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墜物
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
因高空拋物、墜物行為
具有高度危險性
極易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
10月15日,陳先生來到澳門路辦事,正當他將車停放在路邊時,突然從天上掉下來一個鐵架子,砸到了他右邊肩膀,造成其右肩胛骨紅腫出血。
接到陳先生的報警求助後,鼓樓分局安泰派出所民警立即趕到現場,因為陳先生沒有目擊到鐵架子是從哪層掉下來的,民警開展了摸排走訪工作。在走訪過程中,民警發現某棟8層正在進行裝修工作。民警對比了遺落在現場的施工材料,發現砸傷陳先生的鐵架與現場切割過後的不鏽鋼窗框痕跡吻合,確認就是8樓掉下的鐵窗砸傷了陳先生。但詢問施工工人後,他們表示是按照施工方案正常拆卸不鏽鋼鐵窗,並不知道有東西掉下去了。民警對他們的粗心行為進行了批評,並要求他們聯繫裝修公司和戶主到場進行賠償調解。
最終,在多部門的協作下,陳先生獲賠8000元。
近年高空拋物、墜物行為
屢見不鮮
因高空拋物、墜物而引發的悲劇
已不是少數
雞蛋、易拉罐等看起來不起眼的小東西,從高空落下,會帶來難以想像的破壞力。更麻煩的是,高空拋物很難躲避,畢竟大多數人不可能時刻仰著頭走路,並且最先受到衝擊的很可能是重要的頭頸部。
巨大的外力還可能造成頸椎甚至脊髓損傷,進而傷害到呼吸中樞等部位,導致傷者快速死亡。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這部被稱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的法典,其中就有一項關於高空拋物行為的解釋。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這一規定意味著,高空拋物、墜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如果不能明確責任人,那麼該樓業主都有可能要被追償責任。該責任承擔原則為推定過錯責任原則。該規定為受害人提供了「兜底」保障,同時為補償人進一步追償提供了法律依據。
需要強調的是,對於高空拋物的調查方,民法典明確:由公安等機關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通過專業的調查,把板子精準地打在責任人的身上。
在發生被高空墜物砸傷的情況時,當事人要第一時間報警求助,便於警方及時固定證據,判斷偵查方向。群眾在日常生活中,儘量避免離拆遷、裝修等樓房過近,處在墜物「攻擊」範圍內時,不要只顧著低頭玩手機或聊天,最好先抬頭查看,然後迅速通過。同時大風暴雨是墜物的高發時段,此段時間內更要加以防範。
父母在家時要防止兒童因為好玩、好奇,作為大人也切勿因惡作劇或者其他原因,將家中的物品拋到樓下,砸傷他人!
高空拋物之殤,我們誰也承受不起!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從自身做起同時教育好身邊親人切勿高空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