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響水縣人民檢察院2020年2月27日發布案件信息,被告人李某涉嫌組織賣淫罪起訴書!
被告人李某,男,1975年生,漢族,初中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江蘇省鹽城市鹽都區,住江蘇省鹽城市鹽都區**鎮**村**組**號。被告人李國勇因犯敲詐勒索罪,於2018年11月19日被江蘇省建湖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組織賣淫罪,於2017年12月16日被響水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3日被該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響水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涉嫌組織賣淫罪,於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1月26日,本案依法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6年10月15日,徐某某(已科刑)從他人處轉租並實際經營位於鹽城市城南新區**路**號的**沐浴休閒中心(以下簡稱「**浴室」)。徐某某與被告人李某、金某某(已科刑)計議,由徐某某提供該浴室內固定包間作為賣淫場所,由金某某負責招募、安排賣淫女從事賣淫活動,並負責記帳、結算嫖資等,被告人李某和金某某分成,徐某某安排收銀人員收取嫖資,嫖客可以支付現金、刷卡,或者使用支付寶、微信付款。
每次嫖資為人民幣150元,金某某和被告人李某分得20元、徐某某分得50元、賣淫女分得80元。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7日間,「**浴室」內共計從事賣淫活動4359餘次,收取嫖資約653850元,其中被告人李國勇分得43590元。
2017年12月7日20時許,鹽城市公安局指定響水縣公安局對「**浴室」進行檢查,現場抓獲耿某某、吉某某、何某某等賣淫人員8名(均已行政處罰),現場扣押人民幣36000餘元(均已被罰沒)。
案發後,被告人李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夥同他人組織他人賣淫,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與他人共同故意實施組織賣淫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條的規定,應當數罪併罰。被告人李某雖不具有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