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相聚小酌數杯,酒後彼此攙扶本無不當,可誰承想,攙扶過程中卻摔倒受傷,昔日好友對簿公堂。近日,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對此案審理後,認定攙扶者無錯,無須對此事擔責。
2016年6月27日,在朋友的邀請下,董某和翟某在某飯店吃飯,其間把酒言歡。酒後,兩人一起離開,從出飯店門開始,翟某就一直攙扶著董某,董某隨後想要掙脫,不料直接摔倒在地,翟某亦倒地且身體壓在董某身上,正好砸中董某頭部,致使董某當場暈厥。
翟某撥打急救電話後,董某被送至醫院搶救,診斷結果為左右側硬膜下血腫、腦挫裂傷、左額頂骨骨折等13項症狀。醫生建議繼續住院治療,需二次入院進行顱骨修復手術,費用約3萬元。但因董某無力承擔高額治療費用,不得不出院回家自行恢復。
董某稱,由於治療不徹底,且缺少必要的治療藥物,自己留下了癲癇的後遺症,並由此喪失了勞動能力。而翟某僅在董某入院當天支付了3萬元醫藥費,至今分文未付,董某為此訴至法院,要求翟某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27.1萬餘元。
對此,翟某辯稱,董某在診斷證明中記載的症狀與其腦部受傷沒有關係,他對董某治療費用的數額亦存在異議。翟某說,董某受傷屬於其自身過錯,他向董某給付3萬餘元的醫藥費是出於感情考慮,不應由其賠償損失並承擔後續費用。
庭審期間,董某自認平時在家有飲酒習慣,且酒量在半斤白酒左右。事發當日,翟某與董某等4人同飲一瓶1斤裝的白酒,董某未提交證據證明席間翟某存在故意勸酒導致其過量飲酒的情形。
海澱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據常理推斷,董某當日的飲酒量並未超過其可承受的範圍,翟某對於董某的飲酒行為並不存在過錯。董某與翟某相互攙扶屬於共同飲酒者之間的相互照顧,雖然董某主張由於翟某摔倒後壓在其身上導致其傷勢嚴重,但從法院依據雙方當事人申請調取的監控視頻顯示,翟某對於董某摔倒並不存在過失或故意,攙扶行為本身亦不構成侵權行為,故翟某攙扶董某的行為並不存在過錯。
法院認為,翟某在董某受傷後,立即聯繫就醫、墊付醫療費用並陪護,已經履行了作為共同飲酒者相互照顧的義務,其所墊付的32000元醫藥費亦是出於道義作為共同飲酒者的補償。本案中,翟某並未實施可能導致董某受傷的侵權行為,其對於董某飲酒的行為亦不存在主觀過錯,且在董某飲酒後其已盡到了必要、合理的照顧義務,翟某不應對董某的受傷承擔侵權責任。
據此,法院綜合案情後,判決駁回了董某的相關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