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杏林苑.醫生社群綜合整理於澎湃新聞、南大港普法
近日,山東濟南聊城中醫孫桂傑在援鄂返回山東後由於非法行醫被當地衛健委罰款,引得網上對衛健委一片罵名。
事件經過
孫桂傑於2月8日自願馳援武漢參加抗疫,孫桂傑當時得知武漢疫情的消息後,自駕前去疫情一線支援。
2月9日到達武漢報到後,孫桂傑與其所在的慈善中醫之家」醫療隊直接參與武漢市武昌區第七人民醫院六病區的診療,六病區患者穩定後,孫桂傑在武昌區中南辦事處工作六天,參與救治冠毒確診患者、疑似、密接150人左右。後又被調到青山區第九人民醫院直接參與救治冠毒確診患者400人左右。
此前慈善中醫之家的純中醫療法被武漢晚報報導,並受到了武漢市武昌區組織的授權!
但是孫桂傑回家後因非法行醫被罰款3萬多元(孫桂傑參與救治550人,罰款3萬元。他每救治一個病人,要付出55.55元代價。),目前其已繳納罰款。槐蔭區衛健局表示,孫並非由局裡派往。
孫桂傑出版了一本書,自稱學員在三天內能記住上百個穴位,因此將這本書稱為傻瓜療法!但是沒有行醫資格一切都不合法,也是對病人不負責任的表現!
非法行醫就相當於無證駕駛,理性看待吧,別因為她去抗擊疫情了就傾向她。也別說民間中醫比科班出身厲害啥的,你自己私下練車練的再厲害,你沒證上道也不行,這是法律,這也是對其他人負責!
所以一碼歸一碼,援鄂是援鄂,非法行醫是非法行醫?不能混為一談,援鄂之後要給予獎勵,可以作為晉升的參考,但不能作為違法犯罪的擋箭牌,也不能作為提出過分要求的籌碼。
反對當地衛健委處罰決定的
@創新中醫:我想到,馳援武漢新冠肺炎的醫生護士回家時,武漢人的送別,家鄉人的隆重迎接,國家的表彰,而孫桂傑確有罪罰款?天理何在?醫院接受就是批准。有證醫生在異地醫療機構行醫是法律準許的。
@蒙奇奇奇奇奇rose:有問題一開始你就別讓人參與救治 現在救治完了 說人不行了
@Oo陳家老么oO :怎麼能讓中醫合理合法?用西醫的藥理標準來約束規範中醫,正常人能幹出來?
@小空調Gentleman:祝槐蔭區衛健局!財源廣進,日進鬥金!升官發財,入土為安!!!
@愛吃酸的芭比哥o:山東就是牛逼,舔洋人,辱國人,方方面面做的沒有毛病,天天吹什麼身高1.80以上還能喝酒,真垃圾
@黃璐超LoveUu :那麼請問一下有人在路上不行了有人施救是不是也是非法行醫?
@牛文經濟學:如果以後打仗了,咱們老百姓還不能撿戰場上掉落的搶還擊了。因為回來以後會判你非法使用槍枝。
支持當地衛健委處罰決定的
你也太天真了吧,這也就是沒出事,出了事誰負責,再說,收學員不收費?哪來的將功補過想要反駁,你要徹底把他了解透徹,別單純的黑,不然好幼稚。有道理哈,以後醫生在外面遇到了病人發病也不能救,因為非法行醫哈哈哈。人家有證,不過證上寫的只能在山東行醫有行醫資格也救不了,畢竟在註冊醫院以外的地方實施救治也算非法行醫當年汶川大地震時,曾有位女藏醫到汶川行醫,但她到了災區就先去當地部門登記紀綠才行醫的 🙏其實……我也這麼覺得,終究是非法的……,但是那麼多罵山東的,我也不知道我的想法是不是錯誤非法行醫的處罰是賠償損失,追究刑事責任,處罰標準如下:一、由於非法行醫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具體賠償範圍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二、非法行醫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三、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四、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五、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規定,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為他人進行節育復通手術、假節育手術、終止妊娠手術或者摘取宮內節育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認定非法行醫罪,核心在於認定非法行醫行為,即擅自從事醫療活動的行為的,需要承擔非法行醫賠償。具體包括:1、利用巫術、封建迷信行醫需要承擔非法行醫賠償。2、利用氣功行醫需要承擔非法行醫賠償。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但一般是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即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人。1994年2月26日國務院發布《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24 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醫療執業許可證。不得展開診療活動。」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人開展診療活動,就是非法行醫的行為。本罪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其主要客體是國家對醫療衛生工作的管理制度,次要客體是公共衛生。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行為人對病人傷亡結果存在間接故意的罪過而不是業務過失的罪過。因為,在認識因素上,行為人既對自己缺乏行醫技能和控制病情發展的能力是明知的,又對病人在得不到有效及時治療時會傷殘直至死亡是明知的,所以不是疏忽大意的過失;在意志因素上,對病人的傷殘、死亡採取了漠然視之,聽之任之的放縱態度。非法行醫,是指無醫生執業資格從事診療活動,包括在醫療機構中從事診療活動和擅自開業從事診療活動。有醫生執業資格而未取得開業執照行醫的,不屬本條所稱非法行醫。情節嚴重,一般指非法行醫,屢教不改的;騙取大量錢財的;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等等。「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是指1987年國務院發布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六條所稱的二級醫療事故和三級醫療事故。二級醫療事故指造成就診人嚴重殘疾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三級醫療事故是指造成就診人殘廢或者功能障礙的。1、本罪與醫療事故罪的界限。二者在客觀上都可能造成就診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後果,它們的區別主要在於:(1)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是不具有醫師執業資格的人,而後罪的主體是醫務人員。(2)主觀方面不同。本罪行為人對造成就診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後果所持的心理態度,既可以是過失,也可以是間接故意,而前罪對造成嚴重不良後果所持心理態度只能是過失。(3)客觀方面不同。本罪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身體健康嚴重後果的原因既可以表現為責任過失,也可以是技術過失,而後罪則僅限於責任過失,技術過失不構成犯罪。2、非法行醫致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界限(1)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限於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而後二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2)主觀方面不同。本罪行為人對嚴重不良後果的心理態度是過失和間接故意,而後二罪的主觀方面為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不包括過失。(3)發生場合不同。本罪發生於擅自從事醫療活動過程中,而後二罪發生的場合不限於此。(4)客體不同。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醫療衛生工作的管理制度和公共衛生,而後二罪僅侵犯特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並不侵害國家對醫療衛生工作的管理制度。3、非法行醫致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與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的界限,三罪均造成了人員傷亡的後果,區別在於:(1)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而後二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2)主觀方面不同。本罪行為人對嚴重不良後果所持的心理態度是過失和間接故意,而後二罪的主觀方面是過失,不包括間接故意。非法行醫屬於比較常見的行為,但也要滿足了規定的立案標準後,才能以非法行醫罪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同時,應注意的是,非法行醫時,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造成就診人死亡是適用較重法定刑的情節。
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權請聯繫QQ2437115684刪除
醫伯樂醫考App由醫伯樂和助考之星聯合推出,為醫護人員提供最優質體驗的學習輔導產品,由頂級大學出版社河海大學出版社、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擁有最完整、豐富的產品線:題庫版+押題版+視頻版+密卷版體驗組合!(問題諮詢請加微信:24371156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