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0-22 18:29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最近,小古遇到件鬧心的事,兩年前的一天,單位同事說有急用,向他借了5000元錢,之後一直未歸還。小古也提醒過同事好幾次,但同事一推再推,最近小古遇到點事,又向同事提及還錢的事,同事反懟道「至於嘛,就幾千塊錢的事!」,讓小古一時語塞,沒了表情。
借錢周轉,在日常生活中極為常見,如何從法律角度避免這種生活中的尷尬事,有人說「不要借錢給朋友,借錢給朋友就失去一個朋友」。朋友向你借錢,借,還是不借呢?結合《民法典》對借貸行為的相關規定,看看監獄公職律師怎麼說?
《民法典》第一編總則編和第三編合同編中對借貸行為都有比較全面的規定。借款,在法律意義上,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指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貸方將金錢所有權移轉給借方,到期時由借方返還同額的錢。由於金錢借貸關係十分複雜,加之民間借貸關係主要發生熟人之間,建立的基礎是基於對對方的信用信賴。相當一部分借貸都只是口頭協議,沒有書面字據或籤訂借款合同,就如本案中的小古,當初借錢給同事時,一來同事說「只借幾天」,二來錯錢也不多,完全沒想要同事出個借條,一旦出現借款人失信,則紛爭也就隨之而來。親朋之間相互「救急」是互幫互助的良好風尚,只是要注意完善借貸的手續。
一是最好出據規範的借條。歷史上西周就出現了借貸關係,《周禮·天官·小宰》:「聽稱責以傅別」。稱責指借貸,傅別即契約。所以如果親戚朋友之間借錢,借款方最好主動向出借方出據借條,以示「有借有還,再借不難」的誠意與感激。
如果親朋之外的民間借貸,首先還是要考慮對方的信用和償還能力,且訂立借款合同。《民法典》第668條第一款規定:「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在此內容基礎上,還可註明逾期利息、約定管轄法院、實現債權的費用等。
二要注意保留相關證據。民法典第679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雖然也可選擇使用現金交付,但最好通過銀行轉帳的方式交付。一旦發生糾紛,就能以借款合同(借條)+收款憑證(包括銀行轉帳憑證)作為證據。比如本案中小古如果當初借錢給同事是通過微信或者支付寶轉帳,另外還有微信的聊天記錄的話,這些都能成為訴訟的關鍵證據。但如果是現金交付,則很難舉證了。
三要審慎擔保的責任形式。《民法典》實施後,擔保法將不再適用,擔保法中關於擔保物權的規定已被民法典物權編所取代,而擔保法關於保證規則吸收進民法典合同編新的一個有名合同——保證合同中。
適用借貸關係的擔保一般是抵押或者保證。如果債務人提供房子作抵押物,要辦理抵押登記,登記後抵押權才設立。如當債務人提供保證人時,一定要注意了!《民法典》第686條規定在此作了重大修改:「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所以對於出借人來說,儘量約定為連帶責任擔保。
四要重視訴訟時效。古希臘有一句諺語:「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民法典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原規定為兩年)。也就是說,還款期限屆滿後三年內,出借人必須向法院起訴借款人,請求對方返還借款,否則,三年過後,法律對其債權就不予保護了,變成自然之債。
公職律師評析: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人們內心的法律。在民間借貸關係中,再完備的法律規則都不及誠實守信的理念有羈束力。《民法典》第七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誠信原則作為民法最為重要的基本原則,被稱為民法的「帝王條款」。中國古代的傳統觀念當中的「無信不立」「一諾千金」等,都充分反映了中國人對信用理念價值的認同與尊崇。隨著時代發展,我們正在從熟人社會走向陌生人社會,從關係社會走向契約社會。我們希望「誠信」永遠是借貸關係中最有約束力的「契約」。
原標題:《【監獄公職律師說法】朋友向你借錢,借還是不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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