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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發布新規:大幅降低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對此高度重視,自2017年開始先後赴浙江、江蘇等地就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實施中存在的問題進行調研,廣泛聽取民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意見,並於2018年8月發布了法(2018)215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通知》,就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防範化解各類風險完善了相關的司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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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修改民間借貸利率上限適用範圍,金融機構喜憂參半
來源:消金界備受關注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民間借貸新規》」)又有最新進展。2020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壓哨發布了對《民間借貸新規》的修改,修改後的《民間借貸新規》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行業最為關心的利率問題與適用時間問題,最高法此次修改都有涉及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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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新規重大變化解讀
引言 最近,大家都非常關注借款利息約定多少合法這個問題,因為近期國家從司法層面有做調整。從法律上來講,這個叫民間借貸的司法保護上限做出了調整,從原來的24%、36%調整為LPR的4倍。那麼具體內容是什麼?今天我們就著重來看看民間借貸作了哪些重大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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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以借貸為常業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2014年12月12日,大連中院作出(2014)大民三初字第252號民事調解書,案由為借款合同糾紛,查明2010年3月高金公司與北京新紀元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紀元公司)籤訂借款合同,約定高金公司出借給新紀元公司1億元整,借款期限從2010年3月16日起至2010年7月15日止,逾期借款利率按每日千分之三的利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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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修訂後利息的計算方法(2021.1.1)
約定借期利息最高限額:1.借貸行為發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後的雙方約定的利率不能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2.2020年8月20日之後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案件,借貸合同成立於2020年8月20日之前,當事人請求適用當時的司法解釋計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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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金融機構不適用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網絡小貸怎麼劃分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稱「新司法解釋」),將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調整為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四倍為標準,取代原來的「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最新的LPR的四倍為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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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研集萃第6期|無約定情形下民間借貸逾期利息的計算標準
文章觀點與最高人民法院修訂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九條一致。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修改的決定》(以下簡稱「《民間借貸司法解釋》(2020年8月20日)」),除普遍令人關注的用一年期LPR的4倍取代原先以24%、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大幅下調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外,還有一個明顯的修改,即當借貸雙方「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時,用「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取代原「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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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23日財經新聞
14:00 德國8月Gfk消費者信心指數14:45 法國7月Insee企業信心指數18:00 英國7月CBI工業訂單差值20:30 美國截至7月18日當周初請失業金人數22:00 美國6月諮商會領先指標22:00 歐元區7月消費者信心指數23:00 美國7月堪薩斯城聯儲製造業綜合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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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新規出臺,有人企圖鑽空子
>閱讀提示今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調整了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法律界人士表示,民間借貸有了新規後,還需要監管規制以及司法方面的調整。「本金100萬元,利息15萬元,已經超過了最新司法保護上限,我的當事人不應支付超過的部分利息。」11月5日,一場民間借貸糾紛案庭審中,借貸連帶責任人孫娜的代理人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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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修訂後利息的計算方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1年1月1日起,民間貸款利息計算方法如下:修改重點一:利率保護上限以2020年8月20日為界,前後有別修改重點二:刪除了《820規定》第十條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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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法善治 ▏新民間借貸解釋施行前已付的超額利息應該返還嗎?
2020年8月20日,最高法院發布了新修訂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民間借貸解釋》」),大幅降低了民間借貸的利息上限標準,並將全面適用於自然人、非銀行金融機構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對資金市場影響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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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1月1日起按此執行: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修訂後利息的計算方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1年1月1日起,民間貸款利息計算方法如下:修改重點一:利率保護上限以2020年8月20日為界,前後有別修改重點二●約定借期利息最高限額:1.借貸行為發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後的雙方約定的利率不能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2.2020年8月20日之後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案件,借貸合同成立於2020年8月20日之前,當事人請求適用當時的司法解釋計算自合同成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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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日起按此執行: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修訂後利息的計算方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1年1月1日起,民間貸款利息計算方法如下:修改重點一:利率保護上限以2020年8月20日為界,前後有別修改重點二:刪除了《820規定》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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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高院:支持央行利率4倍以下民間借貸複利主張
中新網重慶8月22日電 (孟幻 韓璐)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22日發布《關於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該意見明確提出,出借人根據約定將利息計入本金請求借款人支付複利的,只要約定利率不超出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 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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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修訂版:借條範本(附:2021年起民間借貸利息計算大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55次會議通過,根據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09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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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 2021修訂版:借條範本(附:2021年起民間借貸利息計算大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55次會議通過,根據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09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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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為據,刑民交叉案件11個法律問題疏議
但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與民間借貸,從形式上又有很多相同或相似的地方,應正確區別其異同。1995年6月,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第7條明確規定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這是第一次以單行刑法的形式確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名,並規定了相應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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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新規出臺,民間借貸利息怎麼算?比賽受傷,組織者...
根據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年8月20日之後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案件,借貸合同成立於2020年8月20日之前,當事人請求適用當時的司法解釋計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於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還之日的利息部分,適用起訴時《規定》的利率保護標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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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頻民法典」跟著廣播學法典:民間借貸借條的書寫
學法 尊法 守法 用法,「調頻民法典司法潤民心」今天的聚焦民法典,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長趙景獻,為大家解讀民法典關於民間借貸借條書寫的相關規定。借條,在法律上又稱借款合同,對於借款合同,通常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金融借款,另一類是民間借貸。民法典第668條有明確規定,借款合同應當採取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條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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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高利貸行為的刑法評析
目前主張將高利貸行為司法犯罪化的主要依據就是是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1998年國務院通過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對第刑法第225條非法經營罪的司法解釋和2002年1月31日中國銀行發布的《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取締地下錢莊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等相關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