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國十大最具研究價值智慧財產權裁判案例」評選結果揭曉

2021-01-21 上海市總工會

  經過一個多月的投票和專家評議,上海智慧財產權研究所「2016年中國十大最具研究價值智慧財產權裁判案例」評選結果在此揭曉!

  智慧財產權司法領域具有較高的專業性,隨著科技的變革和商業模式的發展,不少新的智慧財產權問題浮出水面,智慧財產權司法裁判也在不斷適應時代的發展。希望「2016年中國十大最具研究價值智慧財產權裁判案例」評選活動[1]能為我國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的完善提供一些具有參考價值的審判思路,為智慧財產權法律共同體提供一些可供研究的司法案例。

  (排名不分先後;長按二維碼可查看裁判文書;配圖僅為示意圖)

  1、「喬丹」系列商標案:在先姓名權保護的條件

  再審: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再27號等十個行政判決書

  合議庭:陶凱元 王闖 夏君麗 王豔芳 杜微科

  案情簡介

  201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喬丹」10件系列商標行政案件,判決再審申請人麥可·傑弗裡·喬丹對中文「喬丹」商標享有在先的姓名權,相關3件案件予以撤銷;對拼音「QIAODAN」及拼音「qiaodan」與圖形的組合商標不享有在先的姓名權,相關7件案件予以維持。

  點評

  本案是2016年社會關注度最高的案件之一,一方面是全世界卓有聲譽的籃球明星「飛人」麥可·喬丹,另一方面是多年來以「喬丹」為企業名稱和商標經營的體育用品公司。除了廣泛的社會關注度帶來的智慧財產權普法意義,本案判決本身也對今後智慧財產權審判、企業提高智慧財產權意識等多方面具有深刻的啟示。

  第一,確立了在先姓名權保護的標準為:特定名稱與該自然人之間已建立穩定的對應關係。此前商評委、北京一中院、北京高院在特有名稱的對應性上採取了嚴格標準,即要求特定名稱與自然人之間的對應關係為當然的、確定的甚至是唯一的。而最高院在此問題上採取了較為寬鬆的態度,認為該特定名稱與該自然人之間的關係為穩定的即可,具體而言,在適用商標法第三十一條關於「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規定時,自然人就特定名稱主張姓名權保護的,該特定名稱應當符合以下三項條件:(1)該特定名稱應具有一定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2)相關公眾使用該特定名稱指代該自然人;(3)該特定名稱應與該自然人之間已建立穩定的對應關係。最高院對此問題採取的「穩定對應」的思路,為在先姓名權保護帶來一股清風,「三項條件」的具體審判方法更是為今後的司法實踐提供了具有操作性的示例。

  第二,本案警示企業要建立智慧財產權意識、嚴格智慧財產權保護、誠實經營。最高院在判決書中直言:在案證據足以證明喬丹公司在明知麥可·喬丹及其姓名「喬丹」具有較高知名度的情況下,並未與麥可·喬丹協商、談判以獲得其許可或授權,而是擅自註冊了包括爭議商標在內的大量與其密切相關的商標,放任相關公眾誤認為標記有爭議商標的商品與麥可·喬丹存在特定聯繫的損害結果,使得喬丹公司無需付出過多成本即可實現由麥可·喬丹為其「代言」等效果。喬丹公司的行為有違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其對於爭議商標的註冊具有明顯的主觀惡意。比法律條文更本質的是法律原則,本案判決大快人心之處在於最高院在判中表明的嚴正態度:企業經營過程中應謹記誠實信用原則,攀附他人聲譽的行為是不可取的。

  2、「奇蹟MU」案:遊戲整體畫面構成類電影作品

  一審: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529號民事判決書

  合議庭:倪紅霞 葉菊芬 黃文雅

  案情簡介

  原告訴稱,被告開發並運營和推廣的網頁遊戲《奇蹟神話》,在作品名稱、故事情節、地圖場景、角色、技能、怪物、裝備等的名稱、造型等多個方面與原告運營的端遊《奇蹟MU》構成實質性相似,侵犯了其著作權。一審法院認為:從創作過程來看,遊戲策劃、素材設計等與電影創作過程中的導演、編劇、美工、音樂、服裝設計等類似,遊戲的編程相當於電影的拍攝。從表現形式上看,隨著玩家的操作,遊戲人物在場景中不斷展開劇情,所產生的遊戲畫面由圖片、文字等多種內容集合而成,並隨著玩家的不斷操作而出現畫面的連續變動,因此,遊戲畫面具有和電影作品相似的表現形式,並認定遊戲整體畫面為類電影作品。對比後,法院認定兩款遊戲的整體畫面構成實質性相似,被告構成侵權。

