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糧發〔2018〕11號
省政策性糧食庫存數量和質量大清查工作協調小組各成員單位,各設區市大清查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
為貫徹落實《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政策性糧食庫存數量和質量大清查的通知》(贛府廳明〔2018〕138號)精神,做好政策性糧食庫存大清查試點工作,根據《全國政策性糧食庫存數量和質量大清查試點工作方案》,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江西省政策性糧食庫存數量和質量大清查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西省政策性糧食庫存數量和質量大清查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
(省糧食局代章)
2018年9月17日
江西省政策性糧食庫存數量和質量大清查試點工作實施方案
江西省政策性糧食庫存數量和質量大清查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
為認真落實《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政策性糧食庫存數量和質量大清查的通知》(贛府廳明〔2018〕138號)關於開展大清查試點的要求,根據《關於印發全國政策性糧食庫存數量和質量大清查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發改糧食〔2018〕1326號),結合我省實際,制訂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安排
(一)試點目標。通過開展政策性糧食庫存數量和質量大清查(以下簡稱「糧食庫存大清查」)試點,排查發現問題隱患,壓實各方責任,積累庫存清查經驗,進一步驗證檢查方法的科學性以及大清查應用軟體基本功能,探索多渠道問題線索發現機制,評估大清查實施各階段工作量,優化工作程序和時間安排,為2019年糧食庫存大清查工作順利開展奠定基礎。
(二)試點市。按照突出儲糧數量、品種、性質、承儲企業類型等方面代表性的要求,選擇宜春市、撫州市為我省試點市。
鼓勵其他有條件的設區市參照本方案自行組織試點。
(三)時點和內容。
1.清查時點。大清查試點以2018年9月末(統計結報日)為時點。
2.清查範圍。為各類企業存儲的政策性糧食,以及存儲政策性糧食企業的商品糧。政策性糧食包括中央儲備糧、最低收購價糧、國家臨時存儲糧、國家一次性儲備糧、地方儲備糧等。
3.清查內容。
庫存糧食數量。納入清查範圍的糧食庫存實物數量、品種和糧權歸屬情況,以及不同年份、不同性質、不同品種糧食分倉(貨位)儲存管理情況。承儲企業糧食庫存實物與保管帳、統計帳、會計帳、銀行資金臺帳的帳實相符、帳帳相符情況。
庫存糧食質量。政策性糧食質量指標、儲存品質指標,以及食品安全主要指標。
對企業執行國家糧食收購政策、儲備糧輪換管理、政策性糧食庫貸掛鈎、財政補貼撥付等情況進行同步檢查,驗證庫存糧食的真實可靠性。
二、實施步驟
試點工作按照前期準備、全面實施和總結完善3個步驟開展,2018年11月底前結束。
(一)前期準備(自試點方案下發之日至10月7日)。
1.建立協調機制。試點市、縣(區)建立由政府分管負責同志牽頭,發改、糧食、財政、農業農村、統計、農發行、中儲糧等有關部門單位參與的大清查工作協調小組及其辦公室,明確職責分工,加強對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
2.細化實施方案。試點市結合本地實際,細化試點實施方案,突出工作重點,對方法步驟、責任劃分、案件核查、經費保障等作出具體安排。
3.分解登統數據。為確保分解登統庫存數據完整準確,試點市按照省糧食局、中儲糧江西分公司部署,組織分解登統預報演練,總結經驗,細化要求。10月3日前,經數據填報單位分管負責同志籤字審核後,試點市糧食局和中儲糧直屬庫分別向省糧食局和中儲糧江西分公司上報9月末數據,10月7日前省糧食局完成數據分解登統匯總工作。
4.試點動員培訓。省大清查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將於9月下旬組織召開大清查試點工作視頻動員會,部署試點清查工作。省大清查工作協調小組聯絡員、大清查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成員在主會場參會,各設區市以及試點市所轄縣(市、區)的有關人員在分會場參會。省大清查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選派人員參加部際協調機制辦公室組織的大清查師資培訓。在此基礎上9月下旬,省大清查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將組織進行試點工作培訓,對參加清查的人員和試點市、縣(區)的有關人員進行培訓,重點是準確掌握大清查任務要求、各環節檢查方法和工作流程,熟練操作大清查應用系統。地方糧食部門的檢查人員由省糧食局負責培訓;中儲糧系統的檢查人員由中儲糧江西分公司負責培訓。
5.做好基礎準備。試點市督促企業認真做好帳務處理、業務資料整理、必需的檢查工具配備等工作。
(二)全面實施(10月8日至11月15日)。
1.企業自查(10月8日至20日)。試點市按照《政策性糧食庫存大清查企業自查工作指引》組織企業全面自查,並通過大清查應用軟體填報相關檢查數據。期間,省大清查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採取統一抽調人員、混合編組、本地迴避、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的方式,按照質量檢查實施方案對納入清查試點範圍內的糧食承儲企業的庫存糧食進行逐倉(貨位)扦樣,樣品的檢驗工作委託江西省糧油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承擔。
2.自查督導(10月8日至20日)。省和試點市、縣(區)大清查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按照《政策性糧食庫存大清查企業自查督導工作指引》的要求,組織開展企業自查督導,做到對納入試點檢查範圍的政策性糧食承儲企業督導全覆蓋,做到工作留痕。
3.省市普查(10月21日至11月15日)。省大清查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按照「統一抽調、混合編組、集中培訓、綜合交叉、本地迴避」的原則,組織對納入試點檢查範圍的糧食庫存進行全面普查。中儲糧直屬庫本庫、分庫及其租賃庫點,由中儲糧江西分公司牽頭檢查,地方糧食等部門參與配合;地方糧食企業和除中儲糧以外的其他中央企業管理的承儲企業及其租賃庫點,由地方糧食等部門牽頭檢查,中儲糧系統參與配合。對於正在燻蒸的倉房,檢查組現場不進行實物和質量檢查,按照保管帳認定相關結果;委託設區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待燻蒸散氣結束後,進行重新檢查,確保結果真實可靠。
