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從小開始被教育「撿到地上的東西要還給失主」,還有一首童哥歌詞記得非常的清楚:我在馬路邊撿到一分錢,把它交給警察叔叔手裡邊... 撿到東西還給失主是道德上應該的是,本身就不是自己的東西拿來用心裡肯定不好受。但有些人卻不這麼想。他們認為別人弄丟的東西,誰撿到就是誰的。我們約束不了一個人的道德,但法律會治理道德敗壞的人。
我曾多次強調,在韓國撿到地上的東西好比撿了定時炸彈。因為撿到的東西還在手上時,失足有可能報警。警察調查到了你,你卻還沒有把撿到的東西妥善的處理掉,那只能想辦法證明你並沒想要佔為己有。但撿到了東西用掉了怎麼辦?我只能說,這種人腦子真的不夠用。因為韓國到處都是監控設備,警察只要認真很容易找到丟失物的下落。萬一被警察發現你用了撿到的東西的... 咱先不說,看看一個傻子的案例吧。
計程車司機孫納塔看到乘客落下了一張銀行卡,就拿去便利店刷了一條香菸價值5萬韓元。過了不到五個小時,警方接到乘客的報案很快就把孫納塔捉拿歸案。案件移送到檢察院後,檢察院以三宗罪向法院起訴了孫納塔。這三宗罪分別是:佔有脫離物侵佔罪(점유이탈물횡령죄)、詐騙罪(사기죄)、違反與信專門金融業法之罪(여신전문금융업법위반)。就刷了一條煙,怎麼能扣上三個罪呢?
按照韓國法律規定,孫納塔沒有歸還乘客落下的銀行卡構成了佔有脫離物侵佔罪(「刑法」第360條);將他人的卡當作自己的卡遞給便利店服務員的行為構成了詐騙罪(「刑法」第347條);用丟失的銀行卡結帳的行為構成了違反與信專門金融業法之罪(「與信專門金融業法」第70條)。孫納塔得知被扣上三宗罪後急忙聯繫失主達成了和解。但是法院依然對孫納塔判處了100萬韓元的罰款。這整整是刷卡金額的20倍呀!
得到這個結果孫納塔傻眼了。他覺得既然都得到了失主的諒解,不應該得到如此重的罰款處罰。但是法院做出「重刑」判決的理由在於:孫納塔作為針對大眾服務的計程車司機,應該具備誠實保管乘客丟失物品的義務。但孫納塔並沒有保管好丟失物,反而拿去消費了,這嚴重毀損了大眾對計程車行業的社會信任。
金律點評:
這個案例再次告訴我們,在韓國千萬不能隨便撿別人丟失的東西,更不能使用別人丟失的物品。特別是像本案中提到的銀行卡之類的東西,只要使用了要扣上三宗罪得到嚴重的處罰。花了5萬韓元就得到100萬韓元,估計誰也不會想到後果如此嚴重。我還是想強調那句話:不要撿地上的東西,撿到了馬上飛快的速度跑到警察局交上去。但我還是建議不要去撿,撿完有所差錯被懷疑成犯罪分子... 想想都害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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