  點評

  基於本案是我國法院首次確認遊戲整體畫面,可構成類電影作品從而進行保護,在當下遊戲產業的高速發展、各式各樣的侵權訴訟層出不窮的背景下,本案的司法審判對該類型案件具有極大的參考和指導意義。近日,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在本案二審中對一審法院認定的「遊戲整體畫面構成類電影作品」的觀點進行了確認。

  一審法院從《伯爾尼公約》中對類電影作品的規定出發,認為類電影作品的本質在於表現形式而非創作方法。我國作為《伯爾尼公約》的成員國,對類電影作品的保護不應與該公約的精神相牴觸。因此,涉案遊戲的整體畫面是否構成類電影作品,取決於其表現形式是否與電影作品相似。通過對《奇蹟MU》畫面的表現形式分析,得出涉案遊戲的整體畫面可以作為類電影作品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

  二審法院在論述遊戲是否可以作為類電影作品進行保護時,認為類電影作品特徵性表現形式在於連續活動畫面,雖然遊戲作品的雙向互動性與一般的類電影作品不同,但遊戲中連續活動畫面不會超出設計者的總體設置,並不影響對其類電影作品的認定。同時,二審法院認為,「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應是對創作方法的規定,不應僅是對製作技術的規定,更應包括對各文學藝術元素整合的創作方法。從此意義上來講,網路遊戲也是採用對各文學藝術元素整合的創作方法。」

  網路遊戲遭受侵權的判例最早可以追溯到十年前,十年來司法實踐對於網路遊戲的作品定性進行了各種「實驗」,以往的案例中將網遊遊戲拆分成美術作品、文字作品以及音樂作品等進行分別保護。本案是我國司法實踐中首次將遊戲畫面認定為「類電影」作品進行保護。同時,法院根據原告相關遊戲的授權許可費用、被告的侵權行為等因素,判決被告賠償400萬元(超過法定賠償額)的經濟損失賠償認定,極大的鼓舞了當下遊戲內容研發者的創作熱情,提高了遊戲權利人對侵權行為進行維權的信心,緩解了當前普遍存在的維權「成本高、判賠低」的現實窘境。此案判決不僅是司法實踐上的一大突破,在一定程度上也促進了整個遊戲、娛樂、文化產業的健康發展。

  (本案二審已於2017年3月15日宣判,二審法院維持了遊戲畫面構成類電影作品的認定)

  3、「好孩子」案: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的判斷標準

  一審: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寧知民初字第257號民事判決書、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寧知民初字第49號民事判決書

  二審: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蘇知民終字第00264號民事判決書、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蘇知民終字第00281號民事判決書

  二審合議庭:宋健 張長琦 張曉陽;李紅建 張曉陽 劉燕

  案情簡介

  好孩子兒童用品公司擁有兩項分別為「兒童推車」和「兒童餐椅」的外觀設計專利。2014、2015年,好孩子公司發現威凱公司的嬰兒推車、奧森公司的多功能桌椅,分別侵害了其所擁有的上述兩項外觀設計專利權,故訴至法院。經查證,兩被告均對被訴產品擁有外觀設計專利,但申請日均晚於好孩子公司的兩項專利。一審法院在兩案中均認為被告行為構成專利侵權。在上訴過程中,兩案被告分別提交以原告兩項專利為對比文件、針對自身涉案專利的無效審查決定。在兩份無效審查決定中,專利覆審委員會認為,原告專利與被告專利相比,均存在若干區別點,維持被告專利有效。兩案被告依據上述兩份無效審查決定,主張被訴產品與原告專利不構成近似。二審法院綜合考慮原告專利對現有設計的貢獻度、被訴產品對原告專利的借鑑和規避程度等因素,分別作出判決:威凱公司製造、銷售的被訴產品嬰兒推車構成專利侵權,據此駁回威凱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奧森公司製造、銷售的被訴產品多功能桌椅不構成專利侵權,撤銷一審判決並駁回好孩子公司的訴訟請求。

