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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劉某某,曾用名無,綽號**,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07251987********,漢族,初中,戶籍所在地山東省濰坊市昌樂縣,住山東省濰坊市昌樂縣**鎮**村**號,2012年10月11日,因犯故意傷害罪被昌樂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2014年1月16日,因犯搶劫罪、盜竊罪被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五萬五千元;因涉嫌組織賣淫罪,2019年4月2日被昌樂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被昌樂縣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昌樂縣公安局執行逮捕。
被告人蘇某某,曾用名無,綽號無,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07811986********,漢族,初中,戶籍所在地山東省濰坊市青州市,住山東省濰坊市昌樂縣福州商城**單元**室,2013年12月2日,因犯合同詐騙罪被臨朐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40000元;因涉嫌組織賣淫罪,2019年4月1日被昌樂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被昌樂縣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昌樂縣公安局執行逮捕。
本案由昌樂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蘇某某涉嫌組織賣淫罪,於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2019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自2018年臘月起,被告人劉某某、蘇某某合夥在昌樂縣城關街道郭家莊村租賃「白鐵不鏽鋼加工」、「一無名門頭房」、「飛雲足道」、「足浴養生」門頭房,由被告人劉某某招募賣淫女張某某、徐某、沙某某、馬某、孫某某等人,進行統一管理,並組織賣淫女多次向他人賣淫;被告人劉某某、蘇某某負責望風,利用對講機通風報信,並給賣淫女提供食宿等,被告人劉某某、蘇某某從中收取分成。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4.辨認筆錄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蘇某某以招募手段,管理他人賣淫,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昌樂縣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檢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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