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1年1月1日起,民間貸款利息計算方法如下:
修改重點一:利率保護上限以2020年8月20日為界,前後有別
修改重點二:刪除了《820規定》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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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約定利息
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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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不明
1.自然人之間借貸不支持。
2.自然人外的借貸。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報價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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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借期利息
最高限額:
1.借貸行為發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後的雙方約定的利率不能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
2.2020年8月20日之後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案件,借貸合同成立於2020年8月20日之前,當事人請求適用當時的司法解釋計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於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還之日的利息部分,適用起訴時本規定的利率保護標準計算(新修訂)
每月LPR利率(最近更新2020年12月21日)
2020.12:1年期3.85%
2020.11:1年期3.85%
2020.10:1年期3.85%
2020.09:1年期3.85%
2020.08:1年期3.85%
2020.07:1年期3.85%
2020.06:1年期3.85%
2020.05:1年期3.85%
2020.04:1年期3.85%
2020.03:1年期4.05%
2020.02:1年期4.05%
2020.01:1年期4.15%
2019.12:1年期4.15%
2019.11:1年期4.15%
2019.10:1年期4.20%
2019.09:1年期4.20%
2019.08:1年期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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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利率的計算
1.有約定。逾期利率約定不能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
2.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參照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新修訂)
約定了借期內利率但是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利率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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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情形下利息的計算
1.前期利息計入本金。本息之和,不能超過以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
2.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總計不能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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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第二十四條 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報價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第二十五條 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第二十六條 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第二十七條 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應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超過以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條 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參照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利率但是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利率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 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是總計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條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借款,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並主張按照實際借款期限計算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施行後,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本規定。
2020年8月20日之後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案件,借貸合同成立於2020年8月20日之前,當事人請求適用當時的司法解釋計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於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還之日的利息部分,適用起訴時本規定的利率保護標準計算。
來源:湖南高院
原標題:《【重磅】1月1日起按此執行: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修訂後利息的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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