  點評

  外觀設計專利近似性判斷一直是法院審理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案件的難點。目前司法實踐中,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定遵循「整體比對、綜合判斷」原則,也就是在被訴侵權設計與外觀設計專利之間作侵權比對,如果兩者的整體視覺效果無差異或無實質性差異,則構成侵權。但這種僅在外觀設計專利與被訴產品之間進行的侵權比對,有時難以將專利法司法解釋中規定的外觀設計專利區別於現有設計的設計特徵,也《專利審查指南》中慣常設計等因素考慮到侵權判定中,極易導致外觀設計近似性判斷的主觀隨意性過大。尤其當外觀設計專利與現有設計之間區別較小,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所屬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產品設計空間較小時,如不考慮現有設計,則無法準確界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最終導致侵權判定產生偏差。

  在該兩起案件中,二審判決裁判理由部分對如何利用現有設計界定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範圍、被訴產品與外觀設計專利之間的侵權比對作了詳細闡述,嘗試建立一種規範有序的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定方法。兩案例的價值和意義集中體現在:一是引入現有設計作為判斷基礎;二是提出借鑑性設計特徵和規避性設計特徵兩個概念,從而使得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比對更為規範,儘可能減少主觀因素對外觀設計近似性判斷的影響,充分體現「專利權保護範圍應與專利貢獻相適應」和「鼓勵創新」的專利法基本精神。

  另,值得關注的是,該兩案被告均分別將被訴產品申請了外觀設計專利並獲得授權,在訴訟發生後,又分別以原告專利作為對比文獻提出宣告自己專利無效的請求,而相關專利無效審查決定均認定,兩被告專利與原告專利相比既不相同也不近似,維持兩被告專利有效。兩案被告均據此主張被訴產品與原告專利不構成相同和近似,因而不構成侵權。被告的此種舉證及不侵權抗辯方式是法院在此類案件的中未曾遇到過的,毫無疑問,該兩份在先作出的無效審查決定與侵權判定密切相關,但二審法院並未簡單地直接採信無效審查決定的結論,而是作出具體分析和判斷,體現了法院堅持同一個外觀專利侵權判定標準以及個案事實個案認定的司法裁判理念。

  4、新浪訴脈脈案:非法獲取用戶信息構成不正當競爭

  一審: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2015)海民(知)初字第12602號民事判決書

  二審: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2016)京73民終588號民事判決書

  一審合議庭:曹麗萍 王嘉佳 梁銘全

  二審合議庭:張玲玲 馮剛 楊潔

  案情簡介

  新浪微博訴稱:脈脈軟體獲取並使用非脈脈用戶的新浪微博信息違反了與新浪微博之間的《開發者協議》等約定;脈脈軟體通過其用戶上傳的手機通訊錄,非法獲取、使用通訊錄內聯繫人與新浪微博用戶的對應關係,侵犯新浪微博的競爭利益並危害新浪微博用戶的信息安全;脈脈軟體突出宣傳微夢公司的不當行為而迴避自身不正當競爭行為,構成對微夢公司的商業詆毀。一審法院認為,脈脈軟體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並構成商業詆毀。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點評

  本案判決對於案件事實和所涉的技術分析恰如其分,對於相關法律適用問題論證充分和準確,最後對網際網路環境下用戶信息的安全和企業的責任給出中肯的建議:

  首先,本案明確了網際網路行業中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六個條件。本案判決在最高院提出的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三條件」的基礎上,結合網際網路行業的技術形態及市場競爭模式,提出了在網際網路行業中適用,還需滿足的三個條件。本案提出的適用條件不但對今後類似的案件給出了可參考的方向,更是對網際網路經營參與者給出了明確的「標尺」。

  其次,本案明確了網際網路企業在開展商業數據開發時,應事先取得用戶的同意再收集相關用戶信息。本案判決提出,涉及網際網路中用戶信息的基本原則是「用戶明示同意原則」+「最少夠用原則」,即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同時明確了第三方應用通過開放平臺如Open API模式獲取用戶信息時應堅持「用戶授權」+「平臺授權」+「用戶授權」的三重授權原則,第三方應用基於商業合作模式利用用戶信息時,除應取得數據提供方同意外,還應再次取得用戶的同意,尊重用戶的自由選擇權。

