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引自《局部排風設施控制風速檢測與評估技術規範》(AQ/T4274-2016)實施指南,僅供參考
一、控制風速限值
1. 控制風速限值應在不影響生產工藝的情況下,確保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度符合GBZ 2.1—2007《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化學有害因素》要求的同時,儘量符合節能要求。
2. 控制風速限值在GB50019—2015《工業建築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範》、GB50073—2013《潔淨廠房設計規範》等標準和技術手冊中有特殊要求時,按其規定執行。如設計時可參考表1 確定控制風速。
3. 當控制風速無特殊要求時,控制風速限值可按表2的規定執行。
接受式排風罩控制風速限值設計的考量本標準在制定過程中主要吸收借鑑了國外標準的內容:根據日本《粉塵傷害防止規則》針對三類提出了控制風速的要求,第一類是針對特種粉塵發生源設置局部換氣裝置時應保證的控制風速,第二類是針對特種粉塵發生源以外的粉塵發生源設置局部換氣裝置時應保證的控制風速,第三類是針對存在旋轉機械(磨床、鼓式砂磨機等)的粉塵發生源。《粉塵傷害防止規則》規定的接受式排風罩控制風速要求如表3 所示。
因此,本標準接受式排風罩在參考日本標準的基礎上,有機溶劑採用與粉塵相同的控制風速要求。由於設備位於罩內的排風罩屬於排風櫃,因此在制定標準時將其放置在排風櫃內;而旋轉體位於罩內時屬於密閉罩,將其放在密閉罩內,因此,本標準僅保留了罩口位於有害物發散方向上的排風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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