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死1傷!貴州大樹煤礦「7·31」瓦斯爆炸事故調查報告:5人已被刑拘!

2021-01-08 全國能源信息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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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31日15時10分,貴州新西南礦業股份有限公司畢節市七星關區亮巖鎮大樹煤礦(以下簡稱大樹煤礦)發生一起瓦斯爆炸事故,造成7人死亡、1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984萬元。

近日,貴州煤監局發布了該起事故的調查報告。

事故直接原因

17301迴風巷Ⅰ上山巷採工作面放炮貫通老空區後,老空區內積聚的瓦斯大量湧出至17301迴風巷,造成巷道內瓦斯達到爆炸界限,現場 作業人員礦燈電纜破損處電線短接產生火花引爆瓦斯,導致事故。

司法機關處理人員

司法機關已採取措施人員:

1.徐寧,大樹煤礦後勤人員,負責工人社保與工傷事務。因涉嫌非法儲存爆炸物罪,已於2019年8月4日被畢節市公安局七星關公安分局 刑事拘留。

2.葉言江,大樹煤礦地面鏟車司機。因涉嫌非法儲存爆炸物罪,已於2019年8月4日被畢節市公安局七星關公安分局 刑事拘留。

3.張萬奇,大樹煤礦炸藥庫管理人員。因涉嫌非法儲存爆炸物罪。已於2019年8月4日被畢節市公安局七星關公安分局 刑事拘留。

4.王大書,事故當班安全員。因涉嫌非法儲存爆炸物罪。已於2019年8月4日被畢節市公安局七星關公安分局 刑事拘留。

5.趙應斌,大樹煤礦辦公室主任。因涉嫌非法儲存爆炸物罪。已於2019年8月3日被畢節市公安局七星關公安分局 刑事拘留。

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企業責任人員:

6.陳朝雲,大樹煤礦總工程師,負責煤礦技術管理工作。7月16日在17301迴風巷瓦斯超限的情況下,安排關閉安全監控系統,不能監測井下瓦斯情況,致使井下瓦斯超限的重大安全隱患被隱瞞。對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 建議撤銷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證號:510229196602222251), 涉嫌犯罪,由司法機關立案查處。

7.陳雍,大樹煤礦礦長,全面負責大樹煤礦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參與組織巷採;未健全大樹煤礦安全管理機構,煤礦安全管理混亂;通風瓦斯管理混亂;未組織開展安全培訓工作。對事故發生負直接責任。 建議撤銷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證號:522421197110250852) ,涉嫌犯罪,由司法機關立案查處。

8.羅國太,大樹煤礦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大樹煤礦巷採的決策者,在大樹煤礦安全管理機構不健全、安全監控系統未運行的情況下同意井下採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和淘汰的「巷道式採煤」工藝組織生產。對事故發生負直接責任。涉嫌犯罪, 建議由司法機關立案查處。

9.周亮,新西南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建立健全新西南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未對公司下屬大樹煤礦安全生產工作開展督促和檢查,未及時消除大樹煤礦違規組織生產的安全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涉嫌犯罪, 建議由司法機關立案查處。

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10.林義龔,大樹煤礦駐礦安監員(七星關區工信局工作人員,事業編制)。未按規定參加煤礦相關會議;擅自同意煤礦切斷監控系統,對煤礦安全監控系統未運行的重大安全隱患,未採取有效措施處理且未向七星關區工信局有關人員報告;未按規定對井下作業點開展清單檢查,未及時發現大樹煤礦在17301迴風巷違規布置上山巷採工作面回採作業。對事故發生負重要責任。涉嫌犯罪,移送監察機關調查處理。

事故調查報告全文:

貴州新西南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畢節市七星關區亮巖鎮大樹煤礦

「7·31」較大瓦斯爆炸事故

調查報告

2019年7月31日15時10分,貴州新西南礦業股份有限公司畢節市七星關區亮巖鎮大樹煤礦(以下簡稱大樹煤礦)發生一起瓦斯爆炸事故,造成7人死亡、1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984萬元。

