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確認全省鄉鎮衛生院名稱和數量的通知
各設區市衛生局:
鄉鎮衛生院機構數是制定農村衛生政策的重要依據。2003年我廳確認全省有1573所鄉鎮衛生院。近年來,隨著撤鄉並鎮和行政區劃的調整,全省鄉鎮衛生院名稱和數量發生了變化,為合理配置衛生資源,更好地發揮鄉鎮衛生院職能,滿足農民群眾對衛生服務的需求,經研究,我廳決定對全省鄉鎮衛生院名稱及數量進行重新確認,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政府負責在每個鄉鎮舉辦一所鄉鎮衛生院,其中,每3-4個鄉鎮衛生院可設置一個中心衛生院,各設區市中心衛生院總數不得超過《江西省衛生廳關於確定全省1573所鄉(鎮)衛生院名單的通知》(贛衛基婦字[2003]18號)確定的總數。
二、鄉鎮中心衛生院原則上設在2萬人口以上(邊遠山區和湖區1.5萬人口以上)、服務半徑5-10公裡的鄉鎮。院址主要設在鄉鎮政府所在地,也可設在當地人口傳統集中地,距離二級以上醫院10公裡以上。縣城所在鎮不得設置中心衛生院。
三、鄉鎮衛生院不得以任何名義進行承包、租賃、改制等影響其公益性質的行為,對已拍賣、承包、租賃、改制或轉為街辦的衛生院,不得確認為鄉鎮衛生院。對於開展農村社區衛生服務的地方,可在鄉鎮衛生院增加「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牌子,作為鄉鎮衛生院的第二名稱。對未改鄉(鎮)建制的林場、農場等企業在農村的職工醫院不在本次確認範圍之內,將另行統計。
四、本次全省鄉鎮衛生院名單、數量確認工作以縣(市、區)為單位進行,新設立的開發區可作為一個統計單位,但應與新農合統籌地區名稱、數量相一致(附件3)。各縣(市、區)衛生局根據省民政廳《江西省行政區劃簡介(2009)》中確定的鄉鎮名稱(附件4),對現有的鄉鎮衛生院進行確認,填寫《 縣(市、區)上報鄉鎮衛生院確認名單一覽表》並附調整說明。對於撤鄉並鎮後仍然保留的衛生院或獨立核算的衛生院分院等變動情況要書面說明情況,並在異地欄內填寫全稱。
五、設區市衛生局重點對轄區內調整設置的鄉鎮中心衛生院進行抽查,並結合財會、衛生統計報表進行核實,對不符合要求的,指導各縣(市、區)重新調整。
六、各地在確認過程中,農村衛生主管部門要加強與規劃財務、統計信息等部門的溝通協調。我廳在各設區市衛生局上報名單的基礎上,發文對全省鄉鎮衛生院進行確認。
七、各地要高度重視鄉鎮衛生院確認工作,嚴格按照要求,實事求是填報,對於虛報、超過中心衛生院總數的,我廳不予認可。各縣(市、區)衛生局於6月20日前將《 縣(市、區)上報鄉鎮衛生院確認名單一覽表》及調整意見報告交設區市衛生局,設區市衛生局將《 設區市上報鄉鎮衛生院確認名單匯總表》及附調整說明,於6月30日前上報我廳農衛處。各地在工作中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與我廳農衛處聯繫。聯繫人:汪海,電話:0791-6265623(傳真),電子郵箱:rengxiaona@163.com。
附件1:縣(市、區)上報鄉鎮衛生院確認名單一覽表
附件2:設區市上報鄉鎮衛生院確認名單匯總表
附件3:江西省新農合獨立統籌地區名單
附件4:江西省行政區劃建制鄉鎮名單一覽表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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