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在哪六種情形下會被法院認定為合同無效?無效後果如何?

2020-12-05 林教頭普法

今天是林教頭談民間借貸法律問題的第十二堂課:民間借貸在哪六種情形下會被法院認定為合同無效?無效的後果如何?

開門見山,直接放結論,在以下六種情況下,民間借貸合同會被認定為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這是來自最新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第十四條規定,也是跟2015版司法解釋相比變化比較大的一條,具體有哪些變化,我們來一條條分析。

我們來看看2015年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十四條規定的原文,大家可以自行理解(注意,2015版跟2020版是不一致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一.2020版司法解釋新增和變化的三條規定,總體變化是擴大了無效的範圍。

1.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無效,無需以前規定的兩個條件:高利和事先知道。

根據2015版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規定,當時司法解釋規定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被認定為無效,還需要額外增加兩個條件:

(1)高利;

(2)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

而新的2020版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將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直接作為合同無效的條件,刪去了「高利」和「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這兩個條件,只要涉及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就是無效合同。這也表明了法律對轉貸更嚴苛的限制,對民間借貸的打擊面更廣,更多的合同會無效。

現實中確實有很多單位或個人利用信貸優勢甚至假借各種名義從商業銀行獲得各種貸款(一般是低息或正常貸款利息),轉手以民間借貸方式借給企業或個人(當然是高息或高於貸款利息)來賺取利息差這就是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行為,2015版規定即便能證明出借人具有此種行為,還不能認定無效,而需要高利和事先知道的情形。這無疑增加了借款人的證明難度。此次把這兩點取消,無疑為借款人主張合同無效是極為有利的。證據上在藉助律師的專業優勢上就能夠相對容易證明。一旦合同無效,雖然本金需要償還,但是利息基本不用按照原來的利息計算,甚至不用計算。這也體現了國家監管打擊轉貸套利的行為。

2.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無效。

這一條也是轉貸相關,在2015版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規定裡,本條轉貸要被法院認定為無效,需要三個條件:

(1)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

(2)轉貸給借款人牟利;

(3)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

而在新的2020版民間借貸司法解釋裡,有如下幾個變化,值得關注:

首先,將「企業」改為了「營利法人」,這是因為要符合《民法典》的新的規定,另外也更加的嚴謹;

其次,在第一個條件裡增加了「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這第三種情形,擴大了無效適用的情形;

第三,把原來的「轉貸給借款人牟利」刪除了牟利,而直接只規定「轉貸」,因此無效不需要考慮是否有牟利的目的;

最後,直接刪去了「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前提限定,跟上一條一樣,也表明了法律對轉貸更嚴苛的限制,對民間借貸的打擊面更廣,更多的合同會無效。

3.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無效

此條情形為此次2020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新增的合同無效情形,這需要三個條件:

(1)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

(2)以營利為目的;

(3)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

近幾年,隨著民間借貸的迅速發展,放貸人的職業化傾向越來越明顯,出現了所謂「職業放貸人」。未經依法批准的職業放貸人行為,實際上變相違反了相關規定,屬於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這一條新增的規定,實際上就是對職業放貸行為作出的限定。

看到這裡,有人要問了,什麼是職業放貸人呢,我們來看看《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53條規定:「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以民間借貸為業的法人,以及以民間借貸為業的非法人組織或者自然人從事的民間借貸行為,應當依法認定無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反覆從事有償民間借貸行為的,一般可以認定為是職業放貸人。民間借貸比較活躍的地方的高級人民法院或者經其授權的中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認定標準」。

二.2020版司法解釋沿用2015版的三條規定,我們重複一下。

1.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無效

這一條規定很好理解,出借人在知道借款人是用這筆錢去做違法犯罪的活動的情況下,還要借錢給他,這種時候,這個借款合同就是無效的。

2.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無效。

根據合同法第52條第五款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屬於無效合同,對於如何理解「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一般我們學法律的人是這樣理解的:這裡的法律、行政法規是指全國人大及常委會和國務院所頒布的法律,其他的就不算。而對於何為強制性規定,我國立法沒有相應的定義,也沒有對於其範圍予以明確。目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對於強制性規定進一步作出了區分,強制性規定分為效力性強制規定與管理性強制規定,合同無效的情形是指前者。

另外可以參考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15條規定:正確理解、識別和適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中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關係到民商事合同的效力維護以及市場交易的安全和穩定。人民法院應當注意根據《合同法解釋(二)》第十四條之規定,注意區分效力性強制規定和管理性強制規定。違反效力性強制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無效;違反管理性強制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具體情形認定其效力。

其實,說到這裡,老百姓真的不太容易懂,林教頭認為老百姓可以這麼理解(不全面,但是大部分時候管用,不管用的時候,具體諮詢專業律師):國務院及以上立法部門制定的法律規定強制不可以做、不可以為的行為一般就是無效的行為,法院會認定為無效。

3. 違背公序良俗的無效。

這條是兜底式條款,看也很好理解,實質上法院自由裁量的空間很大,雖然說違反法律法規的,違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於情於理都必然是無效的,但確實不好掌握,因此這裡有必要說一下什麼是公序良俗,以及如何適用公序良俗來判斷合同的無效。

公序良俗是指民事主體的行為應當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風俗,不得違反國家的公共秩序和社會的一般道德,因此對於什麼是公序良俗需要結合社會道德觀念以及一般常識加以判斷。公序良俗原則2017年通過的《民法總則》中首次明確了公序良俗原則,同時也規定在這次的《民法典》中。

《民法總則》規定,「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因此對於民事糾紛如果有具體民事法律條款加以規範的,應優先適用具體條款,不能隨意選用原則性一般條款;對於民間借貸涉及到以上有具體條款規定無效的,就要按照有的規定來,如果沒有規定,但是確實是違反了公序良俗的規定,法院也可以據此認定為無效。

最後還是堅持送出老一套的格式規範的借條和擔保函連結提供給大家使用。

先給大家提供一個相對規範的實用複製可以直接用的借據,以免產生爭議,見連結:借據收據欠條法律上大有區別,看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如何規定?

另外,如果借款有人願意提供擔保的話,需要一個相對「完美」的借款擔保函,也可以直接複製可用,具體見連結:有保證人的借款,出借人能否只起訴保證人或借款人中的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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