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以來,被告人仲昶安、席夫峰糾集被告人倪懷慶、陳敬停、劉照亮等人,利用虛構的山東龍封投資有限公司的名義,與債權人馬龍池、李士界等人籤訂債務委託代理協議書,在臨沂市蘭山區、江蘇省新沂市插手民間債務糾紛、實施非法討債違法犯罪活動,從中牟利。為討要債務,採用威脅、恐嚇等方式,有組織的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形成惡勢力犯罪團夥。
該團夥為了練習成員膽量,在臨沂市蘭山區涑河南街菲芘酒吧隨意辱罵、毆打他人,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2018年4月8日2時許,被告人仲昶安、席夫峰、陳敬停、倪懷慶、劉照亮、郭春雨及於鳳海、劉菌、程新明(三人均在逃)等十人,酒後駕車至臨沂市蘭山區涑河南街菲芘酒吧,被告人倪懷慶在被告人席夫峰、仲昶安的指使下,為給被告人陳敬停和程新明練膽量,無故辱罵從酒吧出來的顧宗濤。雙方發生爭執後約至酒吧後面的停車場。在顧宗濤踢了被告人倪懷慶一腳後,被告人陳敬停、倪懷慶等人採用拳打腳踢方式對顧宗濤進行毆打,其中被告人劉照亮持甩棍對顧宗濤進行毆打,致顧宗濤右側第3腰椎橫突骨折。經法醫鑑定,顧宗濤的損傷構成輕傷二級。案發後顧宗濤在臨沂市蘭山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共住院30天。
另外查明的其他違法行為:2018年4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仲昶安指使被告人席夫峰、倪懷慶等人,駕車至臨沂市蘭山區李官鎮杏花街48號金屬城張廣帥的門頭,以幫他人討債為由,通過言語威脅的方式,向張廣帥索要欠款20 000元。
2018年3月3日,被告人仲昶安、席夫峰糾集倪懷慶、陳敬庭、劉照亮,駕車至江蘇省新沂市新安鎮新南村陸新春家中,以幫馬龍池討債為由,通過言語威脅的方式,向陸新春索要欠款15 000元。後陸新春又陸續轉給席夫峰10 000元。
2018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仲昶安、席夫峰糾集倪懷慶、劉照亮等人,至臨沂市羅莊區盛莊街道王家對河村黃現峰家中,以幫李士界討債為由,向黃現峰索要欠款。後黃現峰交給李士界15 000元,席夫峰從中收取9 000元作為勞務費。
2018年5月至6月間,被告人仲昶安向韓長徵、林靜等人謊稱手中有臨沂恆大華府小區的多套代售房產,可以低價購買,並以收取購房定金為由騙取林靜、韓長徵、王進等人共計247 000元,用於發放員工工資、購買車輛、償還借款等。案發後,仲昶安向林靜退還29 000元。
蘭山法院認為,被告人仲昶安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指使手下員工,無故辱罵他人滋事,致一人輕傷,情節惡劣,其行為分別構成詐騙罪、尋釁滋事罪;被告人席夫峰指使手下員工無故辱罵他人滋事,致一人輕傷,情節惡劣,被告人倪懷慶、陳敬停、劉照亮隨意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傷,席夫峰、倪懷慶、陳敬停、劉照亮的行為均構成尋釁滋事罪。
判決被告人仲昶安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十萬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九個月,並處罰金十萬元。被告人劉照亮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被告人倪懷慶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被告人席夫峰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被告人陳敬停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責令被告人仲昶安退賠被害人共計218 000元。被告人仲昶安、席夫峰、倪懷慶、劉照亮、陳敬停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共計7300元;(已實際履行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