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違反交規被開罰單不可怕,只要你能證明警察是傻叉就能免罰

2021-02-24 洛杉磯華人圈

聲明一點啊,我不是慫恿大家違反交通規則。這篇攻略只是教大家如何在拿了罰單以後,如何儘量減少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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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美國警察在好萊塢大片裡威猛無比,但我印象中,大部分的他們,實際是膽子很小,遇到壞人各種叫援兵,各種打不準,但是碰到不小心違規的民眾(甚至是設陷阱),一逮一個準的一群人。因此,我愛和他們鬥,讓他們也看看我們的顏色。

總的來說,有三種套路:「用科學證明你沒錯」,「證明警察是傻叉」,以及「碰運氣」。當然,聲明一點啊,我不是慫恿大家違反交通規則。這篇攻略只是教大家如何在拿了罰單以後,如何儘量減少損失。


具體到方式方法上,有以下幾種:

寫 Written Declaration。一般被認為是成功率最高的方法。

上庭,碰運氣+減少損失。如果你不能上駕校消點,可以上庭向法官求情;法庭上還有機會砍價;另外如果警察恰好沒去或者沒有留比較詳細的記錄,你也許一分錢不用罰。

上庭,證明警察是傻叉。這個是我常用的方法,需要一些辯論技巧,但實際上把套路摸清楚了可以套用在各種案子裡。

請專門的公司代為上庭處理。我只用過一次,在外地拿罰單的時候尤其有用。

下面我會詳說。

流程掃盲

先以加州為例,介紹一下拿到罰單以後,會發生什麼

1. 警察當即會給你開一張罰單,大約長這樣(加州的罰單上沒有罰金金額,數額會在之後正式收到的Traffic Notice to Appear 裡)。


裡面最重要的一條是 Code & Section,即你犯了什麼事。例如 VC 22450(a) 就是 Stop Sign 未停。

如果 Correctable Violation 是勾上的,就意味著,在罰單到期前你證明你改過來了,就能把罰金退給你的(除了會收一筆很小的 Dismissal Fee,好像$25)。比較常見的包括:車燈壞了、駕駛座車床貼的膜太暗、車子的 Registration 過期、駕照過期、保險證明忘帶等等。之後你只需要找到有法律效力的人籤署一個 Certificate of Correction (Registration 或駕照過期去 DMV,車燈壞了去警察局找警察籤,保險沒帶給 Court Clerk 看),然後在罰單的 Deadline 之前去法庭交 Certificate of Correction 就好了(有些法庭接受郵寄的,你可以打電話去問問)。

Infraction 和 Misdemeanor 的區別是,Infraction 是『違規』,例如超速,闖紅燈等。Misdemeanor 則已經是『輕罪』了,例如無照駕駛,酒駕等。Infraction 可以選擇不上庭(交罰金了事),Misdemeanor 則必須要上庭,嚴重的還有可能面臨吊銷駕照或牢獄之災。

這張單子別弄丟了,因為如果 Traffic Notice to Appear 寄丟了,可以用這張單子上的號碼去這個網站查詢和繳納罰單。

2. 幾周後你會收到正式的 Traffic Notice to Appear。這張紙上有幾個重要信息:

You Must Respond to The Court on Or before: 不管你是要付錢 (Plead Guilty)、上庭 (Contest),還是 Written Declaration,你必須要在這個時間之前回應。

回應的方法一般也在 Notice 背面,無外乎是網站、寫信或電話,網站肯定是最方便的。

無論是上庭還是不上庭,都先把罰金交了,之後如果上庭贏了官司,會退給你。

3. 如果你 Plead Guilty,那麼最簡單的方法就是在線支付罰單。

如果需要上駕校消點,也可以在這裡繳費。

關於上駕校的本篇就不詳說了。簡單講就是如果一個罰單是 Moving Ticket(即開車時被抓的),就會記點,漲保險 - 所以一定要想辦法消掉。18個月內第一次被抓,不是 Misdemenor,不是酒駕,一般是可以上線上駕校消點的(系統裡會直接給你這個選項)。

如果系統裡沒有上駕校消點的選項(Not eligible for traffic school),我的建議還是上庭或者寫 Written Declaration 吧。上庭一般最起碼能求法官讓你可以上駕校消點。

4. 如果你選擇 Contest in Person,即上庭,

你需要預約法庭的時間。

但是請注意,第一次上庭並不是直接和警察對質,而只是讓你去法庭 Plead Guilty 或者 Plead Not Guilty。感覺這是給我們設的坎,上兩次庭對於我們中的很多人來說是很大的時間浪費。但是竇娥是不會在乎伸冤的次數的。