4.國家抽查(11月15日前)。部際協調機制辦公室將派出由部際協調機製成員單位司局級幹部帶隊的聯合工作組,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原則,採取「四不兩直」的方式對我省開展執法檢查。其中糧食質量抽查扦樣比例不低於被抽查企業政策性糧食庫存數量的10%。樣品實行跨省交叉檢驗。
5.案件核查(大清查試點實施期間)。省和試點市、縣(區)大清查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按照《政策性糧食庫存大清查舉報案件受理和核查指引》要求,建立舉報受理工作機制,認真做好大清查試點期間的舉報案件受理、查處工作。
(三)總結完善(11月16日至31日)。
1.問題匯總整改。對大清查試點發現的各類問題,試點市大清查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進行梳理,形成問題清單,建立整改臺帳,於11月20日前上報,由省大清查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進行匯總,下發整改通知書,明確整改時限和要求。同時報送部際協調機制辦公室,實行銷號整改,重大問題建立掛牌督辦制度,逐級督辦整改。
2.試點結果總結上報。試點工作結束後,試點市大清查工作協調機制辦公室對試點的全過程進行認真總結,評估大清查檢查方法的科學性,分析試點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提出修改建議,並於11月20日前向省大清查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上報大清查試點結果和工作報告。總結報告內容應包括:主要做法、經驗和存在問題;全市清查數據、匯總結果和分析報告;對大清查檢查方法的改進意見。
3.匯總提出改進意見。省大清查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匯總全省試點數據,形成總結報告於11月30日前上報部際協調機制辦公室,並提出完善大清查實物、帳務、質量檢查方法,完善大清查應用軟體功能,完善大清查準備、自查、督導、舉報案件受理和核查等工作指引的意見。
4.其他事項。在2019年糧食庫存大清查中,試點市應重新核實截至糧食庫存大清查時點的統計庫存數據,逐級上報至省大清查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匯總,並對統計數據的真實性負責。省大清查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將隨機進行抽查覆核。大清查試點發現的問題,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已整改到位的,不再列入2019年全國糧食庫存大清查發現問題清單;未整改到位以及新發現的問題,按2019年糧食庫存大清查統一規定進行處理。
三、相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大清查試點工作是全國糧食庫存大清查工作的重要環節。試點市要對大清查試點工作高度重視,按照實施方案確定的原則目標、試點任務和工作進度開展工作,及時研究解決大清查試點工作中的問題,確保各環節工作有機銜接、順利開展、取得實效。大清查試點工作情況納入2018年度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考核內容。
(二)依法依規檢查。試點市要按照國辦發〔2018〕61號和贛府廳明〔2018〕138號文件的要求,嚴格執行實物、帳務、質量等檢查方法(詳見附件),切實履行好工作職責,組織協調落實大清查試點各項要求,確保完成清查任務。大清查試點實行全過程留痕管理,規範檢查程序和手續,層層覆核檢查結果,不得篡改、隱匿、損毀檢查原始記錄和數據,確保檢查工作深入細緻,檢查結果客觀公正。
(三)嚴肅清查紀律。試點市要按照誰檢查誰負責的原則,認真落實清查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檢查人員要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不得參加可能影響大清查工作的任何活動。對違反紀律、工作走過場、弄虛作假的,要嚴肅問責。各檢查部門和單位及其檢查人員要保守企業的商業秘密。
(四)做好保密工作。全國政策性糧食庫存數據屬於國家秘密範圍,試點市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按照國家保密制度的規定,制定庫存檢查保密措施,切實做好糧食庫存檢查數據錄入、匯總、傳送、新聞宣傳等環節的保密工作,防止發生失洩密事件。
(五)落實工作經費。試點市要本著勤儉節約、降低成本的原則,安排落實試點工作經費。中央事權糧食庫存大清查試點工作經費由中央財政承擔,地方事權糧食庫存大清查試點工作經費由各級財政承擔。
附件:1.政策性糧食庫存數量和質量大清查實物檢查方法
2.政策性糧食庫存數量和質量大清查帳務檢查方法
3.政策性糧食庫存數量和質量大清查質量檢查方法
附件1
政策性糧食庫存數量和質量大清查
實物檢查方法
一、概述
糧食庫存實物檢查採取現場檢查方式,由檢查人員對納入檢查範圍的全部糧食貨位的數量、品種和性質逐貨位檢查,並與糧食庫存分倉保管帳、保管總帳相互印證。
實物檢查常用的方法有測量計算法和稱重法,檢查時根據貨位的堆裝方式具體確定。
糧食在儲存期間,受儲存條件和儲糧作業等多種因素的影響,水分、雜質和容重等質量指標以及散裝糧食的糧堆密度都會發生不同程度的變化,檢查時要綜合考慮這些因素對糧食庫存實物數量認定帶來的影響。同時,正確區分檢查方法自身誤差與糧食實際數量變化、應記糧食損耗與歷史未處理糧食損耗等區別,儘可能準確地認定每個貨位的糧食實際數量。
(一)糧食庫存實物檢查方法適用範圍
1.測量計算法
測量計算法是根據糧堆體積和糧堆平均密度計算糧食數量的方法,適用於形狀規則的散裝糧堆和非定量包裝糧貨位的數量檢查,便於對糧食數量進行快速估算,但不是法定的計量方法,檢查結果只用於對單個貨位糧食數量的帳實相符情況進行判斷,不能作為修改糧食庫存保管帳的依據。
2.稱重法
稱重法包括抽包檢斤法和直接稱重法,兩者都屬於法定計量方法。由於稱重法工作量大,時間長,動用人力、物力大,費用高,大清查中只在特定情形下使用。抽包檢斤法適用於定量包裝糧的數量檢查。直接稱重法適用於貨位形狀不規則、不具備測量條件的少量散裝糧或非定量包裝糧的數量檢查,以及檢查發現有重大問題需要稱重複核的情況。
(二)影響糧食庫存實物檢查結果的主要因素
1.糧食損耗的影響
糧食損耗指糧食在儲存期間發生的數量消耗,包括保管自然損耗和水分減量等。
(1)應記糧食損耗。糧食實物檢查過程中,通常按糧食儲存時間估算保管自然損耗,按糧食儲存期間水分含量變化估算水分減量,兩者統稱為「應記糧食損耗」,與糧食損耗的實際數量存在一定差異,只用於測量計算單個貨位糧食數量時,檢驗測量計算數量與糧食分倉保管帳數量之間的差數是否合理,不作為日常糧食購銷、倉儲管理實際工作中的定耗依據。
(2)實記糧食損耗。糧食儲存期間發生了損耗,經過檢斤後,核定了損耗與實際數量,稱為「實記糧食損耗」,是糧食倉儲購銷業務結算時進行損益處理的依據。「實記糧食損耗」分兩類情況,一是採用稱重法檢查糧食數量時核出的損耗,二是糧食在檢查前已出庫,出庫檢斤時核出的實際損耗數量,但在相應的統計帳和會計帳中都尚未核銷,通常也稱為「歷史未處理損耗」。
