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男子承包店面,容留賣淫抽取臺費,被判刑。近日,蓮花縣法院審結一起容留賣淫案件,被告人周某、郭某、江某均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三萬元。2018年10月,被告人周某、郭某和江某花費五萬元承包蓮花縣城某足道店面,用於從事賣淫活動。2018年10月-2019年1月,該店通過向賣淫女提供場所,吸引賣淫女上門開展性服務,並從中抽取臺費,謀取非法利益。2019年1月21日,公安機關依法對某足道店面進行查處,當場抓獲正在從事賣淫活動的賣淫女張某、楊某,至案發,被告人周某、郭某、江某抽取臺費四萬五千元。蓮花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周某、郭某、江某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其行為構成容留賣淫罪,依法予以懲處。歸案後,被告人周某、郭某、江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當庭認罪,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郭某、江某作用相當,故不予區分主從犯。三被告人已全部退贓,並上繳國庫,可酌情從輕處罰。三被告人均系初犯,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認罪態度及社會危害性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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