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至2019年4月期間,
張某有、馮某立等六名被告人
明知所銷售的
「好得快純中藥鼻炎丸」、
「參茸補腎丸」等系假藥,
仍製作宣傳貼重新包裝,
通過微信發朋友圈進行宣傳、銷售。
其所售假藥仍有在市場上繼續流通或被使用的風險,嚴重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認為被告人張某有、馮某立等六名被告人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明知是假藥而進行銷售,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藥罪,公訴機關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符合法律規定,六被告人的行為侵害了眾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承擔民事責任。
提出在省級新聞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支付消費者購買假藥價格三倍的賠償金的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2020年4月28日,洮南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有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至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不等的刑罰,同時責令六名被告人分別支付三倍賠償金、在省級新聞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藥品安全是最基礎、
最重要的民生問題,
關係著千家萬戶的
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直接影響著
人民群眾的獲得感、
幸福感、安全感。
在藥品消費糾紛中,
消費者可依法提起民事訴訟,
主張消除危險、賠償損失、
賠禮道歉、三倍懲罰性賠償等訴訟請求。
「因產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生產者、銷售者承擔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綜上,
在日常生活中,
消費者應注重運用法律的武器,
勇敢地對假藥說「不」。
在藥品消費侵權事件時有發生的當下,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害。檢察機關在無相關社會組織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可依法提起公益訴訟,讓生產、銷售假藥的違法行為人不僅要承擔刑事責任,還要承擔消除危險、賠禮道歉、懲罰性賠償等民事責任。來源:白城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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