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案例// /// //
2018年8月,劉某在定西市安定區青嵐山鄉郭溝川新農村硬化路工地上施工時被王某飼養的狗咬傷。經定西衛校附屬醫院診斷為:左大腿咬傷、左大腿皮膚撕脫傷、左股二頭肌不完全斷裂、左隱神經斷裂等,並於當天注射了狂犬疫苗,後在定西衛校附屬醫院實際住院治療10天,支出醫療費6000餘元,出院後,由於劉某術後身體虛弱,加之石膏外固定,一直在家休息,導致一段時間內耽誤農活,王某所飼養動物的致害行為給劉某的身體和精神均帶來了巨大傷害。事發後劉某多次找王某協商解決此事,均遭王某拒絕。後劉某向定西市安定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王某支付醫療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共計38000餘元。
------《民法典》法律條文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 案件評析 -----------------
飼養動物致人損害適用無過錯責任歸責原則,本案王某在事發時趕到了現場,因此,王某當庭對其飼養的狗咬傷劉某這一事實沒有爭議,也未提供證據證實劉某在本次事故中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故王某飼養的動物致劉某受害應承擔侵權責任。為此,定西市安定區人民法院判決王某承擔侵權責任,給劉某造成的損失由王某承擔。
律師後語:「細節決定成敗」,養狗亦然。動物飼養者除了應定時對寵物接種疫苗外,還應特別注意看管,確保繩索等安全措施到位,避免發生傷人糾紛,這不僅是對他人負責,也是對自己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