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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歷史上曾發生有民眾燒掉美國國旗的事件,但是最後以五比四的比例判無罪,這是真的嗎?」回答是「確有其事」。1989年6月21日最高法院在「德克薩斯州訴詹森案」的判決中,以五比四的多數,判決燒毀國旗的被告格裡高利·詹森勝訴。
最高法院的判決理由是,民眾的言論自由受到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而燒毀國旗屬於言論自由的表達方式之一。儘管判決詹森勝訴的大法官們對褻瀆國旗的行為也很厭惡,但法律就是法律,一切依法判案。
五位大法官之一的安東尼·甘迺迪在判決書的補充意見中特別寫道:事實上我們必須做出自己並不喜歡的決定,因為根據法律和憲法,做出這樣的決定是對的。我們不能因為這樣判決會讓自己反感就不去做,因為這將破壞我們的根本原則。
國家大草坪上插滿國旗(照片:Lipton )
「德克薩斯州訴詹森案」( Texas v. Johnson, 491 U.S. 397)的大致經過是,1984年8月共和黨在德克薩斯州的達拉斯舉行全國大會,為了表達對時任總統裡根推行的政策不滿,身為「革命共產主義青年旅」( Revolutionary Communist Youth Brigade)活躍成員的詹森帶領部分黨員前往市政府抗議,在抗議集會上,詹森及其他成員焚燒了一面國旗,當時就引起民眾的反感。
集會過後,在場的丹尼爾·沃克(Daniel E. Walker)將殘留的國旗碎片收集起來,按軍方禮儀將其埋在自家後院。
焚毀國旗事件發生後,詹森被警方逮捕並被控有罪,判刑入獄一年、罰款2000美元。詹森不服判決,兩次上訴,結果州刑事上訴法院推翻了下級法院的判決,判他無罪,理由是他焚燒國旗的行為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州政府不服州刑事上訴法院的判決,就將案件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結果還是敗訴。
紐約證券交易所懸掛國旗(照片:Urban)
說到詹森這起官司,有必要談談美國人對國旗的感情。美國人是一個熱愛國旗的民族,喜歡在辦公桌上插上一面小國旗、在汽車後窗上貼上國旗招貼、節日時在自己家的門前掛上國旗、正式場合時在胸前別上國旗徽章等。對於國旗的熱愛,充分體現了民眾發自內心對國家的認同感。
但是,也有一些美國人為了反對政府的施政方針,在抗議集會時會以褻瀆甚至燒毀國旗作為極端手段來發洩對政府的不滿,尤其在越戰時期的反戰熱浪中,公眾場合燒毀國旗事件屢見不鮮,引起熱愛國旗的民眾強烈反彈,各州政府相繼制定法律,禁止褻瀆國旗。
但在1989年最高法院的判決中,大法官們根據憲法第一修正案的原則,判決燒毀國旗屬於言論自由的方式之一,而禁止褻瀆國旗的法律則違憲,最高法院的判案一出,各州制定的相關法律也因違憲而失效。
郵票上的國旗(照片:郵政總局)
最高法院的判決公布後,在全美引起廣泛反響,可以說,這是最高法院所判案件中,最引起爭議的案例之一。國會很快採取行動,通過了新的保護國旗法並經老布希總統同意,於1989年10月28日正式生效。
此後,反對新國旗法的民眾,不斷在公開場合焚燒國旗,案件也上訴到最高法院,其中最著名的是「聯邦政府訴艾希曼案」(United States v. Eichman (496 U.S. 310)),結果最高法院再次判決燒毀國旗的行為受到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
對於最高法院的判決,白宮、國會都不能認同,此後,國會多次試圖通過新的法律,禁止褻瀆國旗,但幾次都功敗垂成,沒有成功。直到現在,有關褻瀆國旗與言論自由的爭論,還在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