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作為民事案件中最為常見的糾紛之一,其出現的頻率相當高、案件類型頗為繁多。下列為最為常見的十種民間借貸案件類型:
一、明知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二、名為買房實為借貸,按借貸處理,我國法律規定「禁止流押」
三、民間借貸未依法辦理抵押登記不享有優先受償權
四、婚姻存續期間的借貸離婚後仍共同償還
五、僅有轉帳憑證主張民間借貸關係難獲法院支持
六、現金還款無憑證慘遭敗訴
七、約定利息超過法定利息不受法律保護
八、因「分手費」形成的借條不受法律保護
九、P2P網貸為民間借貸提供居間服務,變相高額收費不受法律保護
十、超過訴訟時效的欠款喪失勝訴權
典型案例
名為買房實為借貸,按借貸處理,我國物權法「禁止流押」案號:(2015)麒民初字第2809號
基本案情:2015年2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為保證其到期能實現債權,與被告籤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一份。合同約定,原告以100萬元的價格向被告購買曲靖市麒麟區別墅,被告於2015年5月6日前到房屋產權登記機關配合原告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同日,原告向被告匯款94.5萬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條一份。收條載明,被告已收到原告支付的水雲間別墅轉讓款100萬元,其中轉帳支付94.5萬元,現金支付5.5萬元。另查明,原、被告雙方未出具書面借條,未約定利息及還款時間。法院裁判:本院認為,借款應當償還。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100萬元,原告於2015年2月5日向被告交付了借款,雙方的借款合同成立並生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故對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100萬元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
民間借貸未依法辦理抵押登記不享有優先受償權案號:(2016)京0114民初8232號
基本案情:2015年3月18日,郭風學向孫秋也借款450000元並書寫了借條一份,內容是:「今郭風學(身份證號:×××)借孫秋也現金450000(肆拾伍萬元整),郭風學於2015年6月1日前支付給孫秋也人民幣250000(貳拾伍萬元整),再於2015年9月1日前支付給孫秋也人民幣200000(貳拾萬元整)。借款人:郭風學。2015.3.18」。該借條下方同時書寫收條一份,內容是:「今郭風學收到孫秋也現金450000(肆拾伍萬元整)。收款人:郭風學。2015.3.18」。2015年7月28日,被告郭風學向原告孫秋也出具承諾書一份,內容是:「郭風學借孫秋也人民幣450000(肆拾伍萬元整)借款日期從2015年3月18日到2015年9月1日止。雙方協商同意於2015年9月15日前一次性還給孫秋也。在此期間郭風學自願同意將本人名下奔馳車作為借款抵押物,如在2015年9月15日前還不清此借款,郭風學同意將本人名下奔馳車一輛無條件過戶給孫秋也作為借款償還物。借款抵押物奔馳車一輛:(號牌×××,品牌型號:梅賽德斯-奔馳WDDNGSEB,車輛識別代號:×××,發動機號碼:27294631969075)。特此承諾。承諾人:郭風學。」後原告孫秋也與被告郭風學未辦理車輛抵押登記。法院裁判:郭風學向孫秋也所借款項應予償還。原告要求被告郭風學償還借款的請求,證據充分、於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關於孫秋也主張的其對於郭風學抵押的車輛具有優先受償權,被告郭風學雖在其承諾書中承諾車輛抵押,但由於雙方未辦理抵押登記,故該條款為無效條款,孫秋也無權就該車輛之價款優先受償。
僅有轉帳憑證主張民間借貸關係難獲法院支持案號:(2018)蘇0106民初9927號
基本案情:根據原告提交的匯款憑證、借記卡明細、銀行憑證等證據證明,原告王正東分別於2015年11月9日、11月10日、11月11日、11月12日、12月2日,通過其尾號為「3345」的銀行帳號,向被告沈月尾號為「4807」的銀行帳號,轉款100萬元、40萬元、35萬元、25萬元、100萬元,原告上述業務辦理人為其代理人王虹;2016年5月27日,被告通過其上述帳號向原告代理人王虹尾號為「5222」的銀行帳號轉款100萬元。
根據被告提交的借記卡帳戶歷史明細清單證明,被告沈月在收到原告上述前四筆共計200萬元款項後,分別於2015年11月9日、11月10日、11月11日、11月12日分四次將100萬元、40萬元、30萬元、30萬元共計200萬元轉入被告在南京證券開設的尾號為「5496」的股票帳號。2016年5月27日,被告收到上述股票帳號轉入100萬元後,即日將該款項轉給王虹。
另,本案在第一次庭審中,經審查發現原告起訴書及授權委託書均非其本人書寫,故要求原告王正東本人到庭參加訴訟。在本案第二次開庭審理中,原告當庭陳述,起訴及授權委託訴訟代理人系其本意,當時系口頭委託其女兒王虹辦理。且原告在當庭陳述中又稱,與被告不認識,「我兒子**跟我說認識被告,炒股能賺錢,叫我把錢給她用,可以給我利息」。此與被告辯稱「被告不認識原告,雙方間不存在朋友、親屬關係,也不存在工作和經濟往來」相印證,即原、被告互不相識。
法院裁判: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借款合同系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原、被告間互不相識,原告僅根據其子**指示,由其女王虹操作,將款項打入被告沈月帳戶,雙方未籤訂借款合同,未對權利義務進行約定,原告除提交銀行轉帳憑證外,未提供任何證實雙方間存在借貸關係的證據。故本院認為,原、被告間無借款合意,被告僅與案外人**之間存在相應法律關係,原、被告間不存在借貸關係。現原告按民間借貸基礎法律關係,要求被告歸還借款200萬元,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超過訴訟時效的欠款喪失勝訴權案號:(2013)江法民初字第05892號
基本案情:李某曾用名李某某。2005年9月12日羅某向李某某借款3萬元,並出具借條。借條記載,今借到李某某現金(30000.00)叄萬元正,做加油站的資金周轉,於2006年3月30日以前歸還。2006年12月20日羅某又向李某某借款5萬元。羅某出具的借條記載,今借李某某(50000.00)伍萬正,做X會所裝修工程使用。此後,羅某未歸還借款,李某遂於2013年7月8日訴至本院。法院裁判:本院認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羅某向李某出具的借條足以證明羅某借款的事實,雙方之間的借款關係成立。2006年12月20日羅某向李某借款時雙方並未約定還款期限,系無期限的借貸,李某可以隨時要求羅某償還。因此,對李某要求羅某償還該筆借款5萬元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李某向羅某主張權利後,羅某應按銀行貸款基準利率向李某支付資金佔用利息。李某要求羅某從起訴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貸款基準利率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即喪失了請求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的時效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2005年9月12日羅某向李某借款3萬元時約定的還款期限是2006年3月30日,借款期限屆滿後羅某未償還借款,李某就已經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訴訟時效開始起算。李某沒有舉示證據證明其在訴訟時效期限內曾向羅某主張過債權,羅某也否認李某曾向其主張過債權,其訴訟時效屆滿之日為2008年3月30日。李某要求羅某償還該筆借款3萬元及利息的請求已經超過訴訟時效,喪失了勝訴權,因此,對李某要求羅某償還借款3萬元及利息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來源:聽見青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