事故發生後,應急管理部副部長、國家煤礦安監局局長黃玉治作出重要批示,並派員趕赴現場指導工作。省長諶貽琴、常務副省長李再勇等領導同志立即作出批示,副省長陶長海率貴州煤礦安監局、省能源局、省應急管理廳等部門負責同志和有關人員趕赴事故現場,指導搶險救援、善後處理和事故調查工作。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8月5日成立了由貴州煤礦安監局畢節監察分局局長謝志昌為組長,畢節市能源局副局長楊揚、貴州煤礦安監局畢節監察分局副局長楊友均為副組長,貴州煤礦安監局畢節監察分局、市能源局、市應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總工會等相關部門有關人員為成員的貴州新西南礦業股份有限公司畢節市七星關區亮巖鎮大樹煤礦「7·31」較大瓦斯爆炸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並邀請畢節市監察委員會派員參加事故調查,同時聘請有關專家對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進行鑑定。

事故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經過現場勘察、調查取證和技術鑑定分析,查明了事故經過和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事故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及防範措施。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一)公司概況

大樹煤礦隸屬於貴州新西南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西南公司)。新西南公司成立於2011年,屬私營合夥企業,由自然人雷毅、周亮、吳傳俊組成,分別佔股40%、35%、25%,法定代表人為周亮,企業性質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註冊地為貴州省畢節市七星關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20500577126302E,《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黔)MK安許證字[2215號]。

新西南公司現有煤礦8處,總設計生產能力138萬噸/年。目前,公司人員已全部離職,公司下屬煤礦均屬掛靠性質。

(二)煤礦概況

1.基本情況。

大樹煤礦位於畢節市七星關區亮巖鎮,現為設計生產能力15萬噸/年、證照齊全的生產礦井,屬普通合夥企業,法定代表人羅國太。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20000675449682R,《採礦許可證》證號:C5200002011091120118249,《安全生產許可證》證號:(黔)MK安許證字[2508]。

根據省煤礦企業兼併重組領導小組辦公室、省能源局《關於對〈貴州新西南礦業股份有限公司主體企業煤礦兼併重組實施方案〉的批覆》(黔煤兼併重組辦〔2015〕89號)意見,保留大樹煤礦,配對關閉七星關區清水鋪鎮馬鞍山煤礦。兼併重組後,大樹煤礦擬建規模為45萬噸/年。至事故發生時,大樹煤礦45萬噸/年兼併重組建設項目尚未實施。

現礦井井田面積2.7074km2,開採深度:+750-+1500m。井田範圍內可採煤層為M18、M73煤層,煤層間距平均86m,煤層平均傾角均為33°;M18煤層平均厚度0.85m,M73煤層平均厚度1.4m;M18煤層在鑑定範圍(標高+1187m以上)無突出危險性,M73煤層在鑑定範圍(+1187m~+1286m)無突出危險性,M73煤層瓦斯壓力為0.05~0.56MPa,瓦斯含量為2.56~4.16m3/t;M18、M73煤層自燃傾向性均為Ⅲ類(不易自燃)、煤塵均不具有爆炸危險性;2018年度礦井瓦斯等級鑑定結論為低瓦斯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為中等。

礦井採用斜井開拓方式,布置有主斜井、副斜井和迴風斜井3條井筒。主斜井井口標高+1408m,傾角25°;副斜井井口標高+1408m,傾角25°;迴風斜井井口標高+1455.246m,傾角33°。全礦井劃分為兩個水平五個採區進行開採,一水平標高為+1187m,二水平標高為+1003m。礦區中西部發育一條F3正斷層,走向137°,傾角80°,斷距大於30m,F3斷層以西劃分為三個採區,F3斷層以東劃分為兩個採區,一採區在F3斷層以西、+1187m水平標高以上。事故發生時,煤礦井下布置有17301採煤工作面,17301迴風巷Ⅰ上山和Ⅱ上山兩個巷採工作面。

