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某小區擁有一套430多平方米的房屋,該房屋被納入了徵收範圍。然而,在未籤訂補償安置協議的情況下,街道辦牽頭組織居委會、安保、衛生等部門協助搬家,後又在凌晨6-7點將李某的房屋強拆了,對此,李某該如何維權?今天,京平律師和大家一起看看這個案件。
李某是濟南市某小區的居民,在小區裡擁有面積為434.16平方米的房屋一套。因區開發項目建設,徵收方決定對李某所在小區的部分集體土地進行徵收。
2019年10月17日,街道辦向社區居委會作出《限期交出土地決定書》,要求該社區居委會20日內向其交付包含涉案房屋所在土地在內的集體土地,否則將申請強制執行。李某因補償不合理一直未與徵收方籤訂相關補償協議,也未領取補償款。
2019年11月26日凌晨6-7點,街道辦組織工作人員強制拆除了李某的涉案房屋。李某認為,徵收方強制拆除其房屋的行為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且未先對李某進行安置補償,其強拆行為明顯違法。故在律師的幫助下,李某將徵收方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確認徵收方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違法。
徵收方辯稱,因包括李某在內的少部分居民拒不搬遷,影響片區開發,為維護公共利益,在已經作出補償決定、預留安置房的情況下,街道辦牽頭組織居委會、安保、衛生等部門對李某實施了協助搬家。
法院認為,國家因建設需要可以徵收土地並依法對被徵收人予以補償,被徵收人違反相關規定進行阻撓的,應當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當事人交出土地,對拒不交出土地的,應當進行催告,催告期滿後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徵收方對涉案房屋實施強制拆除時應當履行上述法定程序,但徵收方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實施拆除行為符合上述法律規定,顯屬違法。最終,法院判決確認徵收方對李某房屋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違法。
對於該案,京平律師認為,本案中,徵收方以公共利益為由,直接實施了拆除李某房屋的行為,而沒有依法履行催告義務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故法院判決確認徵收方強拆行為違法並無不當。
該律師指出,公共利益並不是違法強拆的「擋箭牌」,也不是違反法定程序進行強遷的理由。該案中徵收方還稱是「協助搬家」,無論什麼樣的辯解,只要是違反法律法規,損害被徵收人利益的行為,大家都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來爭取自己合法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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