  第三,明確了網際網路環境下網絡平臺方的主體身份,亦明確了其對用戶信息的管理、保護義務。在現今的網際網路環境下,用戶信息和數據的獲取及使用不僅能成為企業競爭優勢的來源,更能為企業創造更多的經濟效益。本案判決明確了,網絡平臺方可以就第三方未經許可擅自使用其經過用戶同意收集並使用的用戶數據信息主張權利;同時,亦在判決中倡議網絡運營者在採集運用用戶數據時應履行技術防範、應急預案、數據備份等管理義務。

  5、「同慶號」案:中斷使用的老字號與商標權的利益衝突

  一審:雲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2014)西民一初字第l7號民事判決書

  二審: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雲民終534號民事判決書

  二審合議庭:鄧玲 陳姣 孫熹

  案情簡介

  西雙版納同慶號公司訴稱易武同慶號公司使用「同慶號」等相關標識侵犯了其享有的「同慶」商標權,並構成不正當競爭。一審法院認定侵權成立。二審法院查明,雲南歷史上享有盛名的老字號「同慶號」茶莊始於1736年,因戰爭於1948年歇業,之後,作為商號的「同慶號」及作為商標的「龍馬圖文」長期停止使用。案件當事人雙方與老字號「同慶號」均無歷史淵源,而西雙版納同慶號在商品上組合使用了「同慶號·普洱茶」、「同慶號始創於乾隆元年」、「龍馬圖文」標識和老字號歷史介紹;易武同慶號在商鋪牆體上標有「同慶號茶業公司」;在網站上使用「易武同慶號」、「同慶號」、「雲南易武【同慶號】茶業有限公司」;在慶典活動中使用「慶祝同慶老字號復業制茶十周年」、「同慶老字號復業制茶十周年研討會」、「易武老茶號同慶號」等。法院認定原被告雙方均有不誠實信用、攀附老字號、爭奪公共資源的行為,導致涉案雙方共同引導消費者指向唯一來源老字號,改判不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同時希望各方當事人擯棄已為或欲為之不誠信行為,努力營造和積累真正屬於自己的商譽。

  點評

  本裁判為斷業的老字號商標案的審理提供了理性的路徑:

  從法律性質上講,中斷使用的老字號標識失去了私權屬性,成為公共資源。因「同慶號」茶莊的商業經營早已中斷,不能構成商標法上的「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或「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故註冊行為尚未明顯逾越法律邊界。

  「同慶」商標獲準註冊之後,西雙版納同慶號並沒有單獨使用「同慶」商標,而是著力使用「同慶號」,製造與老字號存在密切關聯的不實信息,嫁接老字號的光輝歷史,製造與老字號一脈相承的虛假事實,釋放出來的商業來源信息已經與其自身具有的真實商業信息大相逕庭。因此,西雙版納同慶號的「同慶」商標,通過註冊及使用僅有較低的顯著性,其被混淆、借用的可能性小,保護範圍不宜過寬,其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效力無法及於與其有一定區別且負載老字號美譽的「同慶號」標識,西雙版納同慶號不能單憑擁有顯著性較弱的「同慶」商標獨攬「同慶號」。

  《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所要規制的混淆,其指向封閉在糾紛當事人之內,而本案中即使相關公眾有所混淆,混淆的錯誤來源也指向第三方(老字號「同慶號」茶莊),而不是「同慶」商標註冊人。在一般商標侵權訴訟中,混淆對象的指向是封閉在糾紛當事人之內的,即要麼指向原告方,要麼指向被告方,導致其中一方商標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受損,而另一方商標使用人因此得到不法利益。易武同慶號通過使用「同慶號」企圖傳達其是「同慶號」茶莊的傳承者。當來源混淆的指向超出了特定商標民事糾紛的當事人,而是混淆到外部第三方來源時,就超出了《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所要規制的範圍。易武同慶號使用「同慶號」標識的意圖是利用老字號帶來的競爭力,而無意攀附顯著性低的「同慶」商標,「同慶」商標能為西雙版納同慶號帶來的正當利益並未遭受損害。因此,西雙版納同慶號主張易武同慶號在商業宣傳、廣告和店鋪牆面使用「同慶號」標識的行為侵犯其註冊商標專用權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同慶號」案件給我們提供了一個研究傳統資源商標利用的樣本,比案件裁判結果更值得思考的問題是:傳統商業文化符號已然存在於公共領域,若再次通過商標制度納入私權是否具有識別性?商標申請自由和公共利益之間的如何平衡?借用傳統商業文化符號註冊的商標在實際使用中應遵守怎樣的規則?