安全管理機構及人員情況。2019年3月8日,大樹煤礦復工復產時以「大樹發〔2019〕4號」文件明確了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礦長黃生建、總工程師賀安剛、生產副礦長黃順銀、機電副礦長周全、安全副礦長馬昌德、通防副總工程師唐德明、地測副總工程師喻富洪;設立了安監科、生產技術科、通防科、地測科調度室等職能部門,並配備了相應人員;配備了特種作業人員:提升機司機5名、爆破工4名、安全員6名、瓦檢員7名、電鉗工6名、監控員3名、瓦斯抽採工3名、探放水工3名。

根據七星關區氣象局提供的亮巖鎮區域監測站點觀測數據顯示:亮巖鎮總降水量2019年6月為154.1毫米,與去年同期相比增長11.6%;7月為256.4毫米,與去年同期相比增長202.6%。

2019年6月下旬起,大樹煤礦井下湧水量增大,17301採煤工作面運輸巷中段局部出現湧水,井下生產不正常,煤礦管理人員陸續離職。6月24日,陳雍到大樹煤礦任礦長;7月1日,陳朝雲到大樹煤礦任總工程師。至事故發生時,煤礦僅有礦長陳雍和總工程師陳朝雲兩名礦級管理人員,安監科、生產技術科等職能部門已無人在崗,特種作業人員僅有安全員和瓦檢員各3人。

與事故相關人員職責分工情況:法定代表人羅國太,大樹煤礦實際控制人,負責大樹煤礦全面工作;礦長陳雍,全面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總工程師陳朝雲,負責煤礦技術管理工作;王大章,負責煤礦生產組織。龍和,負責臨時排水系統安裝維護工作。孟天祥,受王大章安排對巷採作業進行工人招募和管理。後勤經理孟祥其,負責後勤保障和協調工作。辦公室主任趙應斌,負責採購、銷售和財務結算工作。

2.違規布置巷採工作面情況。

至2019年7月15日晚,礦井湧水量超過礦井排水能力,水泵房被淹沒,排水系統癱瘓。7月16日凌晨,17301運輸巷也被淹沒,17301採煤工作面負壓通風系統被切斷,17301迴風巷瓦斯濃度逐漸增大,17301採煤工作面T1甲烷傳感器在7月16日7時31分開始瓦斯超限,至11時53分瓦斯超限濃度達2.96%時,陳朝雲安排關閉了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後一直未正常運行)。至7月18日,水位上漲至+1245m標高左右,煤礦在+1250聯絡巷設置臨時排水點。7月21日,煤礦開啟17301迴風巷掘進期間安設的FBD5.6/2×11kW局部通風機(單風機)對17301迴風巷供風。至7月23日,陸續安裝共4臺離心水泵(200kW一臺、160kW一臺、75kW兩臺)和1臺潛水泵(90kW)運行,水位一直控制在+1245m標高左右。

7月26日,王大章向羅國太請示說「井下淹水現在已經穩定,可不可以在井下出點煤炭」,羅國太同意該提議,雙方口頭約定井下出煤按一車(一礦車,約0.8噸)80元的生產費用,由王大章負責井下生產和人員組織。之後,王大章找到孟天祥,安排孟天祥代其出面招工人並組織生產,每出一車煤給孟天祥3元的管理費,工人出煤按60元一車的單價支付。

從7月28日起至事故發生,共在17301迴風巷布置有Ⅰ上山和Ⅱ上山兩個巷採工作面。其中,Ⅰ上山從7月28日中班開始施工,開口寬2.5m,開口往裡3m後逐漸向兩幫擴巷掘進,至事故發生時共計施工22m長,最寬處5m,與17301迴風巷採用一趟風筒分岔通風;Ⅱ上山從7月30日23時開始施工,至事故發生時共施工一個班,寬2.5m、深2m,擴散通風。

3.非法儲存火工品情況。

2019年6月起,王大章安排張萬奇(炸藥庫庫管員)每天出庫4箱炸藥(96公斤)和4盒雷管(400發),並將出庫的火工品存放在位於宿舍樓一樓的臨時庫房。後井下所需火工品均在臨時庫房領取。事故發生後,趙應斌(辦公室主任)組織徐寧(後勤人員)、葉言江(鏟車司機)、張萬奇、王大書(安全員)轉移火工品。8月2日,轉移的火工品被公安機關查獲,炸藥1047.9公斤,雷管1883發。