(3)超耗。糧食實際損耗數量超過了正常應發生或政策規定的合理額度,稱為「超耗」,成因較為複雜,除糧食儲存期間保管不善外,可能存在保管帳記錄不實、儲糧事故損失、違規動用庫存等方面的問題,應進一步核實。
2.糧食損失的影響
糧食損失分為因災損失和人為損失。因災損失指糧食在儲存期間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數量損失,如火災、水災等自然災害損失。人為損失指糧食在儲存期間因保管不當發生儲糧安全事故造成的數量損失,如糧食黴變、嚴重蟲蝕等損失。按照糧食庫存管理的有關規定,政策性糧食損失數量由相關主管部門審核認定,政策性糧食已經投保的,因災損失數量可按照保險公司理賠情況認定。人為損失要查清原因和責任。
3.糧堆形態的影響
採用測量計算法檢查糧食實物數量時,糧堆形狀是否規則直接影響糧堆體積的測量結果,在檢查前應儘可能將形狀不規則的貨位整理成可測量形態,以提高工作效率。
4.標準倉的影響
採用測量計算法檢查糧食實物數量時,利用標準倉(垛、囤)(以下簡稱「標準倉」)確定的修正係數直接影響被查倉糧堆平均密度的測算結果。在自查階段應根據儲糧實際情況合理確定標準倉,並對相關糧食入倉原始憑證和糧堆測量數據進行整理,妥善保管,便於後續檢查時核對。
二、檢查前的準備工作
(一)檢查人員的準備工作
1.了解糧食庫存情況。通過查閱帳務資料、詢問有關人員等方式,掌握糧食庫存的數量、品種、性質及分布情況,特別是了解有無外租倉儲糧、委託儲糧、受託儲糧、異地儲糧、在途糧食、政策性借糧以及歷史未處理損失損耗等情況,做到檢查前心中有數。
2.了解糧食儲存期間質量變化情況。核對糧食質量檢驗記錄,分析庫存糧食水分、雜質、容重等質量指標變化情況,供測算應記糧食損耗時參考。
3.了解糧食儲存期間數量變化情況。了解與糧食庫存相關的收購、驗收、銷售、儲備糧輪換、集並、移庫等業務的詳細情況,特別是了解檢查時點到實際查庫日庫存變化的情況。糧食收購入庫後是否經過乾燥、整理、倒倉、通風等倉儲作業,以及相關業務發生的時間、數量,涉及到的倉房貨位等。結合實際情況,分析各類可能對糧食數量形成影響的因素。
4.確定檢查工作順序,落實人員分工。要根據貨位分布情況,合理確定檢查順序,明確檢查人員和配合人員的分工。採用稱重法檢查糧食實物數量的,要提前安排好糧食出、入倉流程。
(二)被檢查企業(庫點)的準備工作
1.準備與檢查當日糧食庫存實際情況一致的貨位明細表和貨位分布平面圖。貨位明細表中應標明全部糧食貨位的編號,儲存地點,倉儲設施類別,糧食性質、品種、數量、收穫年度,糧堆形狀、尺寸、體積,糧食入庫驗收及近期質量檢測結果,入倉方式,保管人員等方面的信息。貨位分布平面圖應註明全部糧食貨位的位置和編號。貨位明細表和分布平面圖由被檢查企業(庫點)負責人籤字並加蓋公章後,交檢查人員。
2.準備相關帳務、庫存管理資料和自查材料。帳務資料包括糧食分倉保管帳、保管總帳,庫存統計報表,反映糧食出入庫業務的輔助帳、表、原始憑證等。庫存管理資料包括測溫、測溼、蟲害等糧情檢測記錄以及通風、烘乾、燻蒸等作業記錄。自查材料包括自查的原始記錄、工作底稿、匯總表格以及自查報告等,尤其是利用測量計算法時標準倉確定的依據和修正係數的判定方法。
3.準備檢查器具。採用測量計算法檢查的,應提前準備好丈量糧堆體積及測量糧食密度所需器具,包括鋼捲尺或雷射測距儀、計算器、容重器、特製大容器、臺秤、深層扦樣器等,所選器具應符合國家計量標準的有關規定。
4.糧食稱重的準備。採用稱重法檢查的,應做好以下準備:一是合理制定方案,科學安排出倉、過秤、入倉流程,落實各環節負責人員,儘可能減少搬運量、搬運距離和過渡性臨時貨位。二是提前校準衡器。三是準備運輸車輛、輸送裝卸設備及包裝物品。四是提前對移動貨位所需空倉或場地進行清理消毒,準備鋪墊苫蓋等材料。五是確保儲糧設施安全、到位,避免移動貨位對儲糧設施造成損壞,保證新貨位形成後糧情檢測、通風和防潮等設備工作正常。
5.指定配合檢查的倉儲、檢驗、統計、會計等工作人員。
(三)核對糧食庫存保管帳務資料
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企業(庫點)倉儲管理人員共同核對糧食庫存保管帳務資料,一是核對保管總帳記載的糧食數量、品種、性質與分倉保管帳、貨位明細表的合計情況是否一致,有無貨位遺漏或重複統計問題;二是核對貨位分布圖中標註的貨位數量是否準確,貨位編號與分倉保管帳是否一致;三是核實是否有糧食正在出入庫、保管帳尚未登記的情況。
三、測量計算法檢查糧食數量
(一)測量糧堆體積
測量糧堆的外型尺寸,根據糧堆幾何形狀計算糧堆體積。測量計算中需注意以下問題:
1.要扣除糧堆中設施佔用的空間,如地上籠通風道、倉房入口處工作間等。對埋藏在糧堆內部不便直接丈量的設施,可根據倉房設計圖紙中標註的尺寸計算體積。
2.要注意糧堆形狀是否規則,採取有效措施,儘可能使測量計算結果與糧堆實際體積接近。對於地坪沉降的糧倉,可結合質量扦樣工作多點測量。
3.計算席茓囤下部圓柱體糧食體積時需扣除囤壁厚度,上部錐體體積根據錐高和坡度儀測量的坡角進行計算,同時要考慮囤帽與其下方糧堆形狀、尺寸差異對測量計算結果的影響。
4.驗證貨位內存糧的真實性。對席茓囤,可利用手持式扦樣器探測存糧的真實性。對包裝糧,必要時可進行局部拆垛檢查。
(二)計算糧堆平均密度
糧堆中不同部位的密實程度有較大差異,利用常規方法很難直接測定糧堆平均密度。檢查時通常從糧堆中提取部分樣品,用儀器(容重器或特製大容器)測量糧食在自然散落狀態下的密度,利用標準倉確定修正係數進行校正,獲得與糧堆實際狀態接近的平均密度。
1.測量糧食密度
(1)容重器法測量糧食容重。對玉米、小麥等以容重定等的糧食,可按照國家標準規定的方法,用容重器測定糧食的容重。
(2)特製大容器法測量單位體積糧食重量。對於稻穀、大豆等不設容重指標的糧食,可利用特製大容器測量密度。特製大容器要提前製作,內部空間為正方形,上緣水平,為提高效率、便於攜帶,內部淨空間以0.25~1米3為宜。測量時,先將容器放置在衡器(臺秤、電子秤等)上稱量皮重,再勻緩倒入糧食樣品,儘可能不發生震動。裝滿後用直尺刮平容器上緣,清理衡器表面散落的糧食後稱重。容器內糧食淨重與容器體積的比值即為自然散落狀態下的糧食密度,也稱單位體積糧食重量。
(3)取樣時需要注意的問題。利用容重器測量小麥、玉米容重的,應儘量結合質量扦樣提取樣品。利用特製大容器測量單位體積糧食重量的,也應參照質量扦樣布點方式,在糧堆表面均勻布設多個取樣點,各取樣點距倉牆間隔不少於1.5米,並避開雜質聚集區,每個取樣點在糧面以下不少於50釐米位置提取等量樣品。
2.確定修正係數
利用標準倉確定修正係數,用修正係數對儀器方法測定的糧食密度進行校正,計算糧堆平均密度。具體步驟如下:
(1)選擇標準倉。標準倉是指與被查倉儲糧品種相同,儲存條件類似,糧食數量和糧堆體積已知的倉房,儘可能滿足以下條件:入倉時間在一年以內,儲存期間未發生過貨位移動,糧堆形狀比較規則,入倉後糧食水分含量無明顯變化。
(2)計算標準倉糧堆平均密度。標準倉的糧食數量以保管帳記載的數量為準,糧堆體積應現場測量。
標準倉糧堆平均密度(kg/m3)=標準倉保管帳數量(kg)/標準倉糧堆體積(m3)
(3)計算修正係數。標準倉糧堆平均密度與標準倉糧食容重(或單位體積糧食重量)的比值即為修正係數。
利用容重器測量標準倉糧食容重的:
修正係數=標準倉糧堆平均密度(kg/m3)/標準倉糧食容重(g/l)
利用特製大容器測量標準倉單位體積糧食重量的:
修正係數=標準倉糧堆平均密度(kg/m3)/標準倉單位體積糧食重量(kg/m3)