  6、西門子訴SIEMIVES商標侵權案:「司法層次分析法」的首次實踐

  一審: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浙紹知初字第972號民事判決書

  二審: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浙民終699號民事判決

  二審合議庭:王亦非 王磊 滕靈勇

  案情簡介

  德國西門子公司的企業名稱知名度高,其「SIEMENS」、「西門子」商標曾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其訴稱新昌縣西門子公司、邦代公司、吳炳均等未經其許可使用「西門子」、「SIEMIVES」標識,「新昌縣西門子公司」企業名稱、域名等,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一審法院認為,新昌縣西門子公司、邦代公司構成共同侵權,但吳炳均不構成共同侵權。二審法院認為,吳炳均以新昌縣西門子公司為工具,實施被訴侵權行為,二者在人員、財務、業務等方面高度混同,判令吳炳均對新昌縣西門子公司的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責任,同時,在確定賠償數額時,結合具體證據,逐項分析影響法定賠償數額確定的各個因素。

  點評

  智慧財產權侵權損害賠償的認定一向是司法審判中的難點。尤其在適用法定賠償的情況下,由於法律對確定賠償數額的酌定因素規定的較為原則,法官在闡述賠償數額的依據時,往往未在判決書中列明嚴謹的邏輯論證和推導程序,只是對應當考慮的因素進行簡單羅列。判賠數額隨意性極大,已成為司法實踐中普遍存在的弊病。

  為應對這一問題,浙江法院總結審判實踐經驗,基於法經濟學的考量,提出了依據「司法層次分析法」計算法定賠償數額的思路:由於智慧財產權侵權本質上是對權利市場價值的損害,權利的市場價值又取決於權利主體和權利客體,而侵權主體及侵權行為則是造成損害的直接致害因素,因此,根據法律規定和立法精神,合理設定相應的考量因素和層級區間,在綜合評估權利信息(包括權利主體、權利客體)和侵權信息(包括侵權主體、侵權行為)基礎上,根據權利信息和侵權信息的層級,最終通過規範行使自由裁量權,合理確定法定賠償額度,可以增強法定賠償數額認定的正當性、規範性和可預期性,既符合市場經濟規律,又合乎智慧財產權立法價值導向。

  本案即為「司法層次分析法」的首次司法實踐。法院通過確定本案中權利信息因素、侵權信息因素相對應的層級,認為本案判賠金額應在法定賠償額度內選擇在較高的層級區間確定,最終判決本案的法定賠償數額為人民幣100萬元。

  「司法層次分析法」是浙江法院就智慧財產權法定賠償所做的一項積極探索,為進一步推動法定賠償制度的科學化提供了思路。

  7、亞拓士與娛美德著作權訴前禁令案:共有權利人對外授權的限制

  裁定: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2016)滬73行保1號民事裁定書、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2016)滬73行保復1號民事裁定書

  合議庭:陳惠珍 吳盈喆 劉靜

  案情簡介

  申請人亞拓士公司與被申請人之一娛美德娛樂有限公司均為韓國公司,共同擁有Mir2(傳奇)遊戲軟體的著作權。娛美德公司未獲亞拓士公司同意自行與另一被申請人上海愷英公司籤訂了涉案軟體的移動端和網頁端遊戲授權許可合同,並就此合同進行了網上公告、向亞拓士公司發送了書面通知。亞拓士公司申請稱:娛美德公司未與其協商擅自行使不可分割的共有著作權,違反我國著作權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為防止授權行為對申請人合法權益及目前遊戲運營秩序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請求法院禁止兩被申請人履行該合同。法院認為,亞拓士公司系涉案軟體共有著作權人,娛美德公司若未經協商對外授權,涉嫌侵害亞拓士公司的權利,不及時制止將會對共有著作權人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遂裁定兩被申請人立即停止履行該合同。