在第一次上庭 Plead Guilty 即可求法官讓你上駕校消點了,很多人會在這個時候選擇認罪,錢照罰,但可以上駕校,保險不用漲了。

如果繼續選擇 Plead Not Guilty,即不認罪,則要再選個日子上庭。那個才是真正的和警察 PK 的日子。

5. 如果你選擇 Written Declaration,

你首先需要在你的 Traffic Notice to Appear 上找到你的法庭的地址。

先交錢,如果判定你無罪,會退給你。你需要在交錢後的30天內提交 Request for Trial by Written Declaration (TR-205)。

填表(後面會詳細解釋)

你可以郵寄你的 Written Declaration,也可以親自送過去。

等待結果。

Written Declaration

這一招是我老同事教我的,他是 FedEx 的銷售,人在LA,客戶主要在 Las Vegas,一年要跑上百次15號公路(躲在路邊抓超速的警察很多),所以也經常吃罰單。他用這招幾乎每次都可以奏效。

Written Declaration 理論上來說,和上庭的功能是一樣的,就是你通過書面的方式向法庭證明你無罪(這樣你就不用上庭去辯論了,其實對於在外地領的罰單也可以這麼幹)。不過,Written Declaration 卻是成功率最高的方法,原因如下:

法院收到你的 Request for Trial by Written Declaration (form TR-205) 後,會給抓你的警察發一個通知,和一個有點複雜的表格,叫 Officer's Declaration (其實就是讓他用書面的形式和你辯論),並給警察一個較短的回覆期限。要知道上庭對於他們來說很簡單,但是書面回覆你的 Written Delaration 則要花不少時間。

如果警察恰好忘了回復,或者是他嫌麻煩(同樣的時間他可能還不如再出去逮幾個超速的呢),又或者是他覺得你非善茬,直接就放棄了,你就直接贏了。

如果你的 Written Declaration 裡面有各種複雜的數學或物理計算,警察直接就暈了,很可能不知道該回應你(事實證明他們的物理都學得不太好)。

就算他有空回,法院判你有罪,你還是可以申請再次上庭(trial de novo),到時候他還是要和你對質一次。

Written Declaration 該如何填

你需要填寫或準備幾個東西:

TR-205:Request for Trial by Written Declaration。在這個表裡面你需要填入法院的地址,罰單金額,已交罰單金額,勾選證據 (Evidence) 類型,例如照片,病歷,圖表等,以及最重要的 Statement of Facts (就是關於事實的描述)。

一個貼了郵票的回寄信封。

MC030 或是 MC 031,用來記錄你的證詞。

圖片或者表格之類的證據。

如何填 Written Declaration 容易把警察繞暈

當然是多用數學公式或者物理公式(有時候即便算錯了也沒關係,就掰吧),然後儘量的把事情描述得複雜,增加幹擾警察的點。這裡舉我一個哥們喬治超速(在限速25MPH 的路上開41MPH 被抓)的例子。以下是他寫的內容。其中加粗的部分是他的辯詞,主要的辯論邏輯是:

他在 Whitewell Rd 被一個警察抓到超速,在 Prarie Smoke Rd 被另一個警察開了罰單,而他不是這條路上唯一的車,所以他認為警察應該提供證據證明沒有抓錯人。

他說自己確實超速了(35MPH),但是路上的25MPH 的限速標牌非常不明顯。而且因為這條路非居民區內,按照常識限速一般是35MPH 甚至更高(其實我個人認為提這點有點風險,因為一旦警察有回應,法官很可能還是因為他的事實過失而保留原判)。

他認為警察測他的速度時和他是呈一個角度的,所以他們測的速度是三角形的一個斜邊,應該分解到三角形的長邊上,速度應該只有35MPH 左右。其實這很扯,懂幾何的都知道,如果按他的邏輯,他的實際速度應該要比41MPH 更快。然並卵,警察一看這個公式就暈了,最後的結果當然也是他贏了。

Picture A:



A. Place where 2 officers standing at road side measuring the speed.

B. The police car come from here and stopped me

C. Place where I stopped

Diagram B



Picture C - Street view of WhiteWell Road



Picture D - Street view of 68th Street. Near Sumner Ave


Pursuant to California Vehicle Code (CVC) 40902, I respectfully submit this Trial By Written Declaration to the Court. I plead Not Guilty to the charge of CVC 22350.

As required, I have already paid the $377.00 dollars bail payment by mailed check. The Court have already receive my bail check and deposit at November 15, 2013 based on my bank statement.

The facts are as follows:

On September 4, 2013 while driving my Red Volvo XC60 heading northbound on Whitewell Rd., I was stopped by an officer. I pulled over in roadside at Prairie Smoke Rd.

The officer asserts that I was in violation of Traffic Codes 22350.

Traffic Code 22350 reads:

[22350. No person shall drive a vehicle upon a highway at a speed greater than is reasonable or prudent having due regard for weather, visibility, the traffic on, and the surface and width of, the highway, and in no event at a speed which endangers the safety of persons or property.]