(三)事故區域及事故點簡況

經調查認定,事故地點位於17301迴風巷往裡161.5m位置。17301採煤工作面於2019年5月19日形成,走向長230m、斜長87m,採用單體液壓支柱配合鉸接頂梁支護,放炮落煤,走向長壁後退式回採;17301運輸巷標高+1201.23m~+1202.21m,17301迴風巷標高+1253.26m~+1253.98m,均採用工字鋼棚支護,棚距0.8m。至7月16日17301採煤工作面被淹時,17301迴風巷剩餘走向長210m。

Ⅰ上山開口位置位於17301迴風巷開口往裡190m處,Ⅱ上山開口位置位於17301迴風巷開口往裡140m處。兩個上山巷採工作面高度均為1.4m,均採用直徑約16cm的圓木進行支護,柱距80cm×80cm。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搶險救援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7月31日事故發生當班,共有11人在17301迴風巷內作業。其中:王大章(死者)帶領雜活工周國恩、萬榮勇(死者)、宋尚倫(死者)4人在17301迴風巷維修軌道;班長代汝剛(死者)和李成超(死者)、鄧偉3人在17301迴風巷Ⅰ上山巷採工作面負責打眼放炮和出煤;楊文平(死者)、曹章全(死者)2人負責在17301迴風巷內裝煤和推車;瓦檢員葉勝平、安全員王大書2人負責安全巡查和瓦斯巡迴檢查,共到17301迴風巷Ⅰ上山巷採工作面檢查瓦斯三次,14時15分離開17301迴風巷。

15時,代汝剛、李成超、鄧偉三人撤到17301迴風巷內Ⅰ上山開口往外50m處放炮;炮後Ⅰ上山巷採工作面迎頭左側貫通老空區,貫通部位孔洞直徑1m,老空區內瓦斯湧出,代汝剛隨身攜帶的可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報警;顯示報警濃度為4.26%時,代汝剛將可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關閉,並安排鄧偉和李成超去Ⅰ上山巷採工作面內將迎頭半節風筒更換成整節風筒以便吹散瓦斯,鄧偉勸阻其說「現在瓦斯太高了,要去得再等一會」;過了幾分鐘後,代汝剛再次安排鄧偉和李成超去換風筒;15時10分,鄧偉在Ⅰ上山巷採工作面內準備換風筒時突然聽到爆炸聲,事故發生。

(二)事故報告經過

位於17301迴風巷風門往裡20m位置的周國恩在突然聽到「嘭」的一聲後被震吹暈。周國恩醒來後往風門外面走,到+1250車場打電話到總工程師辦公室向陳朝雲匯報井下發生事故。

15時55分,孟祥其向七星關區工信局蒙映電話報告大樹煤礦發生事故。17時05分,七星關區人民政府值班室向貴州煤礦安監局畢節監察分局報告大樹煤礦發生事故。18時47分,貴州煤礦安監局畢節監察分局向貴州煤礦安監局報告大樹煤礦發生事故。

(三)事故搶險救援情況

事故發生後,陳雍、陳朝雲組織人員入井搶險。在進入到17301迴風巷內後,出現頭暈、無力等跡象,搶險人員全部返回到+1250車場。亮巖鎮政府相關人員趕到大樹煤礦後,撤出了井下冒險搶險人員。

接到事故報告後,畢節市、七星關區政府及相關部門人員立即趕赴現場組織搶險救援。成立了由畢節市人民政府市長張集智為指揮長的搶險救援指揮部,開展事故救援和善後處理等工作。並召請畢節市永安救護隊、兗礦救護大隊小屯中隊和青龍中隊、六枝救護隊、鎮雄礦山救護隊5支救護隊參加搶險救援。

