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修正案賦予檢察機關以軟禁代替警察拘留的權力。
由於GPS手環(一種軟禁形式)可以監視罪犯的行動,罪犯將不再需要因為某些輕微罪行而被拘留在阿聯的牢裡。
阿聯於去年9月頒布了2018年第17號聯邦法律,該法律將引入「電子標籤」,通過實施創新技術,對該國的刑事訴訟程序帶來重大改變。該裝置能夠確定佩戴者的地理位置,從而幫助刑事執法部門追蹤正在接受調查的嫌疑人、正在受審的被告或正在服刑的罪犯。
然而,GPS手環——或者一些法律專業人士所說的軟禁——並不適用於那些兩次犯下同樣罪行的人。
Al Rowaad提倡者的法律顧問Hassan Elhais指出,在某些特定的罪行中允許使用這種替代監禁的辦法,並且受到某些限制。
埃爾海斯說:「這項法律只適用於刑期不到兩年的罪行,而且根據第363條,這項法律不包括強制驅逐出境,因為與毒品有關的案件、性虐待和與榮譽有關的罪行都需要強制驅逐出境。」
在刑事法庭,被警方拘留的被告可以申請軟禁,作為保釋之外的另一種選擇。
如果GPS手環造成任何與健康有關的問題,被告人可以申請拆除。但他必須提交一份官方的醫療報告來支持他的說法,如果他的手鐲被拿走,他將被送回拘留所。
埃爾海斯說,法官有權決定何時或是否應該使用GPS手環。
他說:「例如,法院將考慮那些據稱不再犯同樣罪行的嫌疑犯、那些被認為是他們家庭中唯一養家餬口的人,或者那些有嚴重疾病的人的情況。」
該法律還允許被軟禁的犯人以他們的目的地、旅行理由和返回日期為由,請求離開該國一段時間。這件事要經過起訴和法院的批准,如果它被批准,在國外的時間將不會從嫌疑犯的判決中被減掉。
罪犯在監獄服刑2-5年,刑期已滿一半的,可以依照法律第380條的規定,請求完成剩餘的軟禁刑期。
埃爾海斯說:「這一要求應提交給檢察官,他們將決定罪犯在監禁期間的行為,以及在向法庭提交報告之前,是否會對社區成員或國家安全構成威脅。」
如果法庭批准,檢察官將安排釋放這名罪犯並將其軟禁。如果被拒絕,罪犯可以在六個月後提出申請。
根據新法律,離被軟禁人住所最近的派出所將定期走訪嫌疑人住所,檢查設備,並提交報告。
嫌疑人還被要求隨時向執法機構通報其住所或工作地點的最新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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