(4)校正修正係數。影響糧堆密度的因素很多,同類條件下,糧食容重、儲存年限、裝糧高度及震動源等影響較大。質量等級高的糧食籽粒飽滿、內部結構緊密,糧堆密度大於質量等級低的糧食。儲存時間長的糧食,糧堆內部逐漸密實,糧堆密度大於儲存時間短的糧食。裝糧高的貨位,糧堆密度大於裝糧低的貨位。位於公路、鐵路、機場以及大型震動源附近的糧倉,糧食受震動的影響逐漸壓緊,糧堆密度較高;機械通風倉糧堆密度大於非機械通風倉。通常情況下,糧堆密度大的,修正係數也偏大。
綜合考慮以上因素,修正係數取值範圍:稻穀、小麥、大豆正常範圍為1.01~1.03,玉米正常範圍為1.01~1.05。對裝糧高度10米以上的,位於公路、鐵路、機場以及大型震動源附近的,糧食超期儲存的,儲存期間使用離心機有效通風等情況,可適當放寬修正係數取值範圍,稻穀、小麥、大豆最高不得超過1.05;玉米最高不得超過1.07。
3.計算被查倉糧堆平均密度
被查倉糧堆平均密度(kg/m3)=被查倉糧食容重(或單位體積糧食重量)(g/l或kg/m3)×校正後修正係數
(三)計算被查倉糧食數量
1.計算被查倉糧食測量計算數
測量計算數(kg)=被查倉糧堆平均密度(kg/m3)×被查倉糧堆體積(m3)
2.計算應記糧食損耗
(1)計算保管自然損耗
保管自然損耗=入庫糧食重量(kg)×自然損耗率
不同儲存年限的保管自然損耗率為:儲存半年以內的,損耗率不超過0.1%,半年以上一年以內不超過0.15%,一年以上不超過0.2%。
(2)計算水分減量
水分減量(kg)=被查倉保管帳數量(kg)×(入庫水分%-實測水分%)/(1-實測水分%)
上式中入庫水分和實測水分指被查倉糧食平均水分,入庫水分以糧食入倉時質量檢測記錄為準,實測水分可以引用距檢查日期最近一次的糧食質量檢測數據。
(3)計算應記糧食損耗
應記糧食損耗(kg)=保管自然損耗(kg)+水分減量(kg)
3.計算被查倉糧食檢查計算數
檢查計算數(kg)=測量計算數(kg)+應記糧食損耗(kg)
(四)帳實相符情況判斷及認定糧食實際數量
1.計算被查倉糧食檢查計算數與保管帳數量的差數和差率
差數(kg)=保管帳數量(kg)-檢查計算數(kg)
差率(%)=差數(kg)/保管帳數量(kg)×100%
2.判斷帳實相符情況,認定糧食實際數量
標準倉房內散存的糧食,檢查計算數與保管帳數量的差率在±2%以內的,或露天囤、包打圍、非定量包裝及其他不規則貨位中存放的糧食,檢查計算數與保管帳數量的差率在±3%以內的,認定為帳實相符。被查倉糧食分倉保管帳數量(注意:不是檢查計算數)即作為該倉在檢查當日的糧食實際數量。差率超標的,要認真查明原因,覆核保管帳數量。
四、抽包檢斤法檢查定量包裝糧數量
(一)抽包檢斤並確認是否屬於定量包裝糧
1.抽包
抽包前要仔細檢查包裝袋的完好情況,抽取的包裝不應有散口、破損現象,抽包位置應儘量選擇貨位表面兩層包以下。按規定,抽包比例不小於貨位中包裝總量的5%,為提高效率,檢查中遇特大型貨位,可按每個貨位10~20包抽包檢斤。糧食包裝物單件重量按稱重取平均值的方法確定(一般抽5~10條稱重)。
2.計算單包糧食稱量平均淨重
單包糧食稱量平均淨重(kg/包)=[抽包糧食毛重(kg)-包裝物重量(kg)]/抽包包數(包)
3.認定是否屬於定量包裝糧
單包糧食稱量平均淨重與包裝定量的差率在±0.5%以內的,認定貨位中的糧食全部為定量包裝糧。差率超標的,需按照非定量包裝糧檢查糧食數量。
差率(%)=[包裝定量(kg/包)-單包糧食稱量平均淨重(kg/包)]/包裝定量(kg/包)×100%
(二)點包計算貨位中的糧食實際數量
對認定為定量包裝糧的貨位,包裝定量數量(注意:不是單包糧食稱量平均淨重)與貨位中實際包數的乘積即為被查貨位在檢查當日的糧食實際數量。清點糧食包數時應注意糧垛碼放是否規則,內部是否設有人工通風道,是否有空心、缺包、夾包等現象,必要時可進行局部拆垛檢查,確保清點數量準確。
糧食實際數量(kg)=包裝定量數量(kg/包)×實際包數(包)
五、直接稱重法檢查糧食數量
對數量較少且體積不便測量的散裝糧食或非定量包裝糧,必要時可利用直接稱重法檢查糧食數量。對非定量包裝糧,可先脫包後稱重,也可採用先過秤檢斤然後統一扣除包裝物重量的方法計算糧食淨重。對散裝糧,可利用移動式稱重設備檢斤,也可用車輛裝載通過地中衡檢斤。為避免卸糧不淨造成誤差,應採取每車回皮的方法,即先對重車過秤檢斤,卸載後再對空車過秤檢斤,二者重量差即為車輛裝載的糧食數量。為防止人為因素幹擾檢查結果,檢斤前要周密布置作業環節,原始貨位處、過磅處、檢斤後形成的新貨位處應安排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人員同時在場,每個環節詳細記錄,過磅碼單一式三份,分別留底,便於核對。
(一)過秤檢查貨位中糧食實際數量
貨位中全部糧食過秤檢斤後,檢斤糧食淨重為被查貨位檢查當日糧食實際數量。
(二)驗證帳實差數的合理性
對直接稱重法核定的帳實差數,也要與應記糧食損耗進行比較,驗證是否屬於超耗,具體驗證方法以及帳實差數的填報處理方式參見「抽包檢斤法檢查定量包裝糧數量」的相關內容。
附件2
政策性糧食庫存數量和質量大清查
帳務檢查方法
一、概述
糧食庫存帳務檢查是指通過對企業糧食有關帳簿、記帳憑證、報表和合同等資料的檢查,並與糧食實物數量進行對比,驗證庫存統計數據是否真實準確。糧食庫存帳務檢查包括統計帳檢查和會計帳檢查,重點檢查統計帳、會計帳和保管帳的帳帳相符及與糧食庫存實物清查結果的帳實相符情況。
二、準備工作
(一)檢查人員的準備工作
1.省級大清查協調機制辦公室提供的《實際儲存庫點合併登統表》(以下簡稱《合併登統表》)。
2.中央和地方儲備糧規模、輪換計劃等文件,國家臨時存儲糧收購、銷售、劃轉和移庫等文件。
3.帳務檢查工作底稿和匯總表格。
(二)被查企業的準備工作
1.企業自查工作底稿及匯總表。
2.糧食經營臺帳和統計報表、會計帳、銀行臺帳和保管帳,以及相關的原始憑證和文件等資料。
3.涉及在途糧食、異地儲糧、委託代儲和受託儲存糧食業務的企業,準備相關合同、糧食權屬證明等資料。
4.已實際發生相關業務但依據政策規定尚未做帳務處理的情況,應提供相關政策文件。
三、統計帳檢查方法
(一)帳帳核對及帳實核對
1.核對企業糧食經營臺帳和統計報表
(1)企業是否按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的要求建立了糧食經營臺帳。
(2)企業是否按照糧食流通統計制度和中央儲備糧統計制度的要求,依法履行按時報送統計數據的義務。
(3)統計報表數據與經營臺帳是否銜接;是否存在虛報、漏報等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等違規行為。
2.核對糧食庫存帳帳相符情況
(1)核對「合併統計帳面數」和「保管帳面數」。將《合併登統表》反映的實際儲存庫點糧食庫存統計數(即「合併統計帳面數」)和檢查時點保管總帳庫存數進行比對。
(2)核對「企業統計帳面數」和「會計帳面數」。將檢查時點被檢查企業統計報表庫存帳面數和會計商品帳中「商品糧油」、「儲備糧油」等帳戶反映的糧食庫存數進行比對。
帳帳之間如不相符,要查明原因。
3.核對糧食帳實相符情況
(1)檢查時點至實際查庫日的調整事項。
「糧食入庫」,指檢查時點至實際查庫日期間發生的糧食實物入庫數量,經認定後從實際查庫日現場檢查認定的糧食數量中扣除。
「糧食出庫」,指檢查時點至實際查庫日期間發生的糧食實物出庫數量經認定後與實際查庫日現場檢查認定的糧食數量相加。
「糧食入庫」和「糧食出庫」數量根據檢查時點至實際查庫日發生的糧食出入庫原始憑證、保管帳記錄、糧食購銷合同及發票,以及相關資金往來原始票據等進行核實。
(2)檢查時點的調整事項。
