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31日下午新市鎮某浴室內發生一起非正常死亡事件。該事件發生後,部分網民未經核實,在網絡媒體上大量轉發現場視頻並發表不實言論,造成社會不良影響,擾亂了正常的社會公共秩序,同時也對公民的合法權益造成了侵害。
2月2日,德清公安微信公眾號進行闢謠,隨後人民網、央視網等各大網絡主流媒體核實並澄清事實,但各種不實言論仍甚囂塵上.
公安機關在對事件的相關調查情況進行通報的同時,對網上發布不實言論信息的行為也在第一時間同步開展調查取證。
2月2日下午,違法嫌疑人蔡某(男,25歲,德清縣人)、彭某(男,27歲,德清縣人)因涉嫌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被公安機關依法傳喚調查。經查,蔡某、彭某通過手機微信聊天,獲得了1月31日新市鎮某浴室非正常死亡事件現場的相關視頻。隨後,彭某、蔡某在未經核實的情況下,虛構事實並配以不實言論,發布在個人朋友圈及微信群中,並導致該虛假信息被以截屏、原文轉述形式大量轉發,造成社會不良影響。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違法行為人蔡某、彭某的行為屬於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德清縣公安局依法對彭某、蔡某做出行政拘留七日的處罰決定(已執行)。
圖為兩名違法行為人接受處罰
廣大市民需文明上網,不信謠、不傳謠。微信屬於網上的公共場所,雖然對象是特定的人群,但未經核實,在公共場所傳播謠言、虛假信息,也屬於違法。在主觀意識上能判斷該消息是謠言或是虛假信息,不管原創還是轉發,都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條 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