While I could understand the reasons the officer pulled me over, But since the police who measured my speed and the police who pulled me over are different police, Considering there’re cars before and after my car, I have reason to ask police to provide the evidence proving they have pulled over the right car. (see Picture A)

The speed limit of Whitewell Rd. is 25MPH, I agree that I did not notice the speed limit sign and thought the speed limit of this road was 35MPH. And I have reason to explain why.

The speed limit sign for northbound Whitewell Rd., near intersection with Schleisman Rd. was placed in a place where very near the intersection (see diagram B), For a car right turn from Schleisman Rd., It is really hard to see the sign. (When the car turned to the WhiteWell Rd completely, the sign have already been passed.)

The Whitewell Road, is a road splitting two community, not a road in community. Picture C shows how this road looks like. It might be incorrect, but most road like this have a speed limit more than 25MPH. Such as Picture D shows, intersection of 68th St. and Sumner Ave. which also located in City of Eastvale.

The last question for my charge is my speed. When I was pulled over, the officer told me my speed was 41MPH, Which I am pretty sure was measured by officers standing at Point A in Picture A. But refer to the triangle showing in diagram B. The officers is not standing in the WhiteWell Rd, Meaning what they measuring is not the actual speed of my car in WhiteWell Rd, But the speed shown in diagram B as the triangle's hypotenuse. This means the speed they measured have to be adjusted. My calculation shows the actual speed of my car in WhiteWell Rd will be about 35-36 MPH after adjustment.

In conclusion, I agree I did not notice the speed limit sign in WhiteWell Rd. But consider the possible mis-communication between polices, and mis-placed speed limit sign in the road, and also the possible adjustment of speed measuring, I plead Not Guilty to the charge and wish you agree with my declaration.

If the court finds me guilty, I request a Trial de Novo, and an option to attend traffic school level one and have the fine reduced. In addition, please send me the 「Decision and Notice of Decision」 (TR-215) by mail.

I declare under penalty of perjury under the laws of the State of California that the foregoing is true and correct.


除了喬治的算法以外,另一個容易唬住警察的算法是用從『起始位置』、『汽車出廠的最快加速度』、『起始位置到被抓位置的距離』去推算到達『被抓位置』的時候,車速不可能超過某個值。估計警察也是看一次暈一次,更別說他可能還需要去翻這個車的技術參數了。

上庭,碰運氣+減少損失

先講一下上庭對質的流程。

一般法院會安排多個警察,和更多個被他們抓,又選擇上訴的人在同一天上庭。

大家都入座以後,會點名。然後會有人來『威脅』一次,你們認罪啊,還可以讓你們上駕校消點,之後可能就沒機會了。(實際後面還會給機會)。這個時候會有人退縮。

警官(還不是法官)出來說一堆規則,可能會提前通知哪個警察沒到,他抓的人都可以走了,罰單取消。這時候會有些被確定出席的警察抓的人退縮。(其實不用,因為後面還有轉機)。

法官出來,說一堆話,然後上訴者開始和警察對質(我記得好像是按上訴者名字的首字母排序的,所以每次我都排到很後面)。進行到一定程度的時候,大部分人都敗訴了,這時候又有警官出來『威脅』一次,接著又會有人退縮。(其實還是可以繼續堅持)。

輪到你的時候,警察會先陳述你的『罪狀』,如果他恰好沒有記錄的很詳細,沒法詳細說出當天的狀況,他會說,對不起,我記錄不完整。你就贏了。(所以我要你堅持嘛)

他說完後輪到你問他問題。如果你不想吵下去了,也可以直接向法官請求減少罰金以及上駕校消點。

有以下幾種情況,推薦你去上庭碰碰運氣

需要求法官讓你上駕校消點。

即便你沒有信心打贏官司,如果你有空,還是可以去上庭,因為如果警察未到,你就贏了。忙人就不建議賭運氣了,划不來。

因為法院一般會合理安排警察的時間,讓他一次上庭對多個被他抓的人,所以警察一般不會故意不到,除非正好有急事。因此別信有些人給你的錯誤信息,說多 reschedule 幾次警察就懶得去了。別傻了。

如果你運氣好,警察記錄不完整,你也直接贏了。

還有一種情況,是你被攝像頭抓住了,會有一個警官把你叫出去,給你看一段視頻證據。你可以向他求情,讓他給你開一個更小的罪名及價格,然後你自動放棄申訴。(這個最早是給卡車司機用的,因為卡車司機一旦被記點,對職業影響很大,於是他們便『很人性化』的給卡車司機提供這樣的選項。)


