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公職律師說法】 《民法典》對「霸座家族」說「不」

2020-12-01 澎湃新聞

【監獄公職律師說法】 《民法典》對「霸座家族」說「不」

2020-09-17 20:11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從「霸座男」到「霸座女」,再到「霸座大媽」「霸座大爺」,近年來,「霸座」現象屢屢成為輿論關注的焦點。強佔他人座位到底有沒有觸犯法律?《民法典》針對霸座現象,專門做了規定。下面,監獄公職律師結合《民法典》,來分析一下「霸座」是什麼行為?

案件回顧

8月8日,旅客徐某持G3182次列車5號車廂1D座車票上車後,在5車1D的相鄰座位1F隨意就座。期間,持有1F座票的旅客要求徐某讓座,徐某始終不讓,還對乘警和列車工作人員進行言語攻擊。西安鐵路公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對徐某作出了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

8月13日,在上海開往長沙的G1329次高鐵列車上,張某從上車後就在6號車廂8F空座就座。車抵達上饒站後,持8F座票的旅客況先生上車並要求其讓座,張某拒絕讓座並毆打了況先生。乘警到場後,張某仍拒不讓座,之後乘警將張某移交長沙南站派出所處理,最終,張某因尋釁滋事被警方處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

霸座只是道德問題嗎?當然不是!

霸座背後涉及

違約行為

旅客購買車票,即與客運公司達成了一個客運合同,這個客運合同自承運人向旅客出具車票時成立並生效。車票上載明的時間、班次、座位號就是合同的內容。《民法典》第509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乘車就是實現合同約定,而霸座行為,屬於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履約的違約行為。承運人可以就此對霸座的乘客進行起訴。反之,被佔座位的乘客同樣可以以承運人不能提供合同約定的座位追究承運人的違約責任。

《民法典》合同編第八百一十五條規定「旅客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乘坐。旅客無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級乘坐或者持不符合減價條件的優惠客票乘坐的,應當補交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侵權行為

拿第二個案例來說,況先生購買了8F座車票,有權利依照客運合同享受對等服務,張某霸佔了況先生的座位,就是侵犯了況先生的合法權益,屬於侵權行為。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治安違法行為

霸座行為在一定程度上擾亂了高鐵乘坐秩序,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如果乘客在乘坐時不對號入座,經與其交涉仍拒不配合的,旅客或者客運服務人可以報警,公安機關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對霸座的人員處以警告、罰款,甚至是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之三規定: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運輸工具上的秩序的,可以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再遇霸座,如何維權

如果在列車上遇到霸座行為,我們要敢於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權益,敢於對霸座者的侵權行為說「不」,及時與乘警、列車乘務人員等聯繫,他們會對霸座者予以規勸或制止,必要時還會採取相應的安保措施。

同時,大家也要樹立規則意識,按照自己持有的票面記載的時間、班次、座位號乘坐交通工具,對號入座。共同維護出行秩序、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原標題:《【監獄公職律師說法】 《民法典》對「霸座家族」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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