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14 09:00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近年來,免費體檢、免費理療等活動在各地盛行,有些人打著「免費」的幌子,試圖誇大產品的治療效果,可這些免費體驗的背後,往往存在著很大的安全隱患。
日前
江寧區人民法院審理的
一起免費體驗理療產品致傷案審理終結
今天小法就帶大家來說說此案
案情回顧
原告李某花在被告王某陽經營的南京市江寧區某便利店免費試用紅外線理療儀器後左腿受傷起泡,後使用在被告處購買的藥膏塗抹未見效,因病情加重入院治療。
李某花為此主張醫療費、誤工費、夥食補助費等合計27185元,雙方就賠償問題協商未果,訴至法院。
爭議焦點
李某花在被告處免費試用理療儀器致左腿受傷,被告是否免責?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經營者應當對商品或服務的試用者進行說明和警示,並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以保障試用者的人身安全。
本案中,雖王某陽提供的是免費試用服務,但案涉的遠紅外理療儀器在使用時有加熱功能,具有一定的危險性,王某陽作為經營者,負有保障體驗者人身健康免受損害的義務,但其未提供證據證明進行了充分說明和警示,並採取合理的保護措施,導致試用者李某花受傷,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王某陽不因提供免費服務而免責。
裁判結果
江寧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王某陽賠償原告李某花傷後各項損失共計13742.65元。判決作出後,被告王某陽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經審理判決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法條索引
1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第一款
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小法提醒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來越多的人注重養生,市場上琳琅滿目的理療產品層出不窮,他們往往以免費體驗為基本營銷模式,讓人在心理上對此類服務產生依賴,進而達到出售產品的目的。而人們在享受免費體驗服務的同時卻忽視了產品本身的質量與功效。
小法提醒:免費產品請謹慎試用!
素材提供:江寧法庭
原標題:《免費試用理療儀器致傷,誰來擔責?》
特別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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