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新規出臺,民間借貸利息怎麼算?比賽受傷,組織者...

2021-01-17 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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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法院民法典案例[2021]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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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即墨區法院

新規出臺後,民間借貸利息怎麼算?

案情簡介

宮某與馬某、石某系朋友關係。2020年6月19日,馬某、石某以經營加工首飾需要資金周轉為由向宮某借款45萬元並出具借條,雙方約定借款使用期限為5個月,借期內利息按照年利率24%計算。借款到期後,馬某、石某未償還借款本息。2020年12月5日,宮某訴至法院,要求馬某、石某償還借款本金45萬元並支付以45萬元為基數自2020年6月19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計算的利息。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系民間借貸糾紛。根據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年8月20日之後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案件,借貸合同成立於2020年8月20日之前,當事人請求適用當時的司法解釋計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於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還之日的利息部分,適用起訴時《規定》的利率保護標準計算。經釋明,當事人雙方達成調解意見,被告馬某、石某於2021年2月6日之前共同償還原告宮某借款本金45萬元並支付自2020年6月1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4%計算的利息,以及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四倍(即年利率15.4%)計算的利息。

法官說法

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結合審判實踐,出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降低整體市場利率水平、規範民間借貸行為、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營造良好營商環境。《民法典》、民間借貸新規中最大的亮點是利息保護上限的變化。以2020年8月20日為節點,2020年8月20日之後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案件,借貸合同成立於2020年8月20日之前,當事人請求適用當時的司法解釋計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於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還之日的利息部分,適用起訴時《規定》的利率保護標準計算,即不得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四倍。

2

青島市市北區法院

足球比賽受傷,組織者是否擔責?

案情簡介

2019年1月13日9時,原告寧某所在的足球隊與被告王某所在的足球隊進行足球友誼比賽,比賽沒有裁判,不計分。比賽至10時55分左右,寧某隊友在球場右側邊線直傳球至對方半場,寧某沿右側邊線追球,王某從其左後側追球,在雙方均未控球的情況下,王某為搶球,將寧某碰撞出場外。由於力度過大,致使寧某騰空墜地受傷,致寧某左側鎖骨粉碎性骨折,構成十級傷殘一處。

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有:原告寧某參加足球比賽是否屬於自甘風險行為,被告王某的行為是否存在重大過失,賽事組織者被告李某是否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足球運動屬於高風險對抗性運動,出現人身傷害事件應在意料之中。寧某作為一名成年人,多年參加足球運動,其應當認知足球運動所存在的潛在危險、預見損害後果的可能發生,其仍自願參加該項運動,應認定為自甘風險的行為。王某雖在主觀上沒有傷害寧松的故意,但惡意犯規碰撞寧松,其應當預見到在快跑過程中,用力碰撞他人可能會造成相應的損害後果,而其基於疏忽大意或者過於自信沒有預見,從而導致損害後果的發生,王某存在重大過失,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組織者李某已經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原告無證據證明其在受傷事件中存有過錯,所以李某不承擔責任。

典型意義

案件雖然發生在民法典實施前,但民法典對該侵權責任有更為詳盡的規定。案件適用民法典更能體現對公民權利的保護。案件不存在適用民法典會「減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增加當事人的法定義務或者背離當事人的合理預期」情形。因此,市北法院適用《民法典》做出判決。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 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16條 民法典實施前,受害人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是全新的規定,確立了「自甘風險」原則。《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增加「自甘風險」原則,對明確學校等機構正常開展對抗性較強的體育活動等類似活動的責任界定是有利的。此前沒有相關法律規定,本案是對《民法典》的全新適用。

3

淄博市張店區法院

2760萬!債務人不還保證人擔責

案情簡介

2021年1月6日,張店區法院適用《民法典》審理了原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與被告淄博山河石油化工儲運有限公司、淄博茂隆置業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

該案中,兩被告是案外人淄博臨淄萬通精細化工有限公司與原告籤訂《流動資金借款合同》所涉債務的保證人。原告與被告淄博山河石油化工儲運有限公司、被告淄博茂隆置業有限公司《保證合同》,二被告對貸款用途知悉並同意,合同約定兩被告對主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的範圍為主合同項下債權本金及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合同到期後,借款人和保證人均未履行還款義務,截止到2020年11月4日,欠貸款利息1931946.33元及全部本金。原告遂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及合同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條、第六百七十五條、第六百七十六條、第六百八十八條的規定,判決被告淄博山河石油化工儲運有限公司、淄博茂隆置業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償還原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貸款本金27600000元,利息1931946.33元,並支付自2020年11月4日至實際清償之日的利息、複利、罰息(以本金27600000元為基數,按合同約定的利率)。

法官說法

按照《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因此,無論是借款人還是保證人,都要嚴格按照借款合同或者保證合同的約定履行還款付息的義務,否則將承擔歸還本金的責任,及支付逾期利息等違約責任。

法律規定

第六百七十四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六百七十六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來源:山東高法

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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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典」型案例】新規出臺,民間借貸利息怎麼算?比賽受傷,組織者是否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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