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邊的民法典》|借款、擔保合同無效 借出去的錢還能要回來嗎?

2020-12-05 瀟湘晨報

為緩解資金緊張或資金周轉困難的情況,向個人借貸且約定了相對較高的利息,甚至使用了「高利貸」,借款到期後因債務人無力還錢,借出去的錢追不回來產生了糾紛。類似這種情況,借款的本金和高額利息是否會得到法律支持?為「高利貸」擔保的擔保人是否應承擔連帶責任——這是本期身邊的民法典專欄要討論的話題。

案例

借出的100萬收不回來了

訴求借款人、擔保人償還本息

石家莊的李某和王某、梁某籤訂借款協議一份,約定王某向李某借款100萬元,作資金周轉(銀行還貸),期限為1個月,借款利率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執行。並約定由梁某自願為上述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範圍包括借款本息和實現債權過程中可能涉及的律師費、訴訟費等。

協議籤訂後,李某依約借出了巨款100萬元。借款期限截止日到後,王某並未依約支付本息,後經李某多次催告,未果。不僅沒有還錢,王某和梁某還認為李某這人是專門做高利貸的,其放貸行為不能受到法律保護,故拒絕支付本息和承擔連帶責任。

於是,李某起訴。

律師看法

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 職業放貸應認定借貸合同無效

北京市京師(石家莊)律師事務所解明穩律師介紹:上述案例中,有因借貸形成的債權債務合同、擔保合同兩個法律關係。

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合法是指借貸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主體、形式合法,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亦未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

在合法的借貸關係中,借款人應當按照誠實信用原則自覺履行還款義務,否則即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的違約責任。

而職業放貸行為違反了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應認定相關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王某向李某借款100萬元,借款利率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執行,是職業放貸行為。職業放貸行為違反了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應認定相關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民間借貸合同無效時 擔保合同也無效

民間借貸合同無效時,擔保合同效力如何呢?關於擔保合同的效力,《民法典》有如下規定:

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根據《民法典》的上述規定。當作為主合同的債權債務合同(本案中的借款合同)無效時,作為從合同的擔保合同也無效。」解明穩律師這樣說。

解明穩律師指出,當出借人被認定為職業放貸人後,其放貸行為構成職業放貸行為。2020年4月26日,石家莊中院結合民間借貸案件審判實際,制定出臺了《關於建立疑似職業放貸人名錄製度的意見》,《意見》要求,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首先要進行關聯案件查詢,同一出借人及其實際控制的關聯關係人作為原告,一年內在全市兩級人民法院起訴民間借貸案件5件以上或兩年內累計10件以上,且具有相關情形的,該出借人應當納入疑似職業放貸人名錄。納入疑似職業放貸人名錄後,應當對疑似放貸人所涉及案件進行重點監控。

合同無效就不用還錢了嗎?

當民間借貸合同和擔保合同被法院認定無效後,是不是債務人和擔保人都不用還錢了。

解明穩律師認為,這並不意味著不用還錢。而是要支付本金和一定的資金佔用使用費——對此,《民法典》是有規定的: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解律師表示,為保證中小微企業融資方便等原因,一般法院都會從嚴把握職業放貸人的認定條件,謹慎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的適用情形。因此,借貸雙方都應依法從事借貸行為,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擾亂金融管理秩序。出借方(債權人)不能過度追求高額利潤並應積極和解以避免訴訟糾紛,借款方(債務人)應遵守雙方之間合法有效的合同約定,如若違約則承擔相應責任,擔保方依約承擔連帶責任。

注意

「禁止高利放貸」寫入了民法典

民法典第十二章《借款合同》有了禁止高利放貸以及對借款利息的明確規定。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民法典》此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確了高利貸行為的違法性,這充分表明了國家維護金融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的決心。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雖然明確「禁止高利放貸」,但並沒有明確高利貸的利率界限及計算方法,只是提到「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業內人士認為,這是民法典概括性、原則性和操作性的具體體現。目前各地法院尚無統一適法意見,由此可見,民法典較好地兼顧了各類放貸主體的合法訴求,對各類放貸組織依法展業、有序參與市場競爭發揮了積極的引導作用。

(燕都融媒體記者 蔡豔榮)

【來源:燕趙都市報】

聲明:轉載此文是出於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來源標註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繫,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郵箱地址:newmedia@xxcb.cn