  點評

  共有權利人對不可分割使用的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的行使應協商一致,這既是相關法律規定的前置程序,也是民事主體應當遵循的平等誠實信用原則的基本要求。只有經過協商未能達成一致,又沒有合理理由的,才符合《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九條「任何一方可行使除轉讓以外的其他權利」的條件。若未經協商擅自對外授權,所籤合同可能因侵犯共有權利而無效。禁止無效合同履行可防止著作權侵權行為的實際發生或損失的進一步擴大,符合訴前停止侵權的行為保全相關規定要求的情況緊急和防止難以彌補的損害發生的條件。故共有權利人的這一申請應當予以支持。本案對侵害共有著作權權利的行為保全案件的處理具有參考價值。

  8、騰訊訴快看影視案:伺服器標準是認定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的合理標準

  一審: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2015)海民(知)初字第40920號民事判決書

  二審: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2016)京73民終143號民事判決書

  二審合議庭:陳錦川 芮松豔 馮剛

  案情簡介

  騰訊公司依法享有《宮鎖連城》的獨家信息網絡傳播權,認為易聯偉達公司未經許可在其經營的「快看影視」手機端,通過信息網絡非法向公眾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線播放,侵犯了其信息網絡傳播權。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並非僅提供連結技術服務,還進行了選擇、編輯、整理、專題分類等行為,且主觀上存在積極破壞他人技術措施、通過盜鏈獲取不正當利益的過錯。被告一系列行為相互結合,實現了在其平臺上向公眾提供涉案作品播放等服務的實質性替代效果,對涉案作品超出授權渠道和範圍的傳播具有一定控制、管理能力,構成侵權。二審法院認為,信息網絡傳播行為是一種對作品的傳輸行為,且該傳輸行為足以使用戶獲得該作品。信息網絡傳播行為應指向初始上傳行為。而任何上傳行為均需以作品的存儲為前提,存儲介質即為伺服器標準中所稱「伺服器」。被告沒有上傳作品於伺服器,不構成侵權,故撤銷一審判決。

  點評

  隨著我國網絡視頻行業的興起,網站或聚合平臺以深層連結方式獲取其他視頻網站的影視作品、直接通過自己的平臺向用戶播放從而攫取商業利益的行為屢見不鮮。深層連結他人視頻無論從其行為目的、方式還是結果上來看都具有不正當性,被公認為應當受到法律的規制。但是深層連結是否構成我國《著作權法》中規定的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很大爭議,同案不同判的現象時有發生。

  針對上述問題,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在本案判決書中以數萬字的篇幅對深層連結行為的本質屬性、判定標準作了全面、紮實的論述,為同類案件的審判提供了明確的思路,具有很強的借鑑意義。

  本案判決的亮點有二:首先,對當前司法實踐中判定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主要依據的三種標準進行了深度分析。不僅解釋了以「伺服器標準」作為信息網絡傳播行為認定標準的合理性,更充分闡述了適用「用戶感知標準」和「實質性替代標準」的誤區。判決強調:判斷某一行為是否屬於信息網絡傳播行為是對客觀事實的認定。用戶感知標準強調「看起來」是,而非「實際上」是誰在實施提供行為,實質性替代標準則是以獲益或損害結果為依據將不同性質的行為等同起來,兩種標準均有違客觀事實,不應被採用。

  其次,本案判決釐清了著作權侵權案件的基本審理思路:著作權每項權利的作用均在於賦予著作權人控制特定行為的權利,只有實施了受專有權控制的行為才落入專有權的控制範圍。審理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案件,首要問題應是界定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權利範圍,並在此基礎上對被訴行為是否落入該權利範圍進行認定。著作權侵權案件的審理思路不應與競爭類案件的審理思路相混淆。

  9、火貓訴鬥魚案:首例電競直播不正當競爭糾紛

  一審: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191號民事判決書

  二審: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2015)滬知民終字第641號民事判決書

  一審合議庭:許根華 邵勳 李加平

  二審合議庭:陸鳳玉 徐燕華 楊馥宇

  案情簡介

  首屆DOTA2亞洲邀請賽由上海耀宇公司承辦並在旗下網站「火貓TV」進行獨家直播。耀宇公司投入大量資金承辦該賽事,並通過火貓TV網站對比賽進行了全程、實時的視頻直播,且使用了耀宇公司的標識。耀宇公司訴稱,「鬥魚」網站未經授權,以通過客戶端旁觀模式截取賽事畫面配以主播點評的方式實時直播涉案賽事,侵害了其信息網絡傳播權並構成不正當競爭。一審法院認為:比賽畫面不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原告關於被告侵害其著作權的主張不成立。但鬥魚公司行為直接損害了耀宇公司的合法權益,損害了網路遊戲直播網站行業的正常經營秩序,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構成不正當競爭。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點評