「銷售未出庫」,指在檢查時點前與其他企業籤訂了糧食銷售合同,並在檢查時點的統計帳中做了糧食銷售處理,但截至檢查時點仍未發運出庫的糧食。這部分糧食在檢查時點雖然儲存在被查企業的倉庫中,但糧權已經按合同約定轉讓給了買方。如果買方為非國有糧食企業,應予以扣除。如果買方為國有糧食企業,分兩種情況處理:買方的這批糧食已體現在《合併登統表》中,則不扣除;否則,應予以扣除。
「受託代儲」,指在檢查時點前已與其他企業籤訂了糧食代儲合同,在檢查時點仍儲存在被檢查庫點的糧食。如果受託代儲的是不屬於此次清查範圍的糧食企業商品糧,應予以扣除。
「糧食在途」,指在檢查時點前與異地企業籤訂糧食購買合同,從對方買斷糧權,並在檢查時點的統計帳中做了糧食購進處理,截至檢查時點仍在運輸途中尚未真正接收入庫,這部分糧食應加入。
「銷售未出庫」、「受託代儲」和「糧食在途」根據企業運輸憑證、購銷合同、委託代儲合同等資料進行核實。
經過上述調整,得到被檢查庫點「檢查時點實際庫存數量」。「檢查時點統計庫存數量」按《合併登統表》反映的糧食庫存填寫。
需要注意的是,此次大清查按照在地原則檢查,即按照糧食庫存實物的實際儲存庫點進行分解,因此,在對實際儲存庫點的糧食庫存進行帳實核對時,政策性糧和國有糧食企業商品糧,不存在「異地儲糧」或「委託代儲」調整事項。
4.糧食庫存帳實差異的原因分析
檢查時點實際庫存和《合併登統表》反映的統計庫存對比,如存在差異,檢查是否因以下因素所致。
(1)歷史未處理糧食損失、損耗。
(2)政策性借糧未歸還,統計上未核減庫存。
(3)糧食入庫未入帳。一是帳務處理不及時;二是自營商品糧未入帳;三是儲備糧承儲企業購進的輪換糧源或輪出的陳糧未計入商品庫存。
(4)糧食出庫未減帳。一是糧食銷售由於貨款沒有回籠等原因未減帳;二是擅自動用儲備糧或其他政策性糧食庫存未減帳。
(5)其他原因,如糧食業務的統計處理不正確,統計報表填報不準確等。
如果所檢查的庫存中有代外省儲存的糧食,還應將其按庫存糧食所屬省份分別填寫相應的工作底稿,並註明具體省份。
糧食庫存帳實不符的,要查明原因。其中,檢查核實的受託代儲糧食的實物數量與委託方提供的數據不符的,要在備註欄追溯註明糧權所在企業的名稱和數量差數。
(二)檢查中央儲備糧輪換計劃執行情況
1.檢查儲備糧輪換計劃的分解與下達情況
自上而下逐級核對儲備糧輪換計劃的分解情況,直至被檢查企業。重點檢查儲備糧輪換計劃下達是否及時規範,是否按規定明確的輪換品種、數量要求逐級分解,是否擅自調整和變更,輪換計劃下達是否分解到具體貨位等。
2.檢查儲備糧輪換計劃執行情況
(1)按照輪換計劃文件下達的內容核對儲備糧輪換進度報表,檢查儲存企業(庫點)儲備糧輪換的品種、數量、時間等是否符合計劃要求,並根據相關的帳務資料及原始憑證核實輪換糧食的具體批次和倉號。
(2)在帳帳核對、帳實核對的基礎上,查閱與儲備糧輪換有關的糧食購銷合同及發票、出入庫單、收購憑證、運輸憑證、資金往來憑證等,檢查是否存在虛假輪換等問題。
(3)檢查儲備糧輪換質量是否符合規定。輪入糧源是否是新糧並達到國家標準規定的中等(含)以上質量;儲備糧屬於超期儲存的,輪出時是否經有資質的第三方質檢機構檢驗。
(4)檢查儲備糧輪換的輪空期是否符合規定。儲備糧輪換,應從開始輪換操作的當月起,逐月核對實際輪入和輪出數量,計算輪空量和輪空時間。在規定期限內不能輪入的,必須向國家有關部門報告;確需調整輪換計劃的,必須報國家有關部門審批。
(5)檢查儲備糧輪換業務統計處理是否準確。重點檢查儲備糧和商品糧在相關統計報表之間的轉入及轉出情況。
在檢查儲存企業(庫點)中央儲備糧實物和帳務的基礎上,查閱中央儲備糧計劃規模文件或代儲合同、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文件等資料。
四、會計帳檢查方法
(一)檢查糧食庫存及購銷業務的真實性
1.驗證糧食庫存真實性
(1)根據農發行糧食收購貸款餘額核實糧食庫存。對中央儲備糧、地方儲備糧、最低收購價糧、國家臨時存儲糧、國家一次性儲備糧以及企業利用農發行貸款收購的商品糧,可按照「錢隨糧走、庫貸掛鈎、封閉運行」的原則,核實庫存數量的真實性。查閱企業糧食庫存成本帳和銀行臺帳,核對企業糧食的數量和成本,核查企業實際庫存糧食佔用資金與農發行糧食收購貸款餘額是否相符。如不相符,應進一步分析企業糧食庫存值與貸款餘額之間的差數及成因。從企業庫存值大於貸款餘額方面看,主要原因有:一是企業有一部分自籌資金參與了糧食收購;二是政策性糧食跨省移庫已移入但貸款未劃入。從企業庫存值小於貸款餘額方面看,主要原因有:一是糧食收購、調運等正常業務環節中發生的搬倒費、運雜費、材料費、整理費、檢驗費等佔用資金;二是貨幣資金佔用,即企業已經收到的貸款中尚未使用的部分;三是結算資金佔用,主要是糧食銷售貨款未回籠及收購糧食產生的預付款;四是加工環節佔用,企業糧食進入深加工環節,加工成大米、麵粉以外的產品,無法折算為原糧,農發行對這部分糧食的統計一律按糧食銷售未回款處理;五是糧食損失損耗佔用;六是糧食銷售價差虧損佔用;七是政策性糧食跨省移庫已移出但貸款未劃出;八是其他佔用。
需要注意的是,企業自營商品糧由於資金來源渠道較多,一般以實物檢查清點的結果認定實際庫存數量,從會計帳簿和相關業務憑據檢查糧食購銷業務的真實性。
(2)根據財政補貼的收支情況核實糧食庫存。對中央儲備糧、地方儲備糧、最低收購價糧、國家臨時存儲糧、國家一次性儲備糧等由財政撥付儲存費用的政策性糧食,可查閱企業應收補貼款和補貼收入明細帳,根據企業保管費用等補貼的收支情況、計提標準和計提數額,核實政策性糧食庫存數量的真實性。
(3)根據糧食購銷情況核實糧食庫存。查閱企業糧食庫存和主營業務收入、成本明細帳,了解企業近期糧食購銷情況以及期末糧食帳面庫存數量和成本。對庫存成本畸高或畸低的,要延伸檢查企業是否存在隱匿帳外糧、私設小金庫或者違規銷售、套取補貼等問題。
2.驗證糧食購銷業務真實性
(1)以企業糧食庫存實物數量為依據,核查糧食庫存統計帳、保管帳、會計帳,根據相關政策性糧食購銷計劃文件、購銷合同及發票、出(入)庫單、磅碼單、運輸票據等原始憑證,核實糧食購銷業務的發生時間及糧食數量,判斷糧食購銷業務的真實性。
(2)審閱企業預收帳款、應收帳款、應付帳款、預付帳款、其他應收應付帳款、主營業務收入等明細帳,以及現金日記帳和銀行存款日記帳的摘要欄和金額欄,查看銀行流水和資金流向、實際收付款時間與業務發生情況是否一致,並根據相關的資金往來票據、記帳憑證等驗證糧食購銷業務是否真實,帳務處理是否準確規範。
(3)查閱企業經營管理費用明細帳,可結合保管費、運雜費、整理費、裝卸費、檢驗費、電費以及損失損耗等費用支出情況和企業糧食購銷業務實際發生時間,比對費用的合理性,輔證糧食購銷業務的真實性。
3.核實企業臨時貨位糧食周轉的真實性
通過查閱企業會計相關帳簿及保管臺帳,確定臨時貨位糧食周轉方向。如周轉方向對外銷售,須核實銷售業務關聯現金流、銷售合同、期間費用是否真實、合理、合規;如周轉方向為移庫、倒倉,須核實是否有期間費用的發生,及費用的發生時間是否與移庫作業時間吻合,以此判斷業務的真實性。
(二)檢查政策性糧食財政補貼撥付和使用情況
根據承儲企業政策性糧食規模、補貼標準以及企業財政補貼收支情況等,檢查政策性糧食儲存企業補貼資金的撥付和使用情況,重點核實相關單位是否按規定及時、足額撥付補貼資金至承儲企業,有無擠佔、截留、挪用等問題,以及承儲企業是否按規定如實申領補貼,有無套取補貼等問題。
1.檢查儲備糧保管費用、輪換費用
(1)核實儲備糧承儲規模和輪換數量。根據雙方籤定的合同、監管協議以及相關的計劃文件,核實企業承儲儲備糧的規模。根據相關輪換計劃文件、企業輪換臺帳、保管帳、統計帳、會計帳等資料,核實儲備糧輪換的具體數量和時間。
(2)認定儲備糧輪換的實際操作主體。查閱承儲企業的輪換合同、輪換計劃、輪換臺帳、記帳憑證等資料,了解輪換過程,認定輪換的實際操作主體。
