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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訴 書
博檢一部刑訴〔2020〕199號
被告人曲某某,女,1973年9月30日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112231973********,漢族,初中文化,務工人員,住遼寧省瀋陽市于洪區造化裝修城麗景民居(戶籍所在地遼寧省西豐縣西豐鎮公合村勝利組98號遼寧省西豐縣西豐鎮**村**組**號)。因涉嫌容留賣淫罪,於2019年11月14日被博興縣公安局取保候審。本案由博興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曲某某涉嫌容留賣淫罪,於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三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本案於2020年7月28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於2020年10月9日重新移送審查起訴。2019年5月,被告人曲某某夥同張某某(已判決)租賃博興縣興福鎮茂*公司旁的多間平房提供給牟某某、崔某某、李某某等多名婦女進行賣淫活動,並為賣淫婦女做飯、放風,按照四、六的比例與賣淫婦女分成嫖資,從中獲利。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曲某某主動至博興縣公安局投案,歸案後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1.戶籍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刑事判決書等書證;2.證人張立強張某某、牟某某、李某某、崔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曲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鑑定意見;5.辨認筆錄、搜查筆錄;6.微信轉帳記錄等電子數據;7.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等其他證明材料。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曲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本院認為,被告人曲某某容留他人賣淫,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曲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節: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自願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建議判處被告人曲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因為公眾號平臺更改了推送規則,如果不想錯過內容,記得讀完點一下「贊」和「在看」,這樣每次新文章推送才會第一時間出現在你的訂閱列表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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