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事在微信群裡發洩不滿
在他人勸解後又發出
「有些人躺著說話不腰疼……品行連×都不如」
結果被起訴至法院
被判在微信群裡道歉!
楊某與李某都是女性,曾同為陝西西安某文化傳媒公司股東,楊某還兼任該公司總經理秘書。兩人共同加入了群名為「××文化項目股東群」,該群系公司為該文化項目所建,成員主要由當地文化傳媒行業經理人及該項目投資人組成。
2017年11月
李某因公事在群內發洩不滿
並用惡劣語言針對公司總經理何某(男性)
楊某作為何某秘書
見狀後對李某進行勸解
並在群裡發出一條
「做人,少記仇,多記好」的連結
隨後,
李某在群內發出
「有的人躺著說話不腰疼,
拿著別人的錢花著,
說些冠冕堂皇的話,
同吃一口飯,同睡一張床,
說話同口氣,品行連×都不如……」
李某沒想到,楊某以李某在微信群內公開誹謗侵害其名譽權為由,將李某起訴至西安市未央區法院,要求李某在微信群內公開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其名譽,並要求李某賠償其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
雖未指明對象
但可認定造成不良影響
近日,未央區法院未央宮法庭開庭審理該案。庭審中,李某辯稱其並未指名道姓針對原告楊某,楊某純屬小題大做,對號入座。
法院審理認為
李某在微信群所發布的言論雖未直接指明對象,但結合信息發出時間段,回應內容及聊天對話人,可以認定李某的言語系針對原告楊某。
李某針對楊某的言語具有侮辱誹謗性質,該微信群內有近50餘名成員,且均為楊某、李某同行業的經理人及熟人,具有特定性,李某的言語具有公開性,一定範圍內對楊某的名譽造成不良影響,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楊某的社會評價,李某的行為構成侵權。
法院最終判令,
被告李某在「××文化項目股東群」公開向原告楊某賠禮道歉。
另外,考慮到微信群的受眾範圍有限,不如微博或網絡論壇受眾面寬泛,對於原告楊某主張精神損失撫慰金部分酌情予以支持100元。
宣判後,原、被告均未上訴。
辦案法官方圓說,《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有哪些呢?《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以上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合併適用」。
「言論自由不是情緒宣洩自由,無論在現實社會或者網絡世界,針對他人或特定群體發布不當言論,如果僭越法律紅線,符合名譽侵權構成要件,將會涉嫌違法。」方圓說,本案中,李某為自己的口無遮攔付出了代價,不但要向楊某公開賠禮道歉丟了面子,還要付出金錢損失,可謂得不償失。
本文選自華商報(hsb88880000)
南都君獲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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