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今年33歲,2016年5月16日因涉嫌生產、銷售假藥罪被吳堡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審。今年3月13日被吳堡縣人民法院逮捕,現羈押於綏德縣看守所。
2016年2月份以來,白某在沒有《藥品生產許可證》和《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為了牟取利益,用土槿皮、苦參、黃柏、氯化鈉注射液等,在家中自行配置並包裝成袋裝「腳氣粉」和瓶裝「偏方腳氣靈」、「腳氣一噴」等藥品,粘貼上自己編制、列印的標籤,稱能夠以治療腳臭、腳汗、蛻皮、起泡、腳廯,通過微信朋友圈和粘貼廣告紙的形式進行宣傳,先後以每瓶十元的價格向多人銷售。
2016年5月5日,經榆林市食品藥品監督局認定,以上藥品為假藥。據此,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應當以生產、銷售假藥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故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白某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律法規,生產、銷售假藥,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白某認罪態度較好,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宣告緩刑。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判決白某犯生產、銷售假藥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宣告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禁止被告人白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藥品生產、銷售。扣押在案的假藥予以沒收。
點評: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在無任何經營手續的情況下,經營藥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銷售假藥罪。
華商報記者 祁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