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最近,大家都非常關注借款利息約定多少合法這個問題,因為近期國家從司法層面有做調整。從法律上來講,這個叫民間借貸的司法保護上限做出了調整,從原來的24%、36%調整為LPR的4倍。那麼具體內容是什麼?今天我們就著重來看看民間借貸作了哪些重大變化?
2020年8月20日最高法發布了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也是我們俗稱的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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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新規》第一個重大變化——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下調。
2015年版: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由此可見,原規定中劃分了民間借貸利率的「兩線三區」:兩線指的是24%和36%;三區是依據前述兩線而劃分的司法保護區、自然債務區、無效區。
2020年版:第二十六條「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新規定直接以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上限,形成「一線兩區」:一線是指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兩區是依據一線而劃分的司法保護區、無效區。
「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目前,LPR利率包括1年期和5年期以上兩個品種,LPR利率是浮動的。比如2020年8月20日LPR為3.85%。也就是說,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9月19日之間成立的民間借貸合同,其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為3.85%*4=15.4%。在近五年LPR利率數值變化中,即便是最高的5.51%,四倍之後的數值(即22.04%)也低於原先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的最低值(即24%)。由此,我們認為目前顯示貸款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下調。
《民間借貸新規》的第一個重要變化——取消無約定情形下年利率6%的標準。
本次修訂將原規定第二十九條「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調整為「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取消無約定情形下年利率6%的標準。
《民間借貸新規》第三個重要變化,那就是增加職業放貸、高利轉貸無效情形。
1、增加職業放貸無效情形
《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簡稱九民紀要)曾明確規定,「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以民間借貸為業的法人,以及以民間借貸為業的非法人組織或者自然人從事的民間借貸行為,應當依法認定無效。」本次新規定在人民法院認定借貸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中增加一種,即增加「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無效。
2、完善轉貸無效認定
本次新規將原規定中合同無效情形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修改為「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無效的認定標準被擴大。此外,將原規定第三款修訂為「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無效,進一步否定轉貸行為。
關於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核心的幾個變化已經講完,下期我們來聊聊,民間借貸對民營企業家的借貸產生了哪些影響?
編輯 | 小美
圖 | 美談法律&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