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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間玩鬧致傷引發侵權賠償,離異父母是否共同承擔賠償責任?日前,屈原管理區人民法院訴前調解一起追償權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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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周與小王系同班同學,趁著放暑假,兩人相約一起到附近籃球場打球,因打球動作過大,小周不慎將小王推倒在地,致使小王手臂骨折,住院 15 天,總共花費了 1 萬餘元,費用已全由小周父親承擔。由於小周的父母離異,小周父親獨自帶著小周生活,家裡靠小周父親打零工維持生活,小周父親多次找小周母親商談分擔賠償責任的事情,可是小周的母親都以雙方離婚且每月都有出撫養費為由拒絕承擔賠償責任,無奈之下,小周父親將小周母親訴至法院要求 " 追償 "。..
承辦法官在立案過程中考慮到該案訴訟標的不大且案情簡單,於是先行調解,將小周的父母安排在調解室,小周母親說到與小周的父親已經離婚 5 年,而且每月都有按時交撫養費給小周父親,此次出了事故,是在其不知道的情況下發生的,所以不存在賠償責任一說。承辦法官在了解到小周母親的說法後,詳細跟小周的母親解釋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 158 條規定: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權益的,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如果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的,可以責令未與該子女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擔民事責任。又說道小周父親經濟確實不寬裕,希望多多考慮孩子的感受。在承辦法官的耐心調解下,小周母親表示願意承擔一半的賠償責任,案件順利調解。來源:瀟湘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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