從7月31日21時始,救護隊正式入井搜救。8月1日0時42分,救出一名遇險人員(鄧偉);5時21分至15時15分,陸續在17301迴風巷開口往裡126.5m至197m區域發現6名遇難人員並運送出井;8月2日16時05分,將在17301迴風巷開口往裡188m處發現的最後1名遇難人員運送出井,搶險救援工作結束。

三、事故原因和性質

(一)直接原因

17301迴風巷Ⅰ上山巷採工作面放炮貫通老空區後,老空區內積聚的瓦斯大量湧出至17301迴風巷,造成巷道內瓦斯達到爆炸界限,現場作業人員礦燈電纜破損處電線短接產生火花引爆瓦斯,導致事故。

(二)間接原因

1.大樹煤礦。

(1)違法違規組織生產。一是煤礦在17301迴風巷布置上山掘進工作面,採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巷道式採煤」工藝。二是採取不上圖、不安裝甲烷傳感器及不填寫相關安全生產記錄等方式,隱瞞井下違法違規作業點,逃避安全監管。三是在礦井排水系統癱瘓、安全監控系統未運行,不具備基本安全條件的情況下,組織生產。

(2)現場違章指揮,冒險作業。班長代汝剛在可攜式瓦斯報警儀報警值已達4.26%的情況下,關閉可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違章指揮工人在瓦斯超限區域冒險作業。

(3)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不健全、人員配備不到位。一是「五職」礦長配備不全,事故發生時僅有礦長和總工程師兩名礦級管理人員。二是未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事故發生時無安全科、通風科等職能部門。三是特種作業人員配備不足,安全員、瓦檢員均只有3人,監控員、井下爆破作業人員未持證。四是未按規定開展安全教育和培訓工作,工人未經培訓就上崗;組織工人入井作業前,未召開班前會。

(4)安全生產管理混亂。一是安全監控管理混亂,人為關閉監控系統,不能監測井下瓦斯情況。二是局部通風管理混亂,17301迴風巷、17301迴風巷Ⅰ上山採用同一趟風筒分岔供風,無備用局部通風機。三是礦燈管理混亂,未定期檢查礦燈完好情況。四是非法儲存火工品且管理混亂,未按規定領取和使用火工品。五是上山巷採工作面和井下臨時排水作業,均未編製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

(5)事故後盲目施救。事故發生後,煤礦盲目組織工人入井搶險,險些造成次生事故。

2.新西南公司。

未履行集團公司企業主體責任,未按照國家、省的相關規定設立安全管理機構,未配備安全管理人員,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未履行對下屬煤礦安全管理職責。

3.政府及相關監管部門。

(1)七星關區工信局。一是駐礦安監員未參加過大樹煤礦的安全工作會議和班前會。自7月16日以後,兩名駐礦安監員均未到過17301迴風巷進行檢查,未及時發現大樹煤礦在17301迴風巷違規布置巷採工作面回採作業。對7月16日後煤礦安全監控系統運行不正常、不能向區煤礦瓦斯監控中心上傳瓦斯監測數據的問題,未認真開展核查並督促煤礦整改,也未將煤礦安全監控系統運行不正常的重大隱患向七星關區工信局有關人員和片區負責人報告。二是煤礦瓦斯監控中心未將大樹煤礦7月16日瓦斯長時間超限情況及安全監控系統長時間數據未正常上傳情況,按規定向其主管部門有關人員報告。三是燕子口片區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股未認真落實每周一查的工作要求。從7月15日之後直至事故發生的16天內,未到大樹煤礦開展檢查;7月15日對大樹煤礦開展檢查時,在發現煤礦已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情況,未對煤礦下達全礦停產指令。四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股未按規定對駐礦安監員的履職情況進行月督查、季考核。五是七星關區工信局對片區和監管股室疏於管理,對瓦斯監控中心管理不到位,對駐礦安監員管理不到位。

(2)亮巖鎮人民政府。一是亮巖鎮人民政府對轄區煤礦安全生產日常監督檢查工作督促不力。二是亮巖鎮未按要求做到「安監站安全監管人員專職專用」。安監站在編5人中只有2人實際從事安全監管工作。三是安監站對大樹煤礦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不到位。2019年以來,亮巖鎮安監站對大樹煤礦的安全生產狀況開展監督檢查22礦次。每次到礦均未認真開展檢查,檢查下達的執法文書上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和事故隱患,基本摘抄自七星關區工信局等部門下達的執法文書。

