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29日,本人在微信朋友圈對下圖主人公發表了不實言論,造成當事人嚴重困擾。本人深表歉意,並撤回之前不當言論,在此公告3天。」
近日,岱山縣80後女子小於(化名)在朋友圈發文,向岱山女子小珺公開道歉。
小於跟小珺是點頭之交的普通朋友,雖互加了微信,但平時沒什麼交集。
3月29日,小珺在朋友圈驚見小於發了一條信息,說她作風不端,還公開了她的照片、微信號和手機號。
之後,有近10人加小珺微信或打電話騷擾她。
小珺很生氣,打電話讓小於刪掉這條信息並道歉,卻被對方搪塞。
4月1日,小珺一紙訴狀,把小於告上法院,要求其當面賠禮道歉,並在微信朋友圈道歉3天,同時支付5000元的精神撫慰金。
岱山縣法院受理此案後,法官向雙方當事人了解了情況。
原來,小於和小珺只是普通朋友,兩人之前並沒有矛盾。但小於聽信了一些對小珺不利的道聽途說,「義憤填膺」之下,發文罵了小珺。
「微信朋友圈並非法外之地,你這樣做,嚴重侵犯了對方的名譽權,是要負法律責任的。」在法官的釋法明理下,小於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
經法院調解,小於和小珺達成和解協議:小於向小珺當面道歉並在朋友圈公開道歉3天。小珺放棄了精神撫慰金的訴訟請求。
《民法通則》第101條的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可以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可以書面或口頭的方式進行,內容須事先經人民法院審查。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範圍,一般應與侵權所造成不良影響的範圍相當。
公民、法人因名譽權受到侵害要求賠償的,侵權人應賠償侵權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公民並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給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的後果等情況酌定。」
西藏劉旭律師認為,對於名譽權侵權,首先從民事責任上來說,可以要求對方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以及賠償精神損失等;其次從行政責任上來說,可以報警處理,公然侮辱他人的,可以處10日以下拘留、500元以下罰款;最後從刑事責任上來說,如果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的還會構成侮辱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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