上庭,證明警察是傻叉

上庭的時候,有一個禁忌:千萬別用『雖然我是違規了,但是如何如何』這樣的邏輯。法官可能同情你,但還是會狠狠地罰你。我親眼見過一個小姑娘痛哭流涕,說『這是我人生第一張罰單,覺得受了侮辱,我自認為非常守規矩,那天車流的平均速度超了20MPH,而我只超了10MPH,警察卻抓我不抓其他人』,法官說『非常遺憾,但你的確超速了,所以還得罰你』。

所以,要麼你證明,你沒有錯,例如用各種數學物理把他繞暈(但是如果這樣,不如直接用前面提到的 Written Declaration,所以這裡不多說);要麼你證明警察是傻叉,根本沒有正確地判斷對錯的能力。只要你成功地證明了,你就贏了。

另外提一點小經驗,雖然上庭是可以找翻譯的,但是根據我的經驗,那些翻譯的專業能力不是很強,所以如果可以的話,還是自己吵來得更高效。

說得容易,怎麼執行呢?我講一下我的套路,就是:先預設一個證明他判斷失能的點(例如他沒有能力判斷你的速度),提一些幹擾性的問題誤導他,讓他不耐煩和失去邏輯主線,然後給他下個套,問一個會讓他武斷給出結論的問題,最後告訴法官他的答案是錯誤的,證明他沒有能力做判斷。你就勝券在握了。

這一招已經在我身上,和好幾個朋友身上奏效。

下面舉兩個真實的例子:

我一個叫M的兄弟被攝像頭拍到紅燈右轉的例子

M:我研究過很多材料,發現攝像頭拍照能作證據的前提是,攝像頭的 FPS 值(每秒的幀數)夠高。否則你們拍的影片連續性不夠,不能證明我沒有停下來。根據我的計算,攝像頭的 FPS 值要1,000才可以做證據,你們的攝像頭肯定沒有這麼牛。(下套,大於20的就已經是很好的攝像頭了)

警察:我們的攝像頭肯定符合標準。

M:你確定能達到嗎?

警察:我確定。

M:法官,世界上幾乎找不到FPS 1,000的攝像頭,說明這位警察缺乏基本的常識,那麼你還能相信他的判斷嗎?

法官:好吧,你可以走了。

我被抓到開車時離前面車距離太近的例子

(這也能開罰單?什麼鬼!)我事先把我的車子停在另一臺車子後面,從四個角度拍了四張照片,然後上庭。

我:那天天氣如何?能見度好不好?你看到我的時候,我們角度如何?那個時候我和前面車距離多少?我速度多少?前面車速度多少?當時中間有沒有車擋住你的視線?你測我速度的時候前面車是什麼速度?那個時候我們呈什麼角度?(搞亂他,同時為他沒有能力判斷我和前車的距離做伏筆)

(他每回答一個,我就輕輕『哼』一聲,他有點煩躁了)

我:我剛才問了那麼多,就是想告訴你一件事,距離是個複雜的東西,它等於原始距離+(前車的速度-我的速度)x間隔時間,你確定你有能力判斷麼?

警察:有,我剛更新了我的雷達測速的執照。

我:你弄錯了,距離比速度複雜多了,我剛才已經講過了。你受過距離判斷的考核嗎?

警察:那我也有(有點不理智了)

我:那你說說這四張圖分別是什麼距離。

(其實我沒有預計警察那麼傻,我本來期待他說,你拍的照片不客觀,我拒絕回答。那樣的話,我就會說,我這是用50毫米的鏡頭拍的,和人眼一個角度,而且兩個車都沒動,你說我不客觀,以那天的複雜情況,你說你客觀?)

警察:你這幾張分別大約是5ft,10ft,15ft,20ft。(其他坐在旁邊的警察已經開始議論)

我:法官,你看,我的車底下做了記號,這明明是一個距離。(其他警察開始笑了)

法官看完:嗯,你用一個有意思的方法證明了警察沒法判斷距離,你可以走了。

請專門的公司代為上庭處理

我在 Las Vegas 用過這樣的公司,是當地的朋友推薦給我的。我在那邊吃了一張超速的罰單,然後朋友說你可以找這樣的公司幫你。

根據我的了解,這樣的公司類似於律師事務所,他們會收你$50左右,然後讓他們的律師代理你出庭,他們並不保證什麼,但是通常可以幫你減掉一部分費用甚至完全免費,而且不會被計點(我在 Vegas 的那次,也不用上駕校,就把點消掉了)。最後的費用還是得你自己交給法庭,相當透明。

我那張超速的罰單本來$200多,最後被減到不到$100。雖然看起來只省了不到$100,但是省去了上駕校消點的煩惱,還不用自己上庭,其實還是很划算。

我估計別的城市也有,在 Google 裡面搜「Traffic Ticket Attorney」就能找到。

作者:基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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