(3)七星關區人民政府。一是區政府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分工安排不恰當,在負責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分管領導離職後,安排七星關區人民政府黨組成員、政府辦公室主任分管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分管領導未按規定召開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專題會議。二是安全監管投入保障不足,在保障煤礦安全監管執法的機構、人員、裝備上落實有差距。機構改革後原區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編制總數99人,實有77人;機構改革後實際劃轉51人到區工信局,但實際從事煤礦安全監管人員只有13人(不含駐礦安監員),僅有1臺煤礦安全監管執法車輛能夠正常上路運行。三是未有效監督區工信局認真履行對煤礦日常安全監管和煤炭行業管理職責。四是區政府及監管部門未認真吸取近年近期煤礦事故教訓,在防範即將淘汰關閉及有序退出煤礦非法違法冒險突擊生產方面溝通協調機制不到位、措施不夠有力、落實有差距。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大樹煤礦「7·31」較大瓦斯爆炸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

四、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不再追究的責任人員

1.代汝剛,事故當班採煤班長。在瓦斯超限的情況下,違章指揮當班工人在瓦斯超限區域進行作業。對事故發生負直接責任。鑑於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責任。

2.王大章,大樹煤礦任命的督查,負責煤礦生產組織。在煤礦排水系統癱瘓、安全監控系統運行不正常的情況下,違規組織在17301迴風巷採用「巷道式採煤」工藝冒險作業。對事故發生負直接責任。鑑於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責任。

(二)司法機關已採取措施人員。

3.徐寧,大樹煤礦後勤人員,負責工人社保與工傷事務。因涉嫌非法儲存爆炸物罪,已於2019年8月4日被畢節市公安局七星關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4.葉言江,大樹煤礦地面鏟車司機。因涉嫌非法儲存爆炸物罪,已於2019年8月4日被畢節市公安局七星關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5.張萬奇,大樹煤礦炸藥庫管理人員。因涉嫌非法儲存爆炸物罪。已於2019年8月4日被畢節市公安局七星關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6.王大書,事故當班安全員。因涉嫌非法儲存爆炸物罪。已於2019年8月4日被畢節市公安局七星關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7.趙應斌,大樹煤礦辦公室主任。因涉嫌非法儲存爆炸物罪。已於2019年8月3日被畢節市公安局七星關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三)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企業責任人員。

8.陳朝雲,大樹煤礦總工程師,負責煤礦技術管理工作。7月16日在17301迴風巷瓦斯超限的情況下,安排關閉安全監控系統,不能監測井下瓦斯情況,致使井下瓦斯超限的重大安全隱患被隱瞞。對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建議撤銷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證號:510229196602222251),涉嫌犯罪,由司法機關立案查處。

9.陳雍,大樹煤礦礦長,全面負責大樹煤礦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參與組織巷採;未健全大樹煤礦安全管理機構,煤礦安全管理混亂;通風瓦斯管理混亂;未組織開展安全培訓工作。對事故發生負直接責任。建議撤銷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證號:522421197110250852),涉嫌犯罪,由司法機關立案查處。

10.羅國太,大樹煤礦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大樹煤礦巷採的決策者,在大樹煤礦安全管理機構不健全、安全監控系統未運行的情況下同意井下採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和淘汰的「巷道式採煤」工藝組織生產。對事故發生負直接責任。涉嫌犯罪,建議由司法機關立案查處。

11.周亮,新西南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建立健全新西南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未對公司下屬大樹煤礦安全生產工作開展督促和檢查,未及時消除大樹煤礦違規組織生產的安全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涉嫌犯罪,建議由司法機關立案查處。