(3)核實保管費用、輪換費用的撥付和使用情況。查閱企業應收補貼款、補貼收入、銷售收入、庫存成本、銀行存款等明細帳以及相關的原始憑證,根據有關規定以及企業實際承儲(輪換)儲備糧數量、時間等情況,核實企業保管費用、輪換費用補貼的實際撥付、使用情況。
2.檢查最低收購價、國家臨時存儲糧收購及保管費用
(1)核實最低收購價、國家臨時存儲糧庫存數量。根據糧食收購進度報表、庫存統計報表、銷售計劃、移庫計劃及拍賣合同,以及相關的收購發票、驗收手續等,核實最低收購價、國家臨時存儲糧品種和數量。如發現短期收購數量過大,超出企業實際收購接收能力,以及糧食收購資金流量、流向異常等方面問題,要延伸檢查企業是否存在「轉圈糧」。
(2)核實收購、保管費用的撥付和使用情況。根據有關規定,按照雙方籤訂的收購或保管合同(協議)、統計報表、會計報表、相關會計帳目和銀行資金撥付的原始憑證等資料,核實企業最低收購價糧食收購、保管費用的撥付、使用情況。
(三)檢查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1.在途糧食檢查
根據糧食購銷合同、發票、提貨單、運輸票據、付款憑據等資料,核查糧食庫存會計帳中反映的糧食購進業務發生時間、購進糧食數量和金額等是否準確,驗證在途糧食的真實性。檢查中還要認真核對有關原始憑證是否偽造。必要時,需延伸核對發貨方的統計帳、會計帳、報表等對該批糧食是否已經減帳,防止個別企業利用在途名義將糧食庫存互相抵頂。
2.代儲糧食檢查
一是檢查委託代儲合同(協議)、實物保管帳記載的糧食品種、等級、數量與糧食庫存實物清查結果是否一致,相關運輸票據、檢斤記錄反映的糧食入庫時間、數量與合同是否相符。二是檢查保管費用收款憑證、糧食權屬證明等,進一步驗證代儲業務的真實性。
3.損失損耗檢查
對糧食損失損耗,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認定,確認損失損耗數量。對政策性貸款收購的糧食損失損耗數量過大的,要進一步核查原因,檢查是否有擠佔挪用貸款、虛報庫存等違規行為。對已投保的政策性糧食發生損失,可根據保險公司理賠手續認定。
4.拍賣異常、成交未出庫糧食的檢查
近2年政策性糧食競價拍賣量非常大,對監測到的交易異常、資金異常、運輸異常的拍賣情況,要專項核實;已經拍賣成交但未出庫的糧食,其庫存仍在儲存企業名下統計,當糧食出庫後,才從儲存企業的統計庫存數量核減。對這部分糧食,特別是已核減統計帳但未出庫、仍儲存在本庫為買方代保管的糧食,根據糧食競價交易原始單據及帳目往來等資料,核查糧食庫存帳務中反映的糧食出庫業務發生時間、出庫糧食數量和金額等是否真實準確,防止企業將應出庫的糧食仍放在本庫儲存抵頂其他政策性糧食庫存。
大清查各階段檢查數據在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雲平臺統一匯總,形成到貨位的政策性糧食數量和質量資料庫。檢查過程做到全程留痕,實現責任可追究。
填寫的具體要求參見大清查應用系統填報說明。
附件3
全國政策性糧食庫存數量和質量大清查
質量檢查方法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全國政策性糧食庫存數量和質量大清查的通知》(國辦發〔2018〕61號)有關規定,現制定大清查質量檢查方法如下:
一、組織實施
自查階段和普查階段,庫存糧食質量清查的扦樣、檢驗以及清查結果匯總分析、審核報送等組織協調工作由省級糧食庫存大清查工作協調機制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級大清查協調機制辦公室」)負責統籌組織實施。國家抽查階段,庫存糧食扦樣檢驗組織實施由全國政策性糧食庫存數量和質量大清查部際協調機制辦公室(以下簡稱「大清查部際協調機制辦公室」)負責。
二、清查內容
檢查政策性庫存糧食(以下簡稱「庫存糧食」)的常規質量指標、儲存品質指標和食品安全主要指標是否符合相應標準要求或國家及地方相關文件的規定,其綜合評價依次用質量達標率、儲存品質宜存率與食品安全主要指標樣品合格率表示。
自查、普查階段庫存稻穀、小麥、玉米、大豆等糧食品種檢驗食品安全主要指標的具體項目,按照國家抽查階段的檢驗項目執行;檢驗食品安全主要指標的樣品比例按樣品總份數的10%左右掌握,各市(地)檢驗食品安全主要指標樣品的份數及品種,其分配原則由省級大清查協調機制辦公室確定,具體樣品按照兼顧不同糧食品種、糧食性質、生產年限(或入庫時間)和隨機抽取原則確定;食品安全主要指標的檢驗任務原則上由省級國家糧食質量監測中心(以下簡稱「省級監測中心」)承擔。
政策性成品糧是否開展扦樣檢驗以及檢查範圍、檢查品種、檢驗項目均由省級大清查協調機制辦公室確定。
三、清查方式
質量清查過程中要堅持問題導向、底線思維的原則,聚焦政策性糧食庫存管理中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發現板結、發黴、發熱等糧情異常的要單獨扦樣檢驗,單獨記錄,單獨評價。
(一)自查、普查階段扦樣檢驗工作安排。自查和普查階段的扦樣檢驗應融合進行(以下簡稱「融合方式」,即將自查階段與普查階段合併),省級大清查協調機制辦公室可在自查階段,單獨組織扦樣檢驗工作。採取全省統一抽調人員、混合編組、本地迴避的方式,對轄區內納入清查範圍內的糧食承儲企業(含分庫區)的庫存糧食進行逐倉(貨位)扦樣,企業應派人協助扦樣。檢驗要充分發揮各級糧食質量檢驗監測體系的作用,委託轄區內符合要求的專業糧食檢驗機構承擔檢驗任務,對於本省檢驗能力不足的,可委託外省的專業糧食檢驗機構承擔檢驗任務;檢驗方式可實行分區域跨市異地檢驗或集中檢驗;各省要根據本省專業糧食檢驗機構的布局及能力等實際情況合理安排好承檢機構的檢驗任務。
為保證扦樣與檢驗工作高效、有序進行,樣品實行信息化自動編號與手工編號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檢驗數據匯總分析等工作首選信息化,必要時輔以人工分析匯總。
各省按照防拆換、防破損、防黴變和易記錄、易轉運、易信息化的原則,統一印製和發放樣品扦樣袋、封條,以及《全國政策性糧食質量大清查扦樣登記表》(以下簡稱《扦樣登記表》)等扦樣用品。樣品扦樣袋的印製要求由本次負責大清查信息化工作的軟體設計公司提出。
(二)國家抽查階段扦樣檢驗工作安排。扦樣人員由大清查部際協調機制辦公室從全國抽調,抽查省份派員協助;抽查扦樣比例按不低於所到抽查企業庫存糧食數量的10%掌握,扦取的樣品實行跨省交叉檢驗或集中檢驗,具體承檢機構以及檢驗項目等由大清查部際協調機制辦公室確定。
四、前期準備階段
各省應按全國政策性糧食庫存數量和質量大清查總體安排,做好質量大清查的各項準備工作。
(一)建立《政策性糧食質量大清查專業檢驗機構名錄》(以下簡稱《檢驗機構名錄》)。省級大清查協調機制辦公室要組織有關方面的專家,對本行政區域內擬承擔本次政策性糧食質量安全檢驗機構的專業人員、檢驗場所及樣品存放場地、檢驗條件與檢驗能力、質量控制、扦樣能力以及是否承擔過政策性糧食檢驗任務等方面情況進行現場考評,考評合格者納入《檢驗機構名錄》,並及時公布,以便於統籌安排檢驗任務;同時要建立隨機抽查機制和監督機制,對因檢驗技術人員變動以及檢驗能力下降等原因,無力承擔本次政策性糧食檢驗的機構應及時退出《檢驗機構名錄》,並予以適時更新。《檢驗機構名錄》要報大清查部際協調機制辦公室備案。
(二)制定庫存糧食質量清查實施方案。省級大清查協調機制辦公室應指定專門處室具體制定庫存糧食扦樣檢驗實施方案,實施方案須報經省級大清查協調機制辦公室審定後組織實施。
