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1月12日消息(記者孫瑩)據中央廣播電視總臺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導,最高人民法院12日對外發布第26批指導性案例,指導性案例具有司法解釋的性質,供各級人民法院審判類似案件時參照。
在這四個案例中,《張那木拉正當防衛案》備受關注,此案一審法院以被告人張那木拉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二審法院宣告張那木拉無罪。改判的關鍵就是對「正當防衛」的認定。
此案來龍去脈到底如何?裁判要旨和指導意義是什麼?
最高法指導性案例顯示,張那木拉和哥哥在天津市打工,2016年3月10日,他在交警隊處理哥哥的交通事故糾紛時,與交警發生爭吵,這時恰巧之前答應他可以跟交警「打招呼」的周某強打來電話,他以為周某強能夠壓制交警,就讓交警直接接聽電話,此舉引起周某強不滿,也引發了一場橫禍。
兩天後的早上8點左右,張那木拉與哥哥在魚塘旁的小屋內閒聊,周某強等4人分別手持砍刀、鐵鍁、鐵錘闖了進來,逕行對張那木拉實施拖拽,並在他轉身向後掙脫時,使用所攜帶的兇器砸砍他的後腦部。當時承辦此案二審的法官路誠分析:「從侵害方人數、所持兇器、打擊部位等情節看,以普通人的認識水平判斷,應當認為不法侵害已經達到現實危害張那木拉的人身安全、危及其生命安全的程度,屬於刑法規定的『行兇』。」
在被攻擊的過程中,張那木拉隨手在茶几上抓起一把尖刀捅刺了陳某的胸部,陳某被捅後退到外屋,隨後倒地。路誠表示:「本案中,張那木拉是在周某強等人突然闖入其私人場所,實施嚴重不法侵害的情況下進行反擊的。張那木拉為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順手從身邊抓起一把平時生活所用刀具捅刺不法侵害人,具有正當性,屬於正當防衛。」
經過廝打,周某強一方有兩人被打落水,張那木拉撥打電話報警並在現場等待。陳某被送往醫院後,因單刃銳器刺破心臟致失血性休剋死亡;周某強左尺骨損傷程度構成輕傷一級。張那木拉頭皮損傷程度構成輕微傷。一審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張那木拉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二審法院改判其無罪。路誠介紹:「本案中,張那木拉的行為雖然造成了一死一傷的後果,但是屬於制止不法侵害的正當防衛行為,依法不負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案例指導處處長石磊分析:「此案明確了對於使用致命性兇器攻擊他人要害部位,嚴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行兇』,可以適用特殊防衛的有關規定。準確把握了正當防衛制度的立法精神。」
此案中還有一細節,陳某倒地後,張那木拉和哥哥繼續與其他三人廝打,並搶下對方的工具。路誠介紹:「監控錄像顯示,陳某倒地後,周某強跑向屋外後仍然揮舞砍刀,此時張那木拉和他哥哥人身安全面臨的危險並沒有完全排除,他在屋外打傷周某強的行為仍然屬於防衛行為。」
石磊進一步分析:「也就是說,對於多人共同實施不法侵害,部分不法侵害人已被制伏,但其他不法侵害人仍在繼續實施侵害的,仍然可以進行防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