(四)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12.林義龔,大樹煤礦駐礦安監員(七星關區工信局工作人員,事業編制)。未按規定參加煤礦相關會議;擅自同意煤礦切斷監控系統,對煤礦安全監控系統未運行的重大安全隱患,未採取有效措施處理且未向七星關區工信局有關人員報告;未按規定對井下作業點開展清單檢查,未及時發現大樹煤礦在17301迴風巷違規布置上山巷採工作面回採作業。對事故發生負重要責任。涉嫌犯罪,移送監察機關調查處理。

(五)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13.羅運冬,大樹煤礦駐礦安監員(七星關區工信局工作人員,事業編制)。未按規定參加煤礦相關會議;對煤礦存在的安全監控系統未運行的重大安全隱患,未採取有效措施處理且未向七星關區工信局有關人員報告;未按規定對井下作業點開展清單檢查,未及時發現大樹煤礦在17301迴風巷違規布置上山巷採工作面回採作業。對事故發生負重要責任。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建議給予開除處分。

14.劉映,中共預備黨員,七星關區工信局燕子口片區負責人,事業編制。未按規定落實對大樹煤礦每周一次的安全檢查,7月15日對大樹煤礦檢查不深入、不細緻,對煤礦已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情況處置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重要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四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九)項規定,建議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15.徐海,七星關區工信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股負責人,事業編制。未按規定落實對大樹煤礦每周一次的安全檢查,未認真落實對駐礦安監員的駐礦清單工作的督促檢查責任。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九)項規定,建議給予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16.王旭馳,七星關區工信局煤礦瓦斯監控中心工作人員,事業編制,7月16日值班人員。未將大樹煤礦7月16日瓦斯長時間超限情況及安全監控系統長時間斷網情況,按規定向其主管部門有關人員報告。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九)項規定,建議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17.錢德軍,中共黨員,七星關區工信局煤礦瓦斯監控中心主任,事業編制。對煤礦瓦斯監控中心管理不力,未明確煤礦瓦斯監控中心工作人員工作職責,對大樹煤礦安全監控系統長期斷線的情況未向區工信局分管領導匯報。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九)項規定,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18.蒙映,中共黨員,七星關區工信局黨組成員,事業編制。對所分管的煤礦安全監管工作組織領導不力,對駐礦安監員督查、考核工作督促指導不力,對煤礦瓦斯監控中心分管領導不力。對事故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九)項規定,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低崗位等級處分;建議由有幹部管理權限部門調整其崗位。

19.鄧濤,中共黨員,七星關區工信局黨組書記、局長。對煤礦安全監管工作督促指導不力。對事故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依據。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規定,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政務記大過處分。

20.餘良銀,亮巖鎮安監站站長,事業編制。對轄區內煤礦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不到位。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九)項規定,建議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21.閆超,中共黨員,中共亮巖鎮黨委委員、亮巖鎮人民政府副鎮長。對轄區內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檢查督促不力,對所分管的安監站開展煤礦安全檢查工作督促指導不力。依據《貴州省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制實施細則》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22.肖玉明,中共黨員,七星關區人民政府原副區長。2019年1月17日至2019年7月5日期間負責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對轄區內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督促指導不力。對事故發生負領導責任。因其他原因被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根據幹部管理權限,建議由紀檢監察部門依法處理。

23.陳翔宇,中共黨員,七星關區人民政府黨組成員、政府辦公室主任,2019年7月5日起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等工作。督促區工信局落實煤礦安全監管職責不力。對事故發生負領導責任。鑑於其負責煤礦安全生產工作時間短,根據幹部管理權限,建議由紀檢監察部門對其誡勉談話處理。

24.胡敬斌,中共黨員,中共七星關區委副書記、七星關區人民政府區長。對七星關區煤礦安全生產工作重視不夠,分工安排不當,在肖玉明被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後未及時安排區政府班子其他成員分管煤礦安全工作。根據幹部管理權限,建議由紀檢監察部門對其誡勉談話處理。

(六)對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1.大樹煤礦在安全管理機構不健全、安全監控系統運行不正常的情況下,違法違規組織採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巷道式採煤」工藝生產,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建議對大樹煤礦處100萬元的罰款。

