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電數量無法確定時的盜竊罪認定

2021-02-25 刑事法律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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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韋柳娜

竊電數量無法確定時的盜竊罪認定

 

  【案情】

   2013年7月25日,廣西南丹某供電企業在對轄區內用電戶進行用電檢查時,發現黎某開辦的加工廠用電異常,經過調查,最終確認該加工廠採用掛外線的方法,使一臺自有設備繞越計量從主線路直接用電。由於竊電時間無法確定,供電企業按照《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零三條之規定,並結合該臺設備功率計算出了其竊電總量9720度,電費總計6638元。因數額較大,供電企業隨即將黎某的竊電行為向公安機關進行了舉報。

  【爭議】

  關於黎某是否構成盜竊罪,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黎某構成盜竊罪。理由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盜竊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的三項的規定:「盜竊的公私財物,包括電力、煤氣、天然氣等。」可知盜竊罪的犯罪對象包括電力。根據《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在供電企業的供電設施上,擅自接線用電的,所竊電量按私接設備額定容量乘以實際使用時間計算確定;竊電時間無法查明時,竊電日數至少以180天計算,每日竊電時間,電力用戶按12小時計算,照明用戶按6小時計算。」可以計算出黎某竊電數量9720度,電費總計6638元。此竊電量是按照電力管理部門的行政規定計算出來的犯罪數額,具有法律效力,可以證明黎某的盜竊事實。根據廣西2013年7月1日開始執行認定盜竊罪數額的新標準,數額較大的起點為1500元的規定,黎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秘密竊取的手段,盜取國家電力9720度,價值人民幣6638元,屬數額較大,應構成盜竊罪。

  第二種意見:黎某不構成盜竊罪。

  【評析】

  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即黎某的行為不構成盜竊罪。

  本案關鍵的問題在於對黎某犯罪數額的認定證據不足。本案中黎某盜竊電力9720度,價值人民幣6638元的數額能否確定,是認定黎某盜竊數額是否較大,能否構成犯罪的關鍵。案件中,9720度的竊電量是在不能確定實際竊電量的情況下,按行政規定推算出來的結果,而推定的事實不具有可靠性,實際上黎某的竊電量可能高也可能低。在低的情況下,可能會低於1500元,即可能達不到構成犯罪的數額要求,所以其結果是不可靠的。

  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刑事證據必須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三者缺一不可,並堅持疑罪從無、罪刑法定原則。刑事證據的客觀性要求刑事證據證明的內容是真實的、確定的。在本案中認定黎某盜竊9720度電雖然具有行政法律依據,但用這種推算方法獲取的數額,顯然不符合刑事證據的客觀真實性要求,無法達到刑事案件所要求的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據標準。並且本案又沒有其他證據予以佐證,故不能認定黎某盜竊數額較大。

  本案中既不能認定黎某多次盜竊,又無法認定盜竊數額達到較大,根據疑罪從無、罪刑法定原則,不能認定黎某構成盜竊罪。但鑑於黎某在客觀上實施了盜竊國家電力資源的行為,電力管理部門應按照《供電營業規則》的規定對其處以相應的行政處罰。

  對於竊電時間難以查明的,竊電量能否按推算方法確定,這一問題,筆者認為如果竊電時間無法查明的,依照《供電營業規則》用推算的方法來確定竊電量,可能導致計算竊電量較大而構成犯罪,這與刑法中「疑罪從無」的精神不相一致。用推算方法認定的數額,不能保障數據的真實、可靠、客觀。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中,並未明確規定竊電量的推算,竊電量的認定亦不能比照適用該解釋。另一方面,使用推算的方法認定竊電量,極有可能使竊電者的一般違法行為被推算為犯罪行為來追究法律責任,會給執法者留下隨意性的空間。 

  (作者單位:廣西南丹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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