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築可以強拆。違章建築查報人員遇有違反建築法規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情事時,應立即報告主管建築機關處理,並執行主管建築機關指定辦理之事項主管建築機關因查報、檢舉或其他情事知有違章建築情事而在施工中者,應立即勒令停工。
違章建築查報及拆除人員,於執行職務時,應佩帶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識別證;拆除人員並應攜帶拆除文件。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接到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報告之日起五日內實施勘查,認定必須拆除者,應即拆除之。認定尚未構成拆除要件者,通知違建人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依建築法第三十條之規定補行申請執照。違建人之申請執照不合規定或逾期未補辦申領執照手續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拆除之。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45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條件予以核實。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違章建築可以強拆,但是也要遵循一定的規定,具體規定如下:
根據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相關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在城市、鎮規劃區進行工程建設,須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未取得建設功臣規劃許可證,依法應受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責成相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的決定。
即使強制拆除違法建築,政府也要嚴格遵循《行政強制法》的程序性規定,拆除之前應當先通知相對人自行拆除,在當地張貼公告且不得在夜間拆除。
強拆,是強制執行拆除的簡稱。強制執行一般都是由作出該決定的機關,是法律賦予執行機關的權力。只有在我們不服拆遷決定的時候,才會出來發揮其作用。下面舉例說明哪些屬於違法建築,可以進行強制拆除的。
1、非法佔用耕地。我國保護耕地的決心是強大的,耕地是保障基本民生的基礎硬體。因此耕地是不允許任何人破壞的,在耕地上建設房屋、構築物等都是屬於違法建築,行政機關有權要求其恢復原狀,限期不恢復就會強制拆除。
2、未批先建的房屋或者其它構築物。沒有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單位,擅自施工,行政機關有權要求其立即停工,恢復原狀,沒有恢復的可以強制拆除。
3、沒有規劃許可證就開始建設房屋或者其它構築物的。無論是鄉鎮還是城區,所有的房屋的建設都需要經過規劃審批手續的,特別是在城鄉環境治理下的當今,沒有規劃許可就是屬於違法建築,可以強拆。
4、被列入為危房的,不及時拆除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在限期內沒有拆除的可以強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