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流某初中兩同學因口角引發打架,為此,雙方均為衝動付出了代價:一方被打致一隻眼睛失明,一方被判賠18萬元。日前,北流市法院對該起健康權糾紛案的賠償問題作出依法判決, 確定原告自行承擔30%的責任,傷人的被告承擔50%的責任,某初中承擔20%的責任。
兩同學打架,一方左眼被打瞎
程程和小培(均為化名)是北流某初中的同班同學。去年4月2日傍晚,在宿舍裡,因生活瑣事,小培出言挑釁程程,兩人因此發生口角繼而引發肢體衝突,在宿舍打起架來。在扭打過程中,程程的臉、腳被小培打中,程程於是拿起充電寶扔向了小培並砸中小培的左眼眶,致使眼睛出血。老師接到學生傳來的消息後,馬上將小培送往醫院治療,並通知了家長。
經司法鑑定所鑑定,小培左眼損傷為傷殘等級七級。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小培將同學程程及其父母、某初中一併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醫療費、義眼安裝費用、殘廢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一共40萬元。今年7月,北流法院對此進行立案受理。
法院劃責定賠,原被告各自擔責
近日,法院對該案進行了開庭審理,並對原被告各方責任依法作出劃責定賠。
法院認為,公民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小培和程程二人因口角發生肢體衝突、打架,程程致使小培左眼受傷達七級傷殘,程程應對自己的侵權行為後果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根據第三十二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因程程未滿18周歲,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由其監護人即父母承擔監護責任賠償給小培。由於小培出言挑釁在先,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依法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另外,根據第三十九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的規定,作為被告之一的某初中,在處理該事件中雖然有一定的安全措施,但未安排教師在宿舍實施巡查等有效監管措施,在履行管理及保護義務方面也存在一定疏漏,應當承擔一定責任。
法院根據各方的過錯程度,確定小培自行承擔30%的責任,程程承擔50%的責任,某初中承擔20%的責任。經法院計算,小培訴求的40萬元過高,其經濟損失應為36萬元。根據各方賠償責任比例,判決:被告程程的監護人賠償18萬元給原告小培;被告某初中賠償7.2萬元給原告小培。
(記者 黃清 通訊員 鄭燕)
原標題:少年打架致一眼失明 誰該為此擔責 法院根據各方過錯,確定原告自行擔責三成,傷人的被告擔責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