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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8日,瀋陽市大東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組織賣淫案件,鐵嶺男子小強(化名)因在從事洗浴行業的工作中,組織多人從事賣淫活動被依法懲處。
二三裡資訊獲悉,2020年7月,高某承包位於瀋陽市大東區的瀋陽市碧泉宮餐飲娛樂中心五樓按摩部,組織王某等人進行賣淫活動。
期間,小強受聘為該中心五樓技師部經理,全面負責技師日常管理工作。在犯罪過程中,小強負責人員考勤、記帳、性服務價格培訓等管理事項。
小強於2020年9月24日被公安機關抓獲。
法院認為,小強的行為構成組織賣淫罪,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鄧某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本判決所依照的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二三裡編輯 項雪)轉載請註明愛上鐵嶺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