實施方案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一是按照第三方扦樣和檢驗要求,本著交叉迴避的原則,統籌考慮扦樣人員編組和檢驗機構檢驗任務;二是確定樣品人工編號規則,以市(地)為單元,制定分地區的樣品編號規則;指定省級具體負責質量扦樣檢驗工作的聯繫人(至少2名),並公布聯繫方式;三是明確扦樣人員的選用條件與抽調人數、扦樣人員的責任與扦樣紀律以及應準備(或要求攜帶)的扦樣用品(如紅外測距儀、執法記錄儀、充電寶、電腦、記號筆、扦樣工作底稿等),制定扦樣人員技術培訓計劃,確保規範扦樣;四是根據預計的扦樣數量和庫點分布,制定扦樣、集並和轉送的時間表和路線圖;五是擬承擔樣品檢驗的機構與檢驗項目,以及檢驗結果匯總、分析報送、分級審核責任單位的安排計劃;六是檢驗人員分級培訓以及檢驗結果仲裁檢驗安排;七是質量檢查用車以及相關人員住宿安排;八是質量檢查費用預算與支付方式;九是扦樣檢驗工作中可能出現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三)明確技術支持單位。原則上各省級監測中心作為本次質量檢查的技術支持單位,負責提供扦樣與檢驗的技術支持和指導,承擔扦樣與檢驗人員的技術培訓;負責收集和整理本省糧食質量管理的相關文件和糧食安全儲存水分的有關規定,一是報省級大清查協調機制辦公室確認和備案,二是提供給確定承擔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作為檢驗判定依據,三是報送大清查部際協調機制辦公室備案。
(四)做好準備工作。被檢查單位應準備好採樣所需的扦樣工具、輔助人員、接電線、貨位明細表及分布圖、自查階段實物底稿、轉運袋等。承擔檢驗任務的機構要提前做好樣品接收、保存、檢驗場地、儀器設備、藥劑、樣品編號等準備工作,對檢驗人員進行專業培訓考核,指定專人負責檢驗數據的審核與錄入、匯總分析以及上報工作。樣品信息和檢驗數據錄入人員應熟練掌握本次庫存糧食質量大清查所用軟體的使用方法。
軟體開發公司要負責軟體成熟度確認及操作培訓,並明確技術服務人員及聯繫方式。
五、扦樣與送樣
(一)融合方式檢查階段。省級大清查協調機制辦公室按照本方案融合方式的扦樣要求,根據普查階段截止時點和扦樣工作量、送樣和檢驗以及檢驗結果匯總與審核的時長,倒排扦樣啟動時間,統一部署實施對轄區內納入清查範圍內的糧食承儲企業的庫存糧食(含分庫區)進行逐倉(貨位)扦樣,建立逐倉(貨位)的質量檔案。扦樣時要突出對重點品種、重點企業、問題多發地區的質量檢查,對易發生質量變化的重點區域以及發現質量異常的部位應單獨扦樣。
扦樣人員在完成所到承儲企業的扦樣工作後,要對扦取的樣品進行登統,形成該承儲企業全部樣品的《全國政策性糧食質量大清查樣品登統表》(以下簡稱《樣品登統表》),該表一式二份,一份送市級清查協調機制辦公室,一份隨樣品送承檢機構。
扦取的樣品原則上應以市(地)為單位進行集並和轉送(個別相對送樣地點較近的地區也可以縣級為單位)。市級大清查協調機制辦公室要安排專人負責對照《樣品登記表》審核與錄入原始信息,對集並樣品逐一清點核對,對各承儲企業的《樣品登統表》進行審核、匯總,匯總表報省級大清查協調機制辦公室;根據實施方案和送樣要求,將樣品及時轉送至本省庫存糧食質量清查確定的承檢機構檢驗。
(二)國家抽查階段。國家抽查組的專業技術人員負責扦樣,抽查省份派員配合實施;省級監測中心負責對扦取的樣品進行清點核對,填寫《樣品登統表》。扦樣比例按不低於抽查企業庫存量的10%掌握,企業有分庫區的也按相應比例進行扦樣。樣品實行跨省交叉檢驗或集中檢驗,委託省級監測中心承擔。
(三)樣品扦取。各階段的扦樣按照《中央儲備糧油質量檢查扦樣檢驗管理辦法》(國糧發〔2010〕190號)和《關於〈中央儲備糧油質量檢查扦樣檢驗管理辦法〉有關條款的解釋》(質檢辦便函〔2011〕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扦樣時採取必要有效措施確保扦取樣品的代表性和真實性。
根據本次庫存糧食大清查工作方案的有關要求,補充規定如下:
1.散裝糧食扦樣。大型房式倉和圓倉原則上均以不超過2000噸為一個檢驗單位,每增加2000噸應增加一個檢驗單位,按區、按層、按點,先下後上逐層扦樣。在每一檢驗單位對應的扦樣點扦樣中,從同一類型、同一位置扦樣點的不同層點扦取的樣品量應相等(每個扦樣點約0.5公斤,兩個區的共用點加倍),混合均勻後分樣,形成檢驗樣品。
小型倉房、貨位(含鋼筋囤)可在同品種、同等級、同批次、同生產年份、同儲存條件情況下,以代表數量不超過2000噸為原則,按權重比例從各倉房扦取適量樣品合併,充分混合均勻後分樣,形成檢驗樣品。不能合併扦樣的,應分別扦樣。
房式倉分區設點扦樣中,中心點扦樣點質量與四角點的扦樣質量總和的比例為1:1;圓倉(淺圓倉、磚圓倉、立筒倉)內圓點與其他點(含外圓點和中心點)的單點扦樣質量比為2:1,全部扦樣點樣品混勻後分樣,形成檢驗樣品。
為減少扦樣工作量,圓倉採用4區布點時,採用外圓點A1、A2、A3及內圓點B1、B3,中心點共6個點扦樣。
本次糧食質量大清查散裝糧扦樣補充規定:
以發現問題及兼顧樣品代表數量為原則,每個扦樣區域的扦樣點數量不變,扦樣點位置應避開原有規定的扦樣點,扦樣人員可視具體情況適當調整扦樣點,然後按點按層實施扦樣。
對於儲存量2000噸(含)以下的倉房(貨位,下同),以原有扦樣點為中心2米半徑範圍內的任意點隨機設置扦樣點;對於2000噸~4000噸(含)的倉房,以原有扦樣點為中心3米半徑範圍內的任意點隨機設置扦樣點;對於4000噸~8000噸(含)的倉房,以原有扦樣點為中心4米半徑範圍內的任意點隨機設置扦樣點;對於8000噸以上的倉房,以原有扦樣點為中心5米半徑範圍內的任意點隨機設置扦樣點。
2.包裝糧食扦樣。在同品種、同等級、同批次、同生產年份、同儲存條件情況下,以不超過2000噸為一個檢驗單位,分區扦樣。扦樣點的布置應以確保人身安全和儘量避免破壞既有儲糧形態為前提,在糧包質量分布很不均勻的情況下,可以翻包打井,扦取中層樣品;如翻包打井確有困難,可在糧垛邊緣和上層設點扦樣。各點扦取的等量樣品合併,充分混合均勻後分樣,形成檢驗樣品。
特殊情況:正在實施燻蒸、拍賣(包括定向銷售)出庫和輪換出庫、入庫的倉房無法實施扦樣的,暫不安排扦樣,其中對正在實施燻蒸的糧食要查驗燻蒸記錄並做好登記,指定專門機構實時監督,散氣後嚴格按本次大清查要求實施補扦;對輪換入庫的,待平倉後按上述要求實施補扦。擬實施氣調儲糧和薄膜密閉的倉房,應視情況暫緩實施,給庫存質量大清查留有扦樣時間;已經實施的,應視情況扦樣。上述情況,凡是未能扦樣的糧食貨位,均需在扦樣軟體中標註登記,同時扦樣組長要指定專人對以上情況整理後形成書面材料一式兩份,經企業代表和扦樣人員籤字並加蓋公章後,分別報送市級和省級大清查協調機制辦公室。
3.樣品份數、分樣與封樣要求。為減少扦樣作業時間,樣品為一式兩份,兩份樣品原則上均送承檢機構檢驗和留存備檢。每份樣品扦樣量:小麥、玉米不少於2千克,稻穀、大豆不少於1千克。
扦取的樣品應在扦樣倉房(貨位)進行現場分樣(可用「四分法),經扦樣人和承儲企業代表籤字認可後加貼封口條封樣,按本省的統一要求進行人工編號,並在樣品袋上予以標註。樣品袋中應放入該樣品的唯一人工編號條。樣品在封樣前不得離開扦樣人員的視線。
樣品封樣後,扦樣人員應將檢驗樣品和備檢樣品分別裝入轉運袋中,並在轉運袋上註明「檢驗樣品」或「備檢樣品」以及樣品人工編號的起止號和樣品個數,以便於樣品的核對與檢驗。轉運袋由承儲企業準備。
對於庫存糧食的檢驗項目分別由不同檢驗機構承擔的,省級大清查協調機制辦公室要統籌安排好樣品的轉送工作,尤其是隨機抽查安排食品安全主要指標檢驗的樣品。