  據中國音數協遊戲工委、伽馬數據發布的《2016中國電競產業報告》(摘要版),2016年中國電子競技遊戲的市場規模達到了504億元人民幣,同比上漲34.7%。如此大的規模並且發展如此迅速的電子競技遊戲產業,為網絡直播提供了大量優質直播內容,直接驅動了電競遊戲直播市場的高速發展。

  但是,電競遊戲的法律定位及侵權認定卻存在諸多難題。電競遊戲內容製作平臺的主要盈利模式以出售內容「版權」為主,而本案作為國內首例電競遊戲賽事網絡直播糾紛案件,判決中卻旗幟鮮明地認為電競遊戲賽事「比賽畫面不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被告使用涉案賽事比賽畫面的行為不構成侵害著作權」。然而這並不意味著電競直播不存在可被法律保護的利益。在本案中,法院從競爭關係的角度平衡雙方的利益,肯定了電子競技遊戲賽事的網絡直播具有商品屬性,賽事轉播權承載著播出商因播出行為而可以獲得的商譽和經濟利益,屬於一種財產性的民事權益。本案判決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般條款的規定,從制止不正當競爭的立場對擅自轉播賽事的行為予以規制,並明確了該條款在遊戲賽事轉播司法保護中的具體標準和適用路徑。

  隨著網際網路產業的發展,各種信息分享平臺從原來的版權投資者集團中分離出來,反不正當競爭法正是在這一過渡期內彌和促進兩個產業發展的必要工具。著作權法作為保護內容提供者的制度工具並不適用於播出商。本案的重要意義在於以電競遊戲為衝突點,為產業更新過渡期內版權業與網際網路產業利益衝突的解決提供了一種解決思路。

  10、達索公司軟體侵權糾紛:舉證妨礙適用不利責任推定規則

  一審: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2015)粵知法著民初字第4號民事判決書

  二審: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粵民終870號民事判決書

  一審合議庭:陳東生 彭盎 吳桄輝

  二審合議庭:王曉明 鄭英豪 石靜涵

  案情簡介

  達索系統公司是SolidWorks軟體的著作權利人,認為鑫海公司未經許可擅自複製、安裝、使用了涉案計算機軟體,侵犯了達索系統公司享有的著作權,遂向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起訴。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依據原告達索系統公司的申請,對被告鑫海公司在廣東省中山市的經營場所採取了證據保全措施。保全過程中,鑫海公司通過停電的方式阻撓法院的保全工作。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認定鑫海公司的行為構成舉證妨礙,並推定其公司電腦上均安裝有涉案軟體。法院按照正版軟體市場價格乘以被告非法安裝的侵權軟體數量的方法來計算損失賠償,判決被告賠償經濟損失247萬元,並全額支持了原告維權合理支出的全部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點評

  舉證難是權利人在智慧財產權維權中最常見的障礙之一。本案是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成立以來首個跨行政區域的計算機軟體證據保全案件,合議庭法官克服法院成立初期保全力量不足,跨區域遠距離保全等諸多不利因素,依法及時對被告鑫海公司在廣東省中山市的經營場所採取了證據保全措施,充分體現了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對於司法保護力度的加強。

  在本案保全過程中,鑫海公司通過停電的方式阻撓保全工作。法院認定鑫海公司的行為構成舉證妨礙,適用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規定的不利責任推定規則。法院依據鑫海公司停電前檢查完成的2臺計算機上均檢測到涉案軟體的事實,推定保全現場的鑫海公司經營場涉及產品設計的65臺計算機均安裝了涉案軟體,為緩解當前智慧財產權案件舉證難、保全難問題提供了有效的示範路徑,引導當事人誠信參與訴訟,對鼓勵自主創新、積極申請和維權注入了一劑強心劑。

  同時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在本案中避免了簡單適用法定賠償的方法,而是基於計算機軟體易複製、易傳播等特點,結合舉證妨礙的不利推定規則,在達索公司未能提供涉案軟體版本和數量的相關證據情況下,按照達索公司代理商的標準版10套以上銷售報價計算了賠償金額,較大程度補償了侵權行為對權利人造成的損失,提高了權利人進行維權工作的意願,對類似案件的處理具有很強的參考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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