再要求三倍賠償是不合理的,而且對方不能證明是錦麟公司修改的裡程表。德特公司依舊認為其並非銷售當事人,「我們已經將信息如實告訴錦麟公司,我們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法庭將擇期宣判此案。
來源:北京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