2.新西南公司至事故發生時,未按國家、省的相關規定設立安全管理機構,未配備安全管理人員,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未履行對下屬煤礦的安全管理職責,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建議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3.責成亮巖鎮人民政府向七星關區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4.責成七星關區人民政府向畢節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5.責成中共七星關區委向中共畢節市委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五、防範措施及建議

(一)煤礦企業要依法辦礦管礦,強化安全生產工作。

要認真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切實做到安全責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訓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建立完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一是要樹立法制觀念,加強守法意識,依法辦礦、依法管礦,對於上級部門作出的安全監管指令,必須嚴格執行。二是建立健全安全責任體系,保持煤礦安全管理機構穩定,強化主要負責人責任,落實好崗位責任制。三是加強通風、瓦斯管理,通風設施設置合理、可靠,加強通風設施的巡查管理,不得無風、微風作業,防止瓦斯積聚;嚴格遵守瓦斯管理規定,安全監控系統運行正常、監控有效。四是嚴格執行國家煤礦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以及規程標準,嚴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和淘汰的設備和工藝,加強礦燈等電氣設備的日常維護管理。五是加強爆破管理,爆破作業必須嚴格執行《爆破安全規程》《煤礦安全規程》等相關規定,爆破器材的發放、領取、使用、清退要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六是加強全員安全培訓,提高全員安全意識,杜絕「三違」作業,加強作業現場管理,帶班領導要加強對井下作業現場檢查,把控重點崗位、重點環節的管理,及時發現並制止現場人員的違章作業行為。

(二)堅持問題導向,嚴厲打非治違。

七星關區人民政府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堅持問題導向、查漏補缺,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產建設。一是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進一步增強安全生產紅線意識,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堅守安全生產底線,認真落實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充分認識煤礦安全生產的重要性,時刻繃緊安全生產這根弦,深刻吸取事故教訓;認真按照國家和省的部署,加快煤炭工業淘汰落後推進轉型升級高質量發展、安全發展;轉變觀念、提高認識、查漏補缺,保障煤礦安全監管所需的機構、人員、資金、車輛等安全監管投入。二是要認真貫徹落實《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廳字〔2018〕13號)《貴州省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制實施細則》(黔委廳字〔2018〕51號)和《畢節市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制實施辦法》(畢委辦字〔2019〕2號),認真履行黨委、政府的安全生產領導責任,有效防範化解安全生產風險、遏制生產安全事故。三是要及時研究解決煤礦安全監管和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實際問題,要建立煤礦安全和打非治違的多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形成打非治違聯合執法機制,從爆炸物品供應和安全監管、煤炭生產、運輸、銷售等關鍵環節入手,加強聯合執法,形成監管合力,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督促各部門加強煤炭準銷、爆炸物品管控和安全監督管理,監督煤礦在證照(手續)齊全有效的情況下組織生產建設,強化隱患排查治理,對隱瞞真實情況,逃避監管,非法違法生產建設煤礦,必須採取「四個一律」和「五個一批」進行處理,直至吊銷證照,提請關閉。

(三)加強安全監管工作,提高安全監管效能。

安全監管部門要進一步理順內部管理體制機制,做到分工明確、權責清晰、各司其職、統一管理,確保安全監管責任落實到位。一是要加強安全監管隊伍建設,提高安全監管執法人員履職能力和執法水平,加強對駐礦安監員的日常監督考核,督促駐礦安監員認真履行職責,發揮駐礦安監員對煤礦安全監管前沿哨兵作用;加強瓦斯監控中心工作人員專業技術培訓,提升應急處置能力。二是要不斷強化依法治安的思想,督促煤礦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手段解決煤礦安全生產問題,督促煤礦企業依法依規組織生產建設,維護煤礦從業人員的生命和健康權利。三是要堅持問題導向,加大對重點煤礦企業的監管力度,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違法違法組織生產建設、存在「五假五超」和重大安全隱患仍違法組織生產等情況的煤礦企業,堅決嚴查重處,通過強制手段督促煤礦企業遵規守法,重視安全生產。

大樹煤礦「7·31」較大瓦斯爆炸事故調查組

2019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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