相關焦點

  • 【學習宣傳民法典專欄】《民法典》合同編借款合同章內容的六大變化
    現行合同法借款合同章共十六條,具體條文為第一百九十六條至第二百一十一條,主要調整金融借款合同以及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關係,對借款合同的概念、合同的形式及內容、合同的擔保、貸款人和借款人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當事人違反合同的責任等內容作出了規定。合同編借款合同章相對於合同法借款合同章而言,少了兩個條文,分別為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條和第二百零四條。
  • 借款合同即使白紙黑字,這六種情形亦無效!
    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十四條規定了 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的六種情形 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本身是為了企業發展融資
  • 民法典來了|高聖平: 民法典擔保新規則的解釋與適用
    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 【學習宣傳民法典專欄】高聖平:民法典擔保新規則的解釋與適用
    1民法典擔保制度的體系構成體系構成:典型擔保+非典型擔保(一)典型擔保制度1. 合同編:通則分編(違約責任章中的定金部分)典型合同分編(保證合同章)2.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 微普法:借出去的錢在這10種情況下大概率要不回來!
    下列為最為常見的十種民間借貸案件類型:一、明知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二、名為買房實為借貸,按借貸處理,我國法律規定「禁止流押」三、民間借貸未依法辦理抵押登記不享有優先受償權四、婚姻存續期間的借貸離婚後仍共同償還五、僅有轉帳憑證主張民間借貸關係難獲法院支持六、現金還款無憑證慘遭敗訴七、約定利息超過法定利息不受法律保護
  • 高院重磅提醒:2021年​借出去的錢在這10種情況下大概率要不回來...
    後被告杜成錢向原告出具借條一份,確認於2016年6月7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後經原告催討,被告至今未還。法院裁判:本院認為,被告杜成錢在原告陳冰芝為其墊付參加「眾愛聯盟」傳銷組織的暫存款後,向原告出具了借款金額為50000元的借條,該50000元墊付款實系被告向原告所借的借款。
  • 《民法典(草案)》合同編的創新與發展(上)
    編者按:《民法典合同編(草案)》在總結合同法實施情況的基礎上,針對合同領域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借鑑國際立法經驗,結合民法典編纂體系化要求,進一步補充完善了合同制度。本文就《民法典合同編(草案)》進行了精要解析,分享了自己對這些焦點問題深刻的學術見解,為討論交流引導方向。
  • 學習民法典 | 高聖平:民法典擔保新規則的解釋與適用
    1民法典擔保制度的體系構成體系構成:典型擔保+非典型擔保(一)典型擔保制度1. 合同編:通則分編(違約責任章中的定金部分)典型合同分編(保證合同章)2.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 向同一人借多筆錢,債務人應該先還哪一筆?
    向同一人借多筆錢,債務人應該先還哪一筆?債務人只有15萬元那他應該先還哪筆錢呢?民法典給你解答!現在你明白了嗎結合上述情況兩筆借款均已到期且均無擔保第二筆借款的利率比第一筆借款的利率要高債務負擔較重因此,在雙方沒有約定清償或者抵充順序的情況下應優先履行第二筆到期的
  • 向同一個人借多筆錢,應該先還哪一筆?
    向同一個人借多筆錢,應該先還哪一筆?小張向王哥借了兩筆錢,現在兩筆借款均已到期,而他只有15萬元,那他應該先還哪筆錢呢?民法典為你解答!債務人未作指定的,應當優先履行已經到期的債務;數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履行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最少的債務;均無擔保或者擔保相等的,優先履行債務人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後順序履行;到期時間相同的,按照債務比例履行。
  • 【民法典】借款合同、小區物業服務,民法典如何規定的?
    【民法典】借款合同、小區物業服務,民法典如何規定的?
  • 典型案例:出借人轉貸牟利的,法院認定構成高利轉貸,合同和高息均無效
    二審判決認定:劉某某從銀行貸款20萬元後轉借給羅某的行為構成高利轉貸,雙方關於20萬元的借款合同無效,20萬元的借款利率約定不予支持,僅支持銀行貸款利率;剩餘10萬元借款屬於劉某某自有資金出借,借款行為有效,按雙方約定利率支持利息請求;擔保人李某僅就10萬元借款的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 民間借貸在哪六種情形下會被法院認定為合同無效?無效後果如何?