4.樣品信息填寫。扦樣人員須按照本次質量大清查信息化要求,在APP上錄入信息並現場填寫《扦樣登記表》,繪製扦樣布點圖,準確記錄扦樣點的位置,樣品的品種、代表數量、儲糧性質、產地(或調出地)及收穫年度(或入庫時間)、標稱的入庫質量等級、上層糧溫等原始信息以及當地安全儲存水分,表中無填寫內容的空格以斜槓填充,所填信息須由扦樣人和被查企業負責人籤字確認。
《扦樣登記表》一式二份,一份交企業所在地市級大清查協調機制辦公室(用於樣品的清點核對與登統、匯總分析),一份交企業所在地省級大清查協調機制辦公室備案。
(四)樣品傳遞與匯總。自查、普查和抽查階段,扦取的樣品應按要求安排專人專車(或通過符合樣品運送要求的快遞渠道)將樣品及時運送到指定的承檢機構。樣品運送和傳遞過程中應採取必要措施,確保樣品包裝完好,防止雨淋,避免高溫和光照,儘量縮短在途時間,確保樣品在傳送和保管期間不發生質量異常變化。待檢樣品應在低溫條件下保存。備檢樣品應在低溫條件下保存至大清查工作結束。
(五)樣品接收。承檢機構接收樣品時,應認真檢查樣品包裝和封口條有無破損,樣品在運送和傳遞過程中是否受到雨淋、汙染和其他可能對檢驗結果產生影響的情況,確認樣品編號與《樣品登統表》是否相符,並填寫樣品籤收單。承檢機構在接收完樣品兩小時內將樣品接收情況報告省級大清查協調機制辦公室。樣品接收後應及時檢驗。
六、檢驗與判定
省級大清查協調機制辦公室可根據轄區內專業糧食檢驗機構布局、檢驗能力、場地條件等情況,統籌安排樣品的檢驗工作,樣品檢驗可採取跨市異地交叉檢驗,或分區域集中會檢等方式。對於大型房式倉、圓倉等一個貨位糧食數量超過2000噸的,原則上以不超過2000噸為一個檢驗單位,以同一貨位各檢驗單位檢驗結果的平均值,作為該貨位整體評價結果(限於質量指標和儲存品質指標)。
(一)糧食質量檢驗與判定
1.檢驗的主要質量指標
稻穀:色澤氣味、出糙率、整精米率、雜質、水分、黃粒米。
小麥:色澤氣味、容重、不完善粒、生黴粒、生芽粒、降落數值、雜質總量、水分。
玉米:色澤氣味、容重、不完善粒總量、生黴粒、雜質、水分。
大豆:色澤氣味、完整粒率、損傷粒率、熱損傷粒、雜質、水分。
稻穀、小麥、玉米、大豆相關檢驗指標按照《稻穀》(GB1350)、《小麥》(GB1351)、《玉米》(GB1353)、《大豆》(GB1352)國家標準規定的方法進行檢驗。
2.檢驗結果判定。質量指標按國糧發〔2010〕190號的有關規定執行,檢驗的主要項目有一項不符合國家糧食質量標準或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的,判為不達標。
做不達標判定時,應按照相應的檢驗方法扣除檢驗允許偏差,即雜質的允許偏差不大於0.3個百分點,稻穀黃粒米的允許偏差不大於0.3個百分點,小麥不完善粒的允許偏差不大於0.5個百分點,玉米不完善粒的允許偏差不大於1.0個百分點。
水分按當地安全儲存水分判定。常規儲存條件下水分超過安全儲存水分的,判定為不達標。當地安全儲存水分未明確規定的,按照國家糧食質量標準規定的水分判定。待烘乾新糧不作水分評價,但應對樣品代表數量進行單獨統計。小麥降落數值檢驗結果判定,當檢驗結果不低於190秒時按達標判定,低於190秒時單獨評價。
(二)糧食儲存品質檢驗與判定。稻穀、小麥、玉米、大豆分別按照《稻穀儲存品質判定規則》(GB/T 20569)、《小麥儲存品質判定規則》(GB/T 20571)、《玉米儲存品質判定規則》(GB/T 20570)、《大豆儲存品質判定規則》(GB/T 31785)國家標準規定的項目進行檢驗和判定。判定結果為宜存、輕度不宜存或重度不宜存。
(三)食品安全主要指標的檢驗與判定。國家抽查階段,真菌毒素和重金屬檢驗主要指標詳見相關檢驗結果表。各糧食品種的具體檢驗指標和檢驗結果判定按照相應國家食品安全標準執行,檢驗項目有一項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限量要求的,判為不合格。
對於一個貨位糧食數量超過一個檢驗單位(2000噸)的,若其中某一個或幾個檢驗單位食品安全指標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限量要求,要對超標區域的檢驗結果單獨記錄,單獨評價。
(四)檢驗要求。承檢機構自接到樣品起,原則上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檢驗、數據錄入、匯總分析、上報(反饋)等工作,個別承檢機構檢驗樣品數量較多的,可延至25個工作日。對臨界值和超標樣品,要認真進行覆核,確保檢驗數據準確、可靠。
對於以糙米、小麥作為檢驗試樣,其食品安全主要指標檢測結果超標的,承檢機構應按食用成品糧的使用目的,將其加工成大米、小麥粉(即:可食用部分)後再行覆核,覆核結果(註明大米、小麥粉的加工等級)與原檢結果一併上報。
承檢機構在檢驗工作完成後,一要將檢驗結果報送省級大清查協調機制辦公室,同時反饋到扦樣地的市級大清查協調機制辦公室審核匯總,以便逐級登統匯總上報;二要按樣品形成規範的檢驗報告,並建立質量資料庫;對於一個倉房(貨位)扦取多個檢驗樣品的,除按檢驗樣品出具檢驗報告外,還需形成該倉房(貨位)的綜合檢驗結果及其檢驗報告,並納入質量資料庫中;三是建立企業查詢和索要檢驗報告的便捷渠道。
承檢機構報送食品安全主要指標檢驗結果須通過保密渠道。食品安全主要指標的檢驗結果由省級大清查協調機制辦公室統一反饋到市級大清查協調機制辦公室,由其再通知承儲企業。
(五)覆核檢驗。為加強檢驗工作的質量控制,在大清查期間,省級大清查協調機制辦公室可抽取一定數量的融合檢查階段的備檢樣品,安排省級監測中心進行覆核檢驗。特別是食品安全主要指標檢驗未集中到省級監測中心的省份,要抽取適量的自查、普查階段的備檢樣品進行覆核檢驗,覆核檢驗結果與原檢驗結果差別較大的,以覆核檢驗結果為準。
大清查部際協調機制辦公室視情況抽取部分普查階段的備檢樣品進行集中覆核檢驗。
(六)檢驗結果匯總和報送。市級大清查協調機制辦公室負責對自查、普查階段樣品的檢驗數據進行審核匯總,按要求上報省級大清查協調機制辦公室。省級大清查協調機制辦公室負責對市級上報的檢驗數據和省級監測中心覆核檢驗以及食品安全主要指標的檢驗數據進行審核匯總,按規定的格式、渠道和時限要求報送大清查部際協調機制辦公室。
七、工作要求
(一)省級大清查協調機制辦公室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分工,嚴格紀律規矩,確保自查、普查階段各項工作有序推進。要及時了解掌握扦樣和檢驗工作進度情況,建立統一調配協調機制,確保各項工作按期完成。
(二)樣品扦取與檢驗工作要嚴格執行工作紀律和技術規範、標準,確保樣品真實、檢驗結果準確。扦樣人員對樣品的真實性和代表性以及樣品信息的完整性和準確性負責。檢驗機構對樣品檢驗結果的準確性和真實性負責,對檢驗樣品(包括委託)和檢驗數據承擔保密責任。地方各級大清查協調機制辦公室對上報的質量清查匯總資料的真實性負責。普查、國家抽查階段,原則上不接受企業的復檢申請。
(三)扦樣、檢驗、數據審核與匯總等各環節都要壓實責任,落實逐級分工負責制,實行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明確任務、義務與責任,建立承諾制度。
(四)軟體開發公司應建立服務保障機制,對軟體使用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時響應,確保大清查工作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