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爆化學品危險事件
2013年,美國當地時間4月15日,波士頓馬拉松賽終點處發生兩起爆炸,造成三人不幸遇難,其中包括一名8歲兒童,141人入院治療。據美國警方公布的調查結果顯示,犯罪分子投放的爆炸物並非軍用的TNT炸藥,而是利用危險化學品自製炸藥,並將炸藥埋放在電壓力鍋內製成榴霰彈,從而實施爆炸行為。
2015年11月13日晚,在法國巴黎市發生一系列恐怖襲擊事件,造成至少132人死亡,300多人受傷。恐怖分子使用的「自殺式炸彈」所用材料為三過氧化三丙酮(TATP),這種爆炸物也被稱為「撒旦之母」又稱「熵炸藥」。其製備材料容易獲得,製造成本也很低,一般的檢查手段難以發現。
2018年11月28日零時41分,河北省張家口市橋東區大倉蓋鎮盛華化工有限公司附近發生一起爆炸事故,初步調查原因是中國化工集團河北盛華化工有限公司氯乙烯氣櫃發生洩漏,洩漏的氯乙烯擴散到廠區外公路上,遇明火發生爆燃,導致停放公路兩側等候卸貨車輛的司機等24人死亡(其中1人後期醫治無效死亡)、22人受傷。
通過以上事件我們可以看出,管控易制爆化學品,對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嚴防暴力恐怖分子利用化學原料配置爆炸物品製造恐怖事件是十分重要的。
易制爆化學品定義
易制爆化學品是指可以作為原料或輔料而製成爆炸品的性質。易制爆化學品通常包括:強氧化劑,可/易燃物,強還原劑,部分有機物。其本身不屬於爆炸品,但可以用於製造爆炸物品或經過簡單還原即可製造爆炸物品。
易制爆化學品分類
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公安部編制了《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名錄》。在列包括9大類,74種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具體分類可參加中心編制的《ZH-SMP028 易製毒、易制爆化學品管理制度》)
中心常見的有:硝酸、硝酸銀、高錳酸鉀、過氧化氫、高氯酸等。
易制爆化學品管控
1
安全防範
依據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23條:生產、儲存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防範措施,防止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發現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的,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生產、儲存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設置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
2
流向登記
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23條: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可用於製造爆炸物品的危險化學品(以下簡稱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如實記錄其生產、儲存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數量、流向,並採取必要的安全防範措施。
對於不如實記錄的,依據條例第八十一條規定,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3
憑證購買
個人不得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必須由相應許可的單位憑證件(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購買時還需持本單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說明。
例如本中心須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再出具合法用途說明,才能進行購買申請。
4
儲存要求
●易制爆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櫃中,貯存地點設立明顯的易制爆化學品標誌。
●必須分類分項存放,不得超量儲存;遇火易燃易爆的易制爆化學品不得露天、潮溼、漏雨和低洼容易積水的地方存放。
●化學性質相互牴觸或防護、滅火方法不通的易制爆化學品需分開存放。
●易制爆化學品實行「雙人雙鎖」的管理制度。
●建立專門臺帳,帳目清楚,帳物相符。
●定期盤點庫存,發現丟失被盜應立即向所在地方公安機關報告。
●加強管理嚴禁菸火。
●儲存區域的電器必須是防爆電器。
5
領用分發、使用要求
●領用臺帳三人籤字:領用人、倉庫管理員、其他管理人員。
●認真檢查臺帳記錄,確認無誤後方可分發,分發完畢後籤字確認,臺帳留存備查。
●對於當天未使用完的易制爆化學品必須進行退庫。
●倉庫管理人員應認真核實退領數量並進行籤字確認。
6
相關法律、法規
我國《刑法》、《治安處罰法》,以及一些行政法規等,均對「易制爆」進行有關規定,如發生事故,均給出了相應的處罰措施,如下:
《刑法》
第136條規定,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以危險物品肇事罪追究刑事責任,處3至7年有期徒刑。
《治安處罰法》
第30條、31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或被盜、被搶或者丟失,未按規定報告的以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處罰給予5至15日的拘留。
行政法規
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78條的第二款,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專用倉庫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相應的技術防範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設置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的,依照《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的規定處罰。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8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不如實記錄生產、儲存、使用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數量、流向的;丟失或者被盜,不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的;劇毒、易制爆危險化學品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經辦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以及所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用途,或者保存銷售記錄和相關材料的時間少於1年的;銷售、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以及流向信息未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的;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未將有關情況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告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編輯 | 毛迅
校對 | 吳青原
審核 | 曾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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