    今天是林教頭談民間借貸法律問題的第十二堂課:民間借貸在哪六種情形下會被法院認定為合同無效?無效的後果如何?這也表明了法律對轉貸更嚴苛的限制,對民間借貸的打擊面更廣,更多的合同會無效。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無效此條情形為此次2020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新增的合同無效情形,這需要三個條件:(1)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2)以營利為目的;(3
  • ...上海律協:民法典對營商環境及公司運營的重要影響專題研究報告
    債權人如果要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就必須經過法院拍賣、變賣程序,或者是債權人在債務人違約後與其協商並達成折價抵償債務的協議。通過多年的實踐證明,這樣的規定其實是不利於債權人對於擔保物權的實現。民法典新增「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該條款可謂是本次民法典關於借款合同章節的最大亮點,通過民事法律的形式來禁止高利貸,在單獨的民事案件中,給予認定高利貸合同無效以明確的法律依據。畢竟啟動刑事程序有相對嚴格的立案標準,民法典施行後,對於受到小額貸款公司高利放貸迫害的個人或者企業,理論上可以不依靠刑事程序,也能達到民事案件中維權的目的。
  • 【學法用典】上海律協:民法典對營商環境及公司運營的重要影響專題...
    債權人如果要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就必須經過法院拍賣、變賣程序,或者是債權人在債務人違約後與其協商並達成折價抵償債務的協議。通過多年的實踐證明,這樣的規定其實是不利於債權人對於擔保物權的實現。民法典新增「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該條款可謂是本次民法典關於借款合同章節的最大亮點,通過民事法律的形式來禁止高利貸,在單獨的民事案件中,給予認定高利貸合同無效以明確的法律依據。畢竟啟動刑事程序有相對嚴格的立案標準,民法典施行後,對於受到小額貸款公司高利放貸迫害的個人或者企業,理論上可以不依靠刑事程序,也能達到民事案件中維權的目的。
  • 【監獄公職律師說法】朋友向你借錢,借還是不借?
    借款,在法律意義上,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指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貸方將金錢所有權移轉給借方,到期時由借方返還同額的錢。由於金錢借貸關係十分複雜,加之民間借貸關係主要發生熟人之間,建立的基礎是基於對對方的信用信賴。
  • 被傳銷騙的錢還能拿回來嗎?「龍愛量子」會員要回了26萬餘元
    經查遇到傳銷參與者問,「我被傳銷騙的錢還能要回來嗎?怎麼才能要回來?」小編經常會告訴對方找自己的推薦人(上線)要,或你的錢打給了誰,就找誰要。所以參與者想要通過法律途徑,挽回損失是非常困難的,最後自己的損失沒有要回來,又搭上了訴訟費,結果是「賠了夫人又折兵」。那麼,被傳銷騙的錢就真的要不回來了嗎?這倒未必。8月20日,浙江省紹興市柯橋區人民法院就宣判了一起因傳銷引起的經濟糾紛案件。雖然法院認定雙方參與的是傳銷活動,但最終原告還是通過法院拿回了26萬餘元的投資款。
  • 民法典各分編草案亮相 與你的生活息息相關
    ■物權編  1.加強建築物業主權利保護  小區物業公司不徵求業主意見,把公共綠地變成收費停車場,還在電梯間張貼各種廣告來賺錢,業主們不知道錢都進了誰的腰包。  【草案亮點】專章規定居住權,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並經登記佔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滿足其穩定生活居住需要。  3.完善動產抵押規則  一公司從銀行貸款購買了一批貨物,又將該批貨物抵押給銀行作為擔保,同時該公司還將貨物抵押給了其他債主。該公司還不上貸款後,這批貨物該歸誰所有?
  • 劉貴祥 | 民法典適用的幾個重大問題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條明確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體現了向處於弱勢地位的借款人傾斜的立法傾向。值得注意的是,《九民會紀要》也十分注重對弱勢群體的傾斜性保護,規定人民法院應將金融消費者是否了解相關金融產品、投資活動的性質及風險,並在此基礎上作出自主決定作為應當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實。
  • 民法典合同編新增條文重點解讀
    違反預約合同,理論上講要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由於籤訂預約合同之後,當事人並沒有一定要訂立本約的義務,如果當事人有正當理由導致本約未能籤訂成功,當事人並不會承擔責任,預約合同違約責任的實質功效其實很小。「預約合同的意義,是為在公平、誠信原則下繼續進行磋商,最終訂立正式的、條款完備的本約創造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