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學習民法典
民法典
家犬闖禍,誰來擔責?
【案例】之一:肖某、吳某夫婦與朱某、劉某夫婦為同村村民。幾年前的一天,朱某、劉某夫婦外出幹農活時未將自家的狗拴住,肖某、吳某夫婦當時年僅4歲的女兒玩耍時被該狗咬傷,最終導致小女孩狂犬病發死亡。桂陽縣人民法院判決朱某、劉某夫婦承擔40%的責任,賠償肖某、吳某夫婦各項損失7萬餘元。
之二:2020年4月3日,杜某回慈利老家掃墓,途經趙某家門口時,被趙某家躥出的狗咬傷,杜某隨即到張家界市疾控中心注射狂犬疫苗。事後,杜某將趙某訴至慈利縣人民法院,經法院調解,原告已撤訴。
【說法】「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專設『飼養動物損害責任』,有助於規範文明養狗,預防糾紛發生,明確責任劃分,統一裁判規則。」湖南省郴州市桂陽縣人民法院法官鄧紅亮指出,民法典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應擔責;能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減責。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應擔責。民法典在侵權責任法內容上增加「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這就提醒他人不要去招惹狗,否則即便被咬傷,也要承擔一定責任。
「上述第一個案例中,法院判決原告承擔60%的責任,被告承擔40%的責任。」鄧紅亮分析說,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保護的義務,作為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父母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益,及時將被狗咬傷的孩子送醫治療;同時,動物具有一定危險性,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選擇飼養動物,就要承擔動物侵權的風險,需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
湖南省張家界市慈利縣人民法院法官唐匯卓指出,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飼養動物致人損害,必須是因飼養的動物獨立加害的,也就是動物不能是人為的驅使或支配。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即就算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沒有過錯,也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但是有證據能夠證明被侵權人具有故意或重大過錯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侵權人的責任,這是對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一般性規定。這一規定,與即將於2021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民法典》中的規定是一樣的。
「鄰裡之間為了養寵物那些事兒,矛盾還真不少。上述第二個案例中,被告趙某所需承擔的就是無過錯責任,即原告不需要證明被告趙某具有過錯,被告趙某就算沒有過錯也需要對其家養犬傷人事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最後通過調解結案,被告兒子在原告醫療保險報銷範圍外另支付500元。」唐匯卓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動物的飼養人要加強對其所養動物的看管,認真履行好管理和看護義務,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要妨礙他人生活。
今天,讓我們一起繼續學習民法典!
第四編 人格權
第二章 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
第四編 人格權
第二章 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
第一千零二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嚴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權。
第一千零三條 自然人享有身體權。自然人的身體完整和行動自由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體權。
第一千零四條 自然人享有健康權。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權。
第一千零五條 自然人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受到侵害或者處於其他危難情形的,負有法定救助義務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及時施救。
第一千零六條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權依法自主決定無償捐獻其人體細胞、人體組織、人體器官、遺體。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強迫、欺騙、利誘其捐獻。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據前款規定同意捐獻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也可以訂立遺囑。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的,該自然人死亡後,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決定捐獻,決定捐獻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一千零七條 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人體細胞、人體組織、人體器官、遺體。
違反前款規定的買賣行為無效。
第一千零八條 為研製新藥、醫療器械或者發展新的預防和治療方法,需要進行臨床試驗的,應當依法經相關主管部門批准並經倫理委員會審查同意,向受試者或者受試者的監護人告知試驗目的、用途和可能產生的風險等詳細情況,並經其書面同意。
進行臨床試驗的,不得向受試者收取試驗費用。
第一千零九條 從事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危害人體健康,不得違背倫理道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第一千零一十條 違背他人意願,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採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係等實施性騷擾。
第一千零一十一條 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剝奪、限制他人的行動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未完待續
來源:大慶日報
原標題:《共學民法典(四十三)!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人體細胞、人體組織、人體器官、遺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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