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姚箬君
新出臺的《民法典》第584條規定,合同守約方要求合同違約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應遵守可預見規則。什麼是可預見規則?這將帶來什麼變化?四川瀛領禾石律師事務所律師賀芯茹用一個案例解釋了這條新規。
從2012年4月17日開始,甲僱傭乙在其種植的無花果田裡幹活,主要是在田裡拔草、鏟草、無花果成熟的時候採摘。2012年11月2日,經結算,甲尚欠乙工資6200元未付。後來,乙多次向甲催要,甲一直未付。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乙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決甲支付工資6200元並支付利息(利息從2012年11月2日起按同期銀行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全部清償之日),同時承擔承擔案件的訴訟費。
法院經審理查明認為,甲欠乙工資款6200元未支付的事實清楚,有乙出具的欠條為憑。甲未及時支付工資的行為,系違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因欠條中未寫明是否支付利息,法院對乙主張的利息損失從2012年11月2日開始計算調整為從起訴主張權利之日起開始計算。
最終法院判決甲支付乙工資款6200元,並支付相應的利息損失(利息從2020年9月16日起訴之日起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付至實際支付之日止),訴訟費由甲承擔。
「可預見規則是指合同當事人因違約給相對人造成損害時,違約方僅就其在締約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賀芯茹表示,這是對違約損害賠償的合理限制,否則,市場中的交易主體就會因交易失敗,自己將要承擔事前難以預料的巨大風險而不敢進行交易。
「在本案件中,判斷乙的損失是否為違約方甲所預見,應以一般理性人標準為原則,同時以誠實信用原則為基礎。也就是說,根據甲給乙出具了前款6200元的欠條,法院應當判決甲向乙支付6200元的欠款。但在甲向乙出具欠條時,欠條中並未寫明是否支付利息,因此甲並不能預見到乙將會有利息的損失。」賀芯茹表示,利息損失應受可預見規則的限制,所以最後法院對乙主張的利息損失調整為從起訴主張權利之日起開始計算,合情合理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