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委和監委,可能大家對於紀委比較熟悉。對於監委,很多人可能都只是聽說過。在對於監委的認識上,存在著很多的誤區。比如說以下的這三個方面,可能是比較普遍存在的。今天,小編就和大家一起去看一看,監委究竟是一個什麼單位?下面的這些認識誤區,你都犯過嗎?
誤區一:監委是政府工作部門。
很多人的思維還在停留在過去,認為監委是政府的工作部門,不過是在原來監察局的名稱上改過來的。事實上,現在的監委和原來的監察局完全不是一回事,原來的監察局確實是政府的一個工作部門。而現在的監委,可是由人大選舉產生的一個國家政治機關,它和一府兩院處在處在同一個序列,而且排名在政府之後,在法院、檢察院之前。監委對於同級政府具有監督權,以前作為政府的部門,只是監督政府下屬的部門,而現在是對於本級的政府都有監督權。所以,它不是政府的工作部門,而是一個國家政治機關。
誤區二:監委是紀委的從屬。
很多人覺得,紀委和監委是在一起辦公的,既然監委不是政府的工作部門,那他應該就是從屬於紀委的。其實也不是,應該說,從單位性質來講,紀委和監委是兩個性質完全不同的單位。紀委是黨內的監督機關,而監委是國家的政治機關。當然,兩者都負責監督工作。為了整合監督的資源,提升監督的力量,加之職能重合,所以紀委監委合併辦公更有利於有關監督工作的開展。監委在機構上和紀委是平行的,他不是紀委的從屬機關,只是同屬於監督機關。所以,兩塊牌子一套人馬合署辦公,有利於形成強大的監督合力。
誤區三:監委的權力比紀委小。
這應該是很多人的想法,畢竟在反腐敗上,紀委的影響力比監委要大很多。但實際上,如果根據有關規定來劃分,監委的權力可能比紀委還要大。為什麼呢?紀委是黨內的監督機關,它管理的是黨內的黨員。當然,由於我們國家共產黨是執政黨,所以多數的領導幹部都是黨員,所以也是紀委的管理對象。但實際上,可能監委的管理對象比紀委更寬泛,只要是行使公權力的人員,不管你是不是黨員,都是監委的監督管理對象,包括村支兩委的人員,因為他們也在行使一定的公權力。
在有關監督手段的使用上,紀委能用的監委幾乎都能用。而很多紀委不能用的監委也能用。比如說對於有關違紀違法的公職人員要移送檢察機關直接進行公訴,那就必須以監委的名義才行,而不能以紀委的名義。紀委和監委合併在一起,才能完全實現對黨內黨外監督的全覆蓋。
關於以上針對監委的三個認識誤區,你知道嗎?你也曾經犯